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立大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尽快制定和完善其章程,以形成公立大学规章制度内部衔接、和谐一致的运行规则体系,以提高公立大学依法治校的法治水平,以确保《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等院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首先是在我国什么是公立大学,它的性质是什么?其次,公立大学为什么要制定大学章程。
我国的公立大学,通常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创办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提供其部分或全部经费所设立并管理的高等院校。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的所有的高等学校实际上是指上述所称的公立大学。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我国开始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或称之为民办高等学校O据教育部发布的《二00七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321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908所,比上年增加41所,成人高等学校413所,比上年减少31所。普通高校中本科院校740所,高职(专科)院校1168所。另外。民办高校297所,在校生163.07万人。其中本科生21.12万人,专科生141.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2万人,其中本科生165.68万人,专科生20.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87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06所,各类注册学生87.34万人。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尽管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学,但目前我国的高等院校中,公立大学仍占主导地位。应当讲,这种状况,不仅是国家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公共教育利益的满足,同时也是国家充分行使教育行政权所致。
正是由于这种教育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公立大学存在着典型的政府大包大揽、管办合一的现象,使得公立大学没有必要与可能来制定并统摄其内、外部关系与管理所必须的大学章程,从而长期形成了大学章程在我国公立大学制度建设中的缺失现象。
依法制定大学章程是设立高等院校必备的条件。但在实践中,我们看到除新设高等院校(包括民办反公立大学)必须依法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章程外,己存在的多数公立大学却很少依法制定和补交其大学章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
1.关于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否能创造出制定其章程法治环境的问题
2.关于公立大学的章程应当由谁来制定的问题
3.关于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与效力的问题
4.关于大学章程基本框架和内容的问题
就其基本框架而言,作为国家投资和设立的公立大学,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公立大学章程的基本框架。在其框架内,投资者和管理者与公立大学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别就投资者和管理者与公立大学的需求来规定其权利(权力)与义务,从而体现出国家作为投资者和管理者对公立大学的“依法行政”的“共性”,以及各公立大学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章程中的“依法治校”的“个性”。就其基本内容而言,我们认为,首先,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制下,在其章程中充分体现作为教育投资者、学校举办者和行政管理者三方的利益诉求,分清兰者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的界限;其次,各公立大学可根据自己办学的宗旨、历史文化和特色,结合学校的实际状况,规范学校的决策机制与管理体制,促进学校内部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从而形成“一校一章程”的局面。只有这样,通过章程的制定,形成公立大学“依法治校”的法治理念与和谐精神,使公立大学的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只有这样,通过章程的贯彻,真正树立公立大学章程在调整政府与学校法律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做到有“章”可依,照“章”办事,从而使公立大学章程的“宪章性地位”得到确立和巩固。
5.关于公立大学章程的批准程序的问题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立大学章程,由于其投资者、管理者和举办者的特殊性,公立大学的章程应当包含作为投资者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也应包括作为各公立大学在举办大学中的意志体现。因此,公立大学的章程中所呈现出国家作为投资者和公立大学的管理者在章程中的“依法行政”的“共性”部分应当由国家主管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各公立大学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章程中的“依法治校”的“个性”部分应当由学校的权力部门批准。另外,作为公立大学章程的审查程序上,我们建议,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即在公立大学章程这两个部分分别得到其批准的基础上,由各公立大学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为宜。
总之,包括公立大学在内的高等院校制定章程,不仅是我国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而且也是新时期国家“依法治教”和公立大学“依法治校”的集中体现。因此,强化其认识,解决其问题,制定出具有中国教育特色的社会主义公立大学的章程,以形成公立大学规章制度内部衔接、和谐一致的运行规则体系,从而达到实现公立大学管理的法制化和现代化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