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1.doc

1、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1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专业班级物理111学号2011211670姓名周娟娟任课教师王雁琳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弁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弁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弁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

2、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

3、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

4、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案例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弁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案例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

5、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案例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弁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

6、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

7、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案例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8、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工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工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案例4、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

9、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弁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

10、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案例分析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11、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5名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教师所谓的“劣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案例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弁向学校中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伤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

15、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案例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卜班主任苏某和学校。.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

16、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弁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王雪的隐私权。(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弁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弁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弁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17、.(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弁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7、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2009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弁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

18、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

20、逼我,都结束了”。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对,但老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孙女的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老师的话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个字,弁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其实,

21、我在她身上倾注了很多关爱”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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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从田永案看高等教育法治的基本问题该案的受理和审理不仅受到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而且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作为典型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本课程主要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和高等学校法治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该案的内容和价值,对我们掌握和领会高等教育法治的基本问题及如何依法治校提供鲜活具体的指导。https://study.enaea.edu.cn/courseInfoRedirect.do?action=newCourseInfo&courseId=27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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