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涉及的领域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程序、公务员法、公益诉讼法等。1985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行政法学博士学位。自1988年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至今。其间曾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等院校进修。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政府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

应中央有关单位的邀请,参与了下述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和准备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示范法的修订工作。

主要研究方向是政府管理。在此研究方向和学术框架下的研究题目,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特许经营管理、政府应急管理、政府廉洁管理、中国和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中国与全球行政法和法治政府建设等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北京市、山东省、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或专家咨询委员。

出版学术专著、合著二十余部,专著有《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许可》。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承担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规划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司法部及北京市科研课题。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曾于2005年12月为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讲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律制度”,多次为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作依法行政讲座。系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奖”,霍英东基金会优秀青年教师奖,首都劳动奖章,享受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

研究领域:行政法学、国家赔偿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英国Warwick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依法行政讲师团”成员;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研究成果:《法学基础与行政法》共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政治学》独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行政法学》主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编辑部1989年;《行政诉讼法概要》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及疑难名词解释》副主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编辑部1990年等

研究领域: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法政策学、体育法学、军事法学、宪法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兼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著作有:《行政处罚法新论》、《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务》、《“平衡论”的疏漏问题》和《现代行政程序在行政法治中的作用》等。曾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研究所访问研究。

研究领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传媒信息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兼所务委员,《法学家》副主编。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外事领导小组成员、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要讲授中国行政法学、外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专题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学、苏东行政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前沿讲座(博士生)、法律前沿讲座(本科生)、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理论文献研修等课程。

研究领域:中国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外国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比较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荣誉博士,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北京、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曾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最佳宣讲奖等,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从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是我国第一批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最早的行政诉讼专业博士生导师之一。=

研究领域: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研究领域:行政法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立法专家组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等,全国第五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监察部特邀监察员,曾挂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研究领域: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军事法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学会全国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THE END
1.行政类的法律知识行政类法律法规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行政类法律知识的一些基本介绍: 一、行政法律法规的定义与性质 行政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47e789d5853d06001031
2.杨伟东: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规则的易变性的确会对行政法的法典化造成困难,但行政法律规范中也有较为稳定和确定的制度内容,这恰恰是法典化的基础。任何法律皆有变动性,即便是法典也会有修改或补充的需要。因而,规则的易变性不能也不应是行政法法典化的根本障碍。行政法的法典化之所以困难,根源在于“行政法规范主题的多元性和异质性”。行政法既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21/13755.htm
3.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冲突规范法信本文想着重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规范冲突表现 规范冲突和冲突规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法律规范之间互相发生冲突;后者则是指处理协调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含义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对于同一社会关系规定了不同的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54325&libid=040101
4.司法行政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片面、错误地理解法律的规定,把律师正常履行职务,依法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无端视为妨害司法活动,使律师蒙冤,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理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 有的国家机关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限制律师调查取证。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律师查阅、复制工商档案https://news.sina.com.cn/c/2004-08-12/11173381248s.s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说明:投稿、交流、推广、参与公众号管理、加入学习交流群请加微信zfwsjdz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地方性法规与部门https://new.qq.com/rain/a/20230515A0113H00
6.依法行政探讨法律12篇(全文)[4]关英宝,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探讨[J].社会科学战线.行政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李天宇(1989~ ),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 依法行政探讨法律 第4篇 一、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 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虽然都是对行政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但二者还是有明显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szyprwm.html
7.依法行政探讨法律(精选十篇)价格行政法律制度,是政府从规范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发,对价格( 或收费) 市场和价格制度体系进行的规制,是规范价格行为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本文所论述的价格行政法律制度问题,主要涉及价格法、反倾销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部门规章等。尽管世界各国因政治、经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的不同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gp278d2.html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https://www.gzlawyer.org/info/d8c8cb6596924ad8a92da3c4ab7ffd19?lang=zh_TW
9.诊所运营中常见的三大法律问题,你如何处理?医院经营二、诊所运营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诊所运营中,常见的被处罚的事由有: 资质问题。包括诊所无资质、医师无资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药品问题。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进药渠道不合法,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购买药物,使用未经批准的进口药、使用假药、劣药,使用超期的药品,http://zl.hxyjw.com/arc_3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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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和决策(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限制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减少地方立法。行政立法监控机制的残缺,行政立法显露出架空、取代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倾向,因而行政法律规范急剧增多;行政法律粗疏,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细化,甚至取而代之,这难免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为自己制造执法依据的http://data.110.com/a960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