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行政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水资源区域规划及管理基本情况: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082万kw,正在开发52.2万kw。2003年以来,我县先后与江海投资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丽江永同发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亿元,其中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01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年度发电量301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114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规定》、《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3、水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少;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政府采购中一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涉及最多的就是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机构等。
导致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责任产生的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人和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从而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或者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
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责任和非行政处罚责任。
非行政处罚责任。非行政处罚责任是一种补救性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强制性措施等职权手段,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违法状态消除或继续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其主要方式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返还权益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承认错误等。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行政责任
>!
的行为
政府采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尚不构成犯罪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监督不力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不力将依据《行政监察法》承担行政责任。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不力将依据《审计法》承担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行政赔偿责任和非赔偿责任两种。
(1)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如某供应商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错误地认为该供应商违反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其进行了罚款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属行政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返还罚款,并赔偿吊销营业执照(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2)非赔偿性责任
主要方式有撤消违法行政行为、履行职责、纠正或变更不当行政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
2、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公务员应承担实施某些违法行政管理的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行政处分责任和非行政处分责任两种。
关键词: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法律规制问题
1.引言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权拥有者于法定的范围内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选择中所运用的裁量与衡度。税务行政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职权滥用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税收行政权利的腐败和异化,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因此,规范税收行政裁量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根本途径。税务行政裁量权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核心影响力,不仅税务机关承担着组织国家税收的重要职责,而且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也关系到国家税款征收权和纳税人切身权利的实现。[1]因此,探讨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的原因,并运用法律这一有效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对于税收执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其一,具有法定性、原则性。税务行政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与条件下对已有规范进行合理细化的斟酌、选择、决定权。它必须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基本原则——行政法治、行政公正、行政公开和行政效率原则。
其二,存在于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乃税务行政主体与税务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税务行政裁量权的生存空间,无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则无税务行政裁量权。
其三,主体是税务行政主体。这体现了该权力的公共行政性。税务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行政组织,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其四,具有自主性和非确定性。该裁量权不仅具有合理化的自由限度,还具备自主行使的特性,不受上级税务机关及本级政府机关的指令压迫而被动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并不是每个税务行政行为所必须运用的。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时,法律规范对其行使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所以无需裁量。
其五,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比如负有扣缴所得税义务而未扣缴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和外国组织。
3.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现象及其原因
3.1税务执法人员不执法
3.2裁量权空间过大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行政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3.3人情关系税复杂
“人情税”、“关系税”。有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纳税关系,当税源广、外部环境优良、纳税人又期待给予更多优惠政策之时,税务行政主体为了集体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利用执行税法的宽严来调节、控制税收的数额。这类手法操作的“人情税”、“关系税”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并未失范,但是实质上则造成应然税款的流失,形成应征未征或者少征的情况。
4.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4.1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
4.2核定税务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是对行政机关根据执法实际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制定的具体标准,是对行政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的重要参考指标。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的工作要充分借鉴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的制定与适用经验,扩大裁量基准这一方法的应用面,分步骤地制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施、税务行政征收实施的裁量基准。
4.3对税务裁量管理权进行规范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会导致违法行为,这就带来了对税务裁量管理权进行规范的必要性。一方面,要增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大力推行执法各项责任制,实行税收执法检测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要增强纳税人对执法活动的管理监督控制,通过舆论监督,不断纠正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不恰当处罚行为,并且确保税务执法人员能依法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注释:
[1]李靖,高崴.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性约束——基于行政问责制[N].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2]周丹丹,梁芷铭.浅谈行政裁量失范及其表现形态[N].钦州学院学报.2010(03).
[3]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9(05).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政法律;行政法学;研究
法学是一门规范那性质的独立科学,法学中自治和自主的根基本体的研究方法主要通过行政法律责任的三种路径实现的,分别是责任关系、强制和责任方式以及规责。在我国很多学者将行政法律责任归纳为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合理,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解释行政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1.从责任关系角度解释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形式,从法的形式意义上说,行政行为要件的缺陷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这对行政法律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是不成功的表现,由于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在还未被证实时,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侵害,从而不会形成一种救济的关系。例如,若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在尚未处罚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就是通过一个行政处罚而确立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果因其他因素导致处罚被取消,那么这一行政主体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失败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其实就是对行政主体运行法律的一种矫正,他们本身不能作为一种责任的形式存在。
2.从强制和责任方式的角度解释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法上的救济关系,但是,这种逻辑不能作为责任规范的全部内容,社会事实因素作为责任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应该成为解读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关系与民法上的救济关系相一致,都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实现。在法教义学中,要想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使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成为行政法律责任关系,就必须进入公力救济之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社会事实因素的解释。行政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采用的公权力的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并不是人们所想的简单的强制执行,它主要是通过对各种场合的影响和支配,达到一种意识上的强制效果。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实力装置,它主要是通过对人的心理造成一种压力,来影响人的行为执行。另一方面则是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的存在主要是以公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前提,明确责任人会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责任的负担,这也是法律责任度中最直接的事实表象。
二对于行政法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公法研究范式是由四种基本元素构成的,这四种基本元素分别是,假设由答案的公法学难题、对学术持有相同观点的公法学人、被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被大多数人模仿的代表性范例。在法学研究中由于遭受全新公法学的难题而形成的公法研究范式,这个过程受到代表人物全力倡导与其他学者积极响应,在确立的过程中,往往是以权威教科书的问世作为确立标志;为了取得公法实践成效,公法研究范式必须不断变迁,其方式可以是多种的,例如,可以采用自我修正的温和方式,也可以采用彻底性的变革和转换。
参考文献
[1]宋功德:《公法研究范式的构造、确立及其变迁》,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二、违法建设调查过程存在程序倒置问题
另外在出现相对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作为立法机关应考虑如何保护法规的严肃性。现行法律、法规确实限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很详细的处理规定,但是对拒不配合调查工作者没有强制保证措施。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在法规的制订中要加入细则,对拒不配合调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要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就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条款作保证。
三、对黑车、黑摩的、黑人力三轮的界定
黑车、黑摩的、黑人力三轮统称为“三黑”,现在大凡举报“三黑”问题的基本都是停靠在路边或某一地方的“涉黑”车辆,很少存在着正发生的违法事实,那末城管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在没有任何违法经营的状态下对任意停靠车辆的行为不能进行查扣处理。因为城管所执行的法规是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前提是有无照经营的行为而不是靠感觉。但是城管前些阶段一直是靠的感觉,只要有举报或看到路边有停靠摩的和人力三轮就扣,根本不考虑违法事实的存在与否,违背了执法部门遵循的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那么在上述不存在违法经营事实的基础上究竟归谁管理呢,按交通法规来讲,这些车都要上路行驶,所以其行为的执法权在交管部门。
四、现场执法文书制作的繁琐制约了执法的效率
解决方法:作为城管执法经常是进入大街小巷进行现场执法,作为现场必不可少的是执法文书,建议有关部门应考虑简化文书中的填写项。大家都知道街头执法的交警,他们在查处违章时现场执法文书只是添上姓名在进行一些必要的勾画短短几秒钟就解决了;而城管执法文书书写最快者也需要近十分钟,这种繁琐的执法手续与现在城管现场执法环境很不相适应,希望能得到改进。
五、越俎代庖、超越执法权限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作为一支执法队伍如果不能按照职责的划分权限和政府授予的权利开展工作,而是经常存在超越执法权限或为执行行政命令本应是多部门的事情,特别是在职责划分上应该是其他部门为主的情况下,城管却冲在了最前沿越俎代庖,或是在无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采取了强制手段,工作虽然干了但是违法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知法犯法或执法犯法。城管已经走过了八年多的坎坷之路,回首面对出现的问题应该进行反思。
【关键词】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一、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抢注域名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商业秘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是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正因为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某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利诱、盗取和收买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例如,有些企业对网页中的服务链接或Email管理器地址加以篡改,借此盗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也有少数企业利用自身的网站管理优势,非法采集或透漏企业的商业数据。总而言之,虽然当前网络信息环境较为安全,但是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科技成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现象。
4.其他
网络交易市场还存在混淆与假冒的现象,指某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混淆不同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此外,商业诽谤现象在网络交易市场中也层出不穷,指某些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用不法手段诋毁、污蔑对方的行为。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清晰界定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一个虚拟而庞大的网络世界逐渐成型,然而,由于立法步伐没有及时跟上,使得很多网络交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钻了空子,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的约束。20年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颁布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部法律中仅仅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远远不能涵盖当今社会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中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这导致很多新出现的、尚未被列入处罚条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复出现。
2.规制措施有待完善
规制措施不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域名纠纷和网络链接丢失等现象中。域名是一种高价值的企业标识,无论是域名抢注还是域名仿冒,都会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如果参与案件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即使被他人抢注成域名,抢注行为人的行为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链接方面,网络链接分为正当和非正当两种,如果网络经营者利用不正当链接提高自己网页的点击率或使用他人劳动成果,对被链接方构成利益威胁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3.证据采纳原则缺失
4.诉讼主体不明确
网络市场中的侵权人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包括经营者、服务商和中介等,因此,当受害人提讼后,往往要面临侵权人互相推诿的局面,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难以认定侵权事实,部分原告会把所有被告主体都列为被告方,导致责任承担者的身份不明确,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还延误了问题解决的日期,给法庭审判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策略
1.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2.明确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
当务之急,应该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顺利实施,使受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网络交易参与者及时得到赔偿。但目前我国并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此,可根据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网络交易参与者的各项义务作出明文规定:第一,主动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肩负起信息过滤及审查的义务,对上传至网站的违法信息以及明显含有侮辱性字眼的信息进行删除处理;第二,请求中止传输的义务。若权利人提出中止传输的请求,要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来切断有害信息的传输;第三,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交易市场中应及时保存并存储重要的数据。
3.完善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采纳原则
4.扩大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四、结语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2020年法律合规部共《合同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纠纷事务管理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共五项制度文件,进一步划定岗位权限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初步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将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从粗放式管理经营逐步转向优化流程化经营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整改落实
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应做到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公平公正签订合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合作共赢;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五个要求全年分别对芜湖项目部、南京分公司、集成房屋分公司分别进行合同管理检查。南京分和集成房屋按照季度检查,自2020年5月1日授予合同备用章,已经完成对其二、三季度的检查并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法律合规部将定期对合同管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合同规范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提交书面整改回复。
(三)依法化解纠纷,保障公司权益
截止当前,2020年共发生11起诉讼案件,分别为3起主诉案件,8起被诉案件。主诉案件中2起为我方起诉南京政瀛高合金属有限公司,剩余1起主诉案件是我方起诉慈溪四海轴承有限公司为政瀛案衍生案件。
政瀛案件中,聘请外部大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协助处理案件纠纷。深入研究政瀛案件关键点即涉案票据的流转过程,法律手段和财务技巧双管齐下发现突破口,促使政瀛公司、四海公司与我方达成协议。追回公司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的费用合计270万。
(四)培养合规理念,构建合规制度
开展公司内部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合规管理意识水平。协助搭建OA平台,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合同评审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五)对标工业标准,总结法治建设
强化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组织法律合规部具体推动落实,逐项对照《统计表》验收标准,结合依法合规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公司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年中初次向工业提交法治验收统计表以来,我司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完成《合规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组建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兼顾,在法律合规建设过程中保持动态管理。
二、2020年重点工作、创新工作主要做法
(一)合同信息化管理
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避免违规操作。授予分公司合同备用章,提高小微合同管理效率,保障重大复杂合同管控在机关,实现降本增效。
(二)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
编制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公司将继续开展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致力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立足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原则。将在公司内部建立覆盖全领域、全层级、全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结合主营业务,为公司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三、面临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新变化、新动态
利用《民法典》优化的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注重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将法治能力转化为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动力。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企业尊重契约、崇尚诚信的运营准则,构建完善的运营体系和信用体系。
“十四五”法治企业建设规划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的重要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使命和责任要求,是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十四五”期间,面临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问题。加强法治企业建设,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加快发展保驾护航,确保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合规经营,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影响力与抗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前深入业务部门,为他们提供法律政策研究、交易架构设计、风险防范、协调纠纷、争议解决以及管理流程的改善等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立足系统管理和全局角度,2021年系统工作基本思路、安排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搭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体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程序规范,基本方法是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合规主体应当对市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等多个重点领域,依次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最终由法律合规部形成合规检查报告。
同时,对标上级单位进行的法治经验总结验收边查边改自我提升工作,应当与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以及公司法治建设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有效衔接。促进法律合规工作进一步稳定进步,提升公司依法治企的水平。
(二)具体安排及措施
(1)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落实《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总领性制度的落实工作,推进合规管理规划。
(2)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建设
保证公司内部工作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将合规管理职责融入部门,落实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合法合规,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基础建设。
(3)搭建公司合规管理架构
“十四五”期间搭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要素间关系的组织架构,开展合规管理活动。分配合规资源、合规职权、合规责任,保证合规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顺畅,增强各部门合规管理的协作与配合。
(4)注重落实管理链末端的合规建设
立足公司现有组织机构资源,将合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纳入法律合规部,建立复合交叉式的组织架构层层推进合规管理建设,落实到公司管理链的末端即项目部。降低成本消耗,加强合规综合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互动,保障合规管理的动态运行。
(5)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基础的法律合规工作,重视总结验收,加强反思与提升。前置程序规范、高效、科学的基础上,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提升为长效机制,推广应用促进共同发展进步。
一、适用行政诱惑调查的条件特定
1、实施行政诱惑调查的主体特定
行政调查的首要原则是职调查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行政调查必须遵循法定的权限规则,即一定的行政调查只能由相应的行政主体来进行。行政诱惑调查属于职权主义调查,其实施主体理应是享有行政执法权之主体,而不能是其他任何公民和组织。但是,在我们实际的行政执法中情况确并非如此,在上海查处“非法营运”车辆过程中,实施引诱、使被调查人落入陷阱的往往是公民“钓钩”,这些“钓钩”由“钓头”招募的,用来实施引诱行为,使司机落入诱惑调查中,“钓头”则直接与交通执法部门接触。而现实中由这些“钩子”群体实施的诱惑调查行为就确产生了不少问题,那我们该如何对其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完善对行政诱惑调查主体的规制。
但是,从客观上看,由公民实施诱惑调查确实对查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别是在查处“黑车”过程中确实创下不少功劳。龙宗智教授也指出:公民的行为动机不决定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就是说,无论公民是出于维护法纪的责任感,还是由于为获举报奖的利益驱动,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合法性。因为法律不同于道德,它针对的只是人的社会行为,而不是他的思想动机。这与为索赔而打假系合法行为同理。而且国家应当鼓励而不是抑制公民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2、行政诱惑调查适用情形特定
鉴于前文对行政诱惑调查价值的分析,“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具有正面价值,“犯意诱发型”具有负面影响。所以,对行政诱惑调查的适用情形,在法律上应该明确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的适用,限于特定的“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的适用。因为,有学者对“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的合法性还尚存疑问,但对“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不具有合法性是确定的。同时,在刑事领域,世界上各国的做法都是,在法律上承认“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持有否定态度,在此种情形下,被诱惑人享有陷阱抗辩之理由。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如果允许犯意诱发型行政诱惑调查,就意味着社会上的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漫无目的、随机地抽取被调查人,这样的法律实施是不理性的,也不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所以,将行政诱惑调查只限于“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也就意味着,只有在有一定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行为嫌疑时,或虽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但有迹象表明已经具有违法意图的,才能实施行政诱惑调查。只有这种行政诱惑调查才是对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反应,目的是为了恢复已遭破坏的社会秩序,或使准备实施的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中,这能既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节约执法成本。但这里会产生的一个难题,那就是行政调查主体如何判断被调查人员在此之前已经具有违法意图。对于这个问题,前文已有论及,从学理上,根据主观与客观标准,可以明确地区分在行使行政诱惑调查之前被调查人是否具有违法意图,但在实践中,判断被调查人是否具有违法意图,只能由行政调查主体进行判断,而且必须在实施行政诱惑调查之前判断出其是否有违法意图,之后行政调查主体才能决定是否实施诱惑调查,这就使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行政诱惑调查的程序限制
1、启动程序
对行政调查的发动一般有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发动和依申请决定发动两种启动模式。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调查的发动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及投案后,对认为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国外许多行政调查立法规定了行政主体依申请发动行政调查的类型。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4条规定:“提出的申明或申请属于行政机关负责调查的范围的,行政机关不得以申明或申请本身不准许或不具理由而拒绝接受”。在日本,法律也授予权利主体一调查请求权,如《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当消费生活用品的安全性存在问题,认为有可能对一般消费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时,任何人可以向主务大臣提出申请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务大臣在收到申请后作出决定进行必要的调查”。
行政诱惑调查属于职权主义调查,根据职权主义原则,行政诱惑调查的发动应当由法律赋予行政调查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力、物力及财力等资源的有限性,社会上行政违法现象的增多,且隐蔽性强、复杂程度高,行政诱惑调查也不排除依申请决定发动。行政违法现象与广大民众直接接触,公民可以了解到一些行政调查主体无从了解的信息,在此情形下,公民向行政主体申请进行行政诱惑调查,行政主体必须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行政诱惑调查手段。但是,在启动行政诱惑调查程序之时,必须注意的是,行政主体必须穷尽其他调查手段,当其他一般调查手段不能达到调查之目的,方可适用行政诱惑调查。行政诱惑调查的运用虽然能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收集到更多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信息资料,但倘若运用不当就容易造成对被调查人的伤害。所以对行政诱惑调查的运用必须慎重,当其他一般的行政调查方法能够达到调查目的的情况下,一般不启动行政诱惑调查,行政诱惑调查的发动只是作为最后一种调查手段。
关键词:行政垄断垄断形式反行政垄断法法律规制
一、反行政垄断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现状
(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
1.地区封锁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和限制本地原材料、商品及技术流向外地市场。地区封锁主要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取各种不合理的手段制造障碍,限制、排除竞争。主要手段为:第一,限定单位或消费者只能购买本地商品或只能接受本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就外地商品在本地销售进行数量或其他不合理的限制;第二,在车站、港口、道路上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第三,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或采取重复检验、较高检验标准等歧视性技术措施;第四,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企业的专营、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五,制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设定歧视性要求、评审标准;第六,对外地商品提高进价、压低销价,使经营者无利可图,退出本地市场等等。
2.行业垄断
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制定规章、规定等红头文件来限制其他行业、企业进入特定的市场,从而消除或减少竞争,谋取暴利。它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主要手段为:第一,行业或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下设服务公司,变相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等职权参与到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第二,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或本行业及其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第三,限定消费者或经营者到其指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等。
关键词:银行效率参数法随机前沿分析法X效率规模效率
一、理论基础
衡量银行效率有多类方法,以往用于衡量银行效率的财务性指标有某些局限性,比如指标选择标准和权重难以确定、无法有效数量化研究多项投入与产出问题、不易衡量银行间的策略联盟等投资管理决策行为对长期效率的影响效果等等。目前学术界一般是建立数量模型,运用计量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银行效率。
从不同的考察角度,银行效率一般可以分成规模效率、服务产品多样化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资产负债结构配置效率等等。实证研究中,对银行效率测度的最主要指标有X效率和规模效率。X效率是企业管理层的整体管理效率(包括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控制方面),即在一定产出下,衡量成本控制的程度。随着规模扩张,企业自身内部会出现组织、计划、协调、执行方面的误差和迟缓,会产生员工的惰性、信息的扭曲和不确定性等多种问题,这些均会造成企业运行偏离最优效率边界,即称之为X无效率(Leibenstein,1966)。银行X无效率值越高则反映了银行的成本控制的能力越差,其整体组织管理水平也越低,遭受了越多的效率损失。银行规模效率则是衡量相似决策单元DMU在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前沿与规模报酬变化的生产前沿面之间的距离,即银行现有规模与最佳规模之间的差距。
目前,对商业银行X效率和规模效率测度的研究方法可分为参数法与非参数法两大类。参数方法包含SFA方法(StochasticFrontierAnalysis随机前沿分析法)、DFA方法(Distribution-FreeApproach自由分布方法),TFA方法(ThickFrontierApproach厚前沿分析法)。非参数方法主要有DEA(DataEnvelopmentAnalysis数据包络分析法),FDH(FreeDisposalHull无界分析方法),IN(IndexNumbers指数法),MOS(MixedOptimalStrategy混合最优策略法)(Berger和Humphrey,1997)。其中SFA、DFA和DEA是最常用的三种方法。参数法和非参数法各有其特点,都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弊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组织和技术变迁非常显著的转型国家,考虑到参数法中的SFA方法具备抗统计样本选择不同所造成的较大波动性,具备测度每个时期每个决策单元的效率绝对值功能,符合我国经济金融的现状等相对优势,本文选取SFA方法来研究过去十余年我国商业银行效率格局的变迁轨迹。
SFA(随机前沿分析法,又称EconometricFrontierApproach,EFA计量经济前沿法)是由Aigner,Lovell和Schmidt(1977)发展起来的。前沿分析是现代效率测度思想的核心,基于此思想的方法构造投入产出的前沿函数。因此,SFA法构建出一个特殊的成本(生产)超越对数函数,考虑随机误差问题,将成本(生产)函数的误差项细分成厂商无效率因素与随机误差因素,这些误差错误包括由于非对称分布(单侧半正态分布)的银行无效率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双侧标准正态分布)导致的随机误差。SFA法认为随机噪音vi和无效率因素ui的影响使得银行的总成本偏离了最优成本边界,可以通过估计这两类的分布情况来估测出银行的效率损失。根据Mester(1993)、Goldberg和Rai(1996)等人的思想,SFA方法的成本函数通式是:
其中,TCit:第i家银行在t年的总成本;t:第t个研究样本观测时期数;Yit:第i家银行在t年的各种产出和服务;Pit:第i家银行在t年各种投入的价格;eit:vit+uit,随机误差项:Vit:测量误差和不可控因素,统计噪音,服从(0,s2);uit:单侧无效率测度,服从半正态分布,衡量的是单个银行偏离效率成本最优边界的偏离程度,是受管理影响的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最好的变量。
根据投入和产出种类的不同,随机前沿成本函数的具体形式根据各个国家银行业的不同情况分为若干类。通常所构建三种投入和三种产出的随机前沿成本函数通式如下:
对称性与一致性的限制要求如下条件成立:
规模效率(ScaleEfficiency,SE):
当规模效率SE1的时候,银行的经营规模要高于最优规模水平,也是规模过大不经济所遭受的效率损失,银行需要压缩规模获得最佳的投入组合。所以,SE1都说明银行存在效率损失(Goldberg和Rai,1996)。
二、模型设定和数据样本
本文遵循Berger和Mester(1997a,1997b),Humphrey和Pulley(1997),DeYoung和Hasan(1998)构建成本函数的思想,结合中介法(资产法)、生产法等多种方法来选择模型变量,参照Goldberg和Rai(1996)的研究方法,构造的SFA超越对数函数形式展开形式如下:
其中:TC为银行的总成本(营业总支出);投入变量:人均费用率PE(营业费用/员工人数)、存款费用率PK(营业费用+利息支出)/总存款、资本费用率PF(累计固定资产折旧/年度固定资产净值);产出变量:贷款Loa(各项贷款合计)、税前利润总额Inc、投资Inv。
X效率指标(XEFF)
基于Jondrowetal.(1982)的思想,Goldberg和Rai(1996)指出,极大似然函数的形式是:
(6)
(7)
其中,N是表示银行业中的银行数目,y服从标准正态累计分布,q(.)表示标准正态密度分布函数。Jondrowetal.(1982)的研究文献证明,变动率(theratioofvariability)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平均的无效率,这里。
规模效率指标(SEFF)
(8)
(9)
一般地,都把SINEFF作为银行规模无效率的变量进行研究分析(Goldberg和Rai,1996)。由于用规模无效率SINEFF替代了直接使用规模效率SE作为研究对象,因此,不论是规模过小还是规模过大都是不经济的,其银行无效率值SINEFF越大,银行规模效率损失程度越高。
三、SFA方法的实证结果分析
1、模型参数估计检验
由于样本全部数据为前沿的面板数据(paneldata),本文选择STATA软件的Time-varyingdecaymodel对所构建的中国商业银行成本效率超越对数函数模型进行参数估计,根据全部商业银行样本Time-varyingdecaymodel参数估计表的检验结果,我们发现,模型系数估计值显著,许多变量的P>|z|值比较理想,而模型的Waldchi2(27)=22874.05,Loglikelihood=131.71226,Prob>chi2=0.0000,说明整体模型的设定较合理,整体模型的结果可以接受。
2、银行X效率值(XEFF)
(1)实证结果
通过SFA法的实证检验,可以获得我国全部商业银行样本的X效率值XEFF,下表是检验汇总结果的统计量描述:
(2)结果分析
总体上看,1993-2003年中小商业银行的X效率值要略好于四大银行的X效率值,但领先幅度差距在日益缩小,并且中小商业银行之间的X效率值差异也较大。从整体趋势看,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管理效率水平在逐渐提高,绝大多数银行相对以前的管理水平还是有所提升,这也说明我国向市场化转型的银行体制改革是有效的,虽然上升的幅度有所减缓,这与徐传谌和齐树天(2007)的结论类似。X效率值较高的银行在企业管理层的整体管理效率(包括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控制)方面也较好,虽然随着银行扩张,这些银行自身内部也会出现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等方面的误差、迟缓,产生员工的惰性、信息的扭曲和不确定性等管理效率的问题,会造成银行运行偏离最优效率边界,但偏离度较低,而2004-2006年这些银行的业绩持续大幅提升也正说明这点。
3、银行规模效率值(SE)
根据参数估计结果和模型变量值计算出样本银行规模无效率值,其统计量描述见表2:
4、我国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业绩前景
2004-2006年,经历了一系列重组改制、注资、上市等改革,各家商业银行的绩效取得一定进步。2004-2006年(尤其是2006年),单从各家银行净利润的数据看,银行的业绩表现比较突出。
经过我国商业银行这些一系列改革,尤其在农行、光大和广发行的股改、注资、上市等改革步骤完成后,我国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又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今后,在决定银行业绩的因素中,商业银行的效率尤为重要。事实上,对于各家银行如火如荼进行着的“流程银行”改革、治理结构完善和整体经营方向重新定位(比如向零售银行转型所引起的资源重新配置效率变化)等多项战略举措,从这个角度看,符合了银行降低效率损耗、提升业绩的内在要求。将来我国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和分化可能将更为显著,银行自身的基础条件对绩效的影响效力越来越大。银行绩效的水平和市场份额可能会更多地取决于各自的X效率、规模的控制和其他效率水平,即银行减少各类效率损失的能力。
四、结论
1、1993至今,总体上看,中小银行的X效率值要略好于四大银行,但领先幅度差距在日益缩小,并且中小银行之间的X效率值差异也较大。从整体趋势看,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管理效率水平在逐渐提高,绝大多数银行相对以前的管理水平还是有所提升,这也说明我国向市场化转型的银行体制改革是有效的,虽然上升的幅度有所减缓。
2、大部分中小银行的规模效率损失程度均优于四大银行,不过在规模经济控制方面,中小银行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距。除部分银行外,多数的银行并没有显示出明显的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现象。
3、从趋势上看,不少银行的规模效率损失均经历了先增后降的过程,中小商业银行内部也呈现出较大的效率差异性,且效率差距在1993-2003年有所增大。这也给我们一个提示,即单纯的市场化未必能给银行带来高效率。
4、2004-2006年,单从净利润的数据看,银行的业绩表现比较突出。但从各家银行的报表看,大部分银行盈利仍然以利差收入为主,依赖于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银行效率改善方面,大部分银行做得还远远不足。
注:
1.陈敬学、别双枝,2004,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效率的实证分析及建议[J],金融论坛,10;
3.王聪、邹朋飞,2003,中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实证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10;
4.奚君羊、曾振宇,2003,我国商业银行的效率分析――基于参数估计的经验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