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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应体现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作出了说明,内容如下: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此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根据立法法等规定,明确了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适用规则:
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2)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述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