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通信作者(correspondingauthor)是负责论文发表前后通信事宜的作者。通信作者制度肇自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在1979年发布的《统一投稿须知》(UniformRequirementsforManuscripts),于1996年移植入我国学界。作者间精细化的角色分工是研究活动科学性与严肃性的体现,而署名规则事关作者间权利与义务分配。我国学界素有重视第一作者的传统,但对通信作者制度置评不足。实践中,因署名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频繁出现。作为特殊的署名类型,通信作者应然层面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合作作者的法律关系尚待厘清,尤其是对其不当署名的法律评价研究暂付阙如。通信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将受到道德非难,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以上问题的考究对学术合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信作者的法律地位
通信作者的基本含义
通信作者的称谓译自“correspondingauthor”,其中“corresponding”意为“通信”。“通信联系人”既是通信作者的原初身份,也是通信作者的基础任务。标注通信作者的必要性体现在2个方面:①论文由数人共同完成,但由一人向期刊投稿效率较高。此场景下,通信作者类似于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外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②在师生合作的情况下,因为研究生的流动性较强,甚至可能毕业之后不再从事科研工作,所以由其研究生导师负责联系期刊、接受质询较为合适。同时,通信作者必须是合作作者之一,即对科研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通信作者必须同时满足学术规范与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要求。
在学术规范上,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规定科研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项要求才能在作品上署名:①科研人员必须对作品的构思、设计,或者数据的采集、分析、解读作出实质性贡献。②科研人员必须撰写初稿,或者对重要内容作出关键性修改。③科研人员必须认可论文的“最终版本”。④科研人员必须承担论文的全部责任,以确保论文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通信作者的适格条件
一般来说,通信作者由课题负责人或高级研究员担任。《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径直将高级职称当作担任通信作者的必要条件,但这一规定不具有普遍性。例如,《自然》(Nature)就表示,第一作者与资深作者(seniorauthor)都不是担任通信作者的必要条件。以法律地位的视角观之,此处争议系通信作者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因此,在逻辑上,高级职称不应作为通信作者的适格条件。学界对作者身份的依赖将加剧科研活动的“马太效应”。通信作者制度应由“身份论”向“功能论”转变,任何有能力完成上述任务的合作作者均可作为论文的通信作者。通信作者的选定,应交由合作作者商榷。
通信作者的权利义务
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转让著作财产权,以此获得经济激励。与文学、艺术领域利用作品的方式不同,科学作品的利用以科研奖励为主要途径。通信作者的作品权利体现在课题申报、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环节。同时,通信作者还承担了双重义务:作为合作作者,应保证科研活动符合学术规范要求(ethicalpractice);作为通信作者,应合规完成论文通信事宜。
作者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原则。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相适应。在科研活动中,公平原则下沉为以下要求:一方面,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应与其所获奖励相当;另一方面,所获奖励应与其所负责任相当。由此可见,通信作者的权利义务因其实际贡献而定。论文的主要负责人意味着其享有较高比例的权利份额,承担较高比例的学术责任。诚然,存在诸多场合难以精确衡量每位科研人员的贡献大小,但这并不会抑制贡献排序的客观需要,也不应模糊通信作者的实际贡献。
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的贡献衡量。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的关系是影响通信作者权利义务的结构性因素。通常来说,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合作作者的贡献大小确定。例如,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1987)规定,合作作者的名次应当依照其贡献大小排列。又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在《宾大手册》(PENNBOOK)中规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应以贡献最大的作者为第一作者。所以,在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分属两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第一作者为论文的主要负责人。
通信作者与其他作者的贡献衡量。如前所述,通信作者除了承担作者的义务以外,还承担通信义务。公平原则要求通信作者额外承担的通信义务应当予以奖励。因此,除第一作者外,如果有两人对论文撰写贡献相同,但其中一人系通信作者,应当认定通信作者对论文的贡献较大。
通信作者不当署名行为认定
依照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的规定,不当署名系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从法律评价的角度来说,不当署名是违反学术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义务的行为。通信作者的不当署名行为可分成3类:①行为人在未从事通信事宜的情况下标注通信作者。②行为人在安排署名顺序时,未按实际贡献排序或排序违反约定。③行为人未充分履行通信作者义务,如未合规披露利益冲突。以上情形均与通信作者的职责有关,另有提供虚假职称等不当署名行为,此处不予讨论。
通信作者标注不适格
功能论的通信作者制度以通信事宜的完成为标注的适格条件。通信作者标注不适格是指行为人未承担论文发表前后通信事宜,该任务由其他科研人员完成,但行为人标注了通信作者。由于行为人的标注与其实际贡献不符,该行为属于不当署名。再者,通信作者作为特殊的署名类型,行为人的此种标注行为也侵犯了实际完成通信事宜的科研人员的署名权。应当注意的是,课题负责人并不当然是论文的通信作者,即为研究提供经费不是标注通信作者的依据——单纯提供物质条件甚至不能使其成为作者。课题负责人标注通信作者,除了应对论文撰写作出实质性贡献外,还应完成论文通信事宜。
侵犯其他作者署名权
《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署名权是指“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的行为”。通信作者安排论文署名时,如果存在上述行为,一方面构成学术规范中的不当署名,另一方面也侵犯该作者的署名权。如果通信作者未将论文主要贡献的作者列为第一作者,同样构成不当署名,但并不侵犯该作者的署名权。这是因为学术规范要求作者排序与之实际贡献相符,而《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与署名顺序无关,所以只要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就不构成侵权。如前所述,由于科学作品并非主要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利用,《著作权法》为科研人员提供的侵权救济途径也有限。如果其他合作作者因冒名第一作者获得了科研奖励,主要贡献作者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规则请求适当返还。此外,如果通信作者未取得他人同意便发表论文,则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发表权,而非署名权。
未履行通信作者义务
通信作者从事通信事宜应当符合学术规范要求。通信作者职责的特殊性导致合作作品中的学术不端认定相较于独立作者更为复杂。例如,通信作者可能在其他合作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同行评议,其他合作作者也可能隐瞒利益关系导致通信作者未合规披露利益冲突。如果通信作者未充分履行其义务,则其实际贡献与通信作者的应然贡献有所出入,进而构成不当署名。以下行为均系独立的学术不端类型,通信作者在构成不当署名的同时,构成学术不端。
通信作者制度的改革路径
通信作者制度应对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起到预防作用,但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通信作者制度的困境集中表现如下:①不同学科、不同期刊、不同高校之间对通信作者职责与贡献的认识出入较大,其结果是多方各行其是,缺乏统一标准。②署名规则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署名情况直接影响作者获得的科研奖励。不健全的署名规则不可能产生科学化的奖励机制。③包括通信作者在内的所有合作作者在贡献区分上十分含糊,并且随着合作作者人数的增多,其间矛盾将更加凸显。所以,改革通信作者制度应采取分析哲学的理念、贯彻公平原则的要求,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学术合规。具体的改革路径应从以下3个方面展开。
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规则
完善通信作者奖励机制
国内部分高校明确规定在对科研人员量化考核时,将通信作者等同为第一作者。但这一规定并非国际惯例,尤其是在英美国家,单纯的通信作者身份不会为科研人员带来任何特殊奖励。与之相应的,通信作者承担的学术责任也有限。例如,《柳叶刀》(TheLancet)规定的通信作者责任限于通信联系人。“视为第一作者”的规定可能导致的状况是,承担较重学术责任的通信作者与普通的通信联系人获得的科研奖励相同,这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并且,如果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不分比例地享有权益,将造成科研成果的重复计算,其实际效果与“一稿多发”无异。因此,在尚未形成统一的通信作者标注制度时,笼统地将通信作者视为第一作者予以奖励的做法值得商榷。
不当署名是通信作者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不当署名发生的原因,既有科研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也有署名规则、奖励机制的制度缺陷。改革通信作者制度是学术合规建设的重要环节。新制度经济学较早的告诫是:明确的权利界定比具体的权利归属更重要。署名规则只有普遍、明确、具体,才能发挥学术规范对学术共同体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此外,治理学术不端应以法治为策略,而法治思维应以法律原则为依据。从事科研活动,公平原则强调科研人员的学术贡献与所获奖励相适应。学术规范应当提供科学的角色分工与合理的奖励机制。比例原则倡导惩戒学术不端行为以必要性为限。学术治理应区分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与危害程度。权责一致原则要求科研人员的学术权力与其责任相对等。通信作者安排署名顺序,如果未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以上法律原则的贯彻,可以将法治的智慧运用到学术不端的治理之中,最终实现学术合规。
(作者:熊皓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