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培训协议单位
一、单项选择题1.()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在对教育机会平等概念的理解上,所谓过程上的平等是指()。
A.入学过程的平等B.学业成就过程的平等C.学习过程的平等D.就学过程的平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正式施行是从()开始的。
A.1993年10月31日B.1994年1月1日C.1995年5月15日D.1996年9月1日
4.对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思想以及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的是()。
A.义务教育法B.教育法C.宪法D.教育基本法
5.我国教师的身份特征是()。
A.公务人员B.专业人员C.非专业人员D.自由职业人员
6.根据《教育法》等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分和()。
A.行政处罚B.撤销职务C.没收财产D.赔礼道歉
7.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A.扣押教师资格B.通报批评C.降职或撤职D.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8.张某担任某市高一数学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张某服务期未满、学校数学老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张某在职学习。张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当地县人民政府B.当地县教育局C.教育督导室D.省教育厅
二、判断正误
1.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基础和灵魂,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特定表现形式。
2.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执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教育法是属概念,教育法律规范是种概念。
4.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听证、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等权利。
5.目前我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这六种处分方式在所有学校都是适用的。
6.教育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法律制裁则是实施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三、问答题
1.谈谈你对依法治教的认识。
2.我国法定教师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四、案例分析题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学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违法主体是谁?
(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
问题:
(1)该校的作法合法吗为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B4.C5.B6.A7.D8.B
二、判断题
1.×2.×3.×4.√5.×6.√
三、简单题
1.答:(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宪法教师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撒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认教师受聘的职务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关于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任职条件、评聘程序的系列制度。
答:不是,因为学生伤害事故依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分为学校责任事故与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是指虽然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期间或者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是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或者第三人具有过错,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答:(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