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1、一方必须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是受益人。因为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才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果一方是受益人,那么,分担损失就是受益的代价。
2、有实际发生的较严重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救济。如何确定损害程度是否严重,并无统一的标准,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只是较小的损失,则不需要通过法律救济,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这并不违背公平理念。
3、受害人的损失(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当然,这种行为不一定是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损失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当事人需要遵守的原则比较多,例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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