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平原则(《民法典》里有一杆公平秤)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石某华与新徐村委会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是新徐村委会是否应当对石某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而言,民事主体之间从事的民事行为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平原则的适用通常意味着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意思表示予以否定,因此对公平原则的适用是有限制的: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合理,如果按照之前达成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会导致实质不公正结果,甚至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生活、经营陷入困境,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二是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实际不真实或不自由,如一方乘人之危强迫对方签订的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又如,在保险合同等格式合同中,保险人一般不具备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议价的能力,只能按照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因此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提供者即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更多的义务,以实现公平。
3、公平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民事法律行为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在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纠纷时,一方面,法官作为裁判者不是发生纠纷的直接当事人,在无法直接还原纠纷发生经过的前提下,法官不能确定谁的责任时,会基于公平原则作出判断,如两人打架均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双方都说是对方先动手,除了两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的证据比如录像、证人等还原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基于公平原则,认定双方都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是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法官会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比如,两个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中并未约定新增面积所得利润的分配方式,两个公司对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在项目合作中最初约定的分配面积分配比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分配面积比例变化等项目情况,确定新增面积利润的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