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监管正式升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要点简析

2023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正式对外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全文[1]。作为我国非银行支付监管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亦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这标志着我国非银行支付领域的监管正式升级。

一、规章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法律位阶升级

由上可见,我国非银行支付领域的现行监管法律层级较低,实践中可能会导致支付监管工作难以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威慑、惩戒力度不足、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等问题,此次《条例》的出台,将我国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层级,对行业监管权威的树立及监管效能的提升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功能监管,业态分类标准正式重塑

“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二分类理念的提出,可谓是当年《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亦得到广大支付机构的支持。《条例》的出台确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二分类理念,正式重塑了我国支付机构的业态分类标准,这也意味着非银行支付领域十几年来实行的三分类监管模式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三、实施“先证后照”管理,坚持持牌经营

现行的支付监管体系下,支付机构需先经过工商登记拿到营业执照以后再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也就是所谓的“先照后证”,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意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但涉及到本身需要强监管的支付业务领域,这一模式并不适合。为此,《征求意见稿》采取了“先证后照”的管理模式,同时为强化准入管理,又设置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因此,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申请人需逐一经历如下审批环节:“申请筹建”→“获批筹建”→“完成筹建”→“申请开业”→“获批开业并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实现支付机构的设立和展业。《条例》删除了关于筹建的规定,直接规定支付机构需要先向央行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这种审批模式聚焦了准入管理,突出了“持牌经营”,一定程度上也简化了支付机构的设立流程。

四、股权管理聚焦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生命周期穿透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分别给予了定义并规定了资格条件,《条例》中予以大幅简化,聚焦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明确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需要央行批准。对于什么构成主要股东,以及非主要股东是否仍需满足一定资格条件,《条例》没有作出规定,我们理解在进一步的配套实施细则中或会予以澄清。

五、精准实施业务监管

六、对外资支付机构及跨境支付业务意味着什么

七、其他变化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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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6]中国证券网《第七批支付牌照颁发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外资开放》

THE END
1.法律的位阶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的位阶分为七级,从高到低分别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的政府规章。第一位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1、宪法是制定下位法律规范的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6425525319670332&wfr=spider&for=pc
2.我国授权立法的法律位阶探析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授权立法包括授权国务院立法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两种类型。两者授权特性、目的、内容等都不尽相同,将两者统一界定所得到的结论难免会出现矛盾之处。因此本文将两类授权立法独立成章,分别确定其法律位阶,这两部分为并列关系。最终得到的结论为:授权国务院立法的法律位阶为行政法规,授权经济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13-1022460477.htm
3.法,法的价值位阶排序是什么律师普法法,法的价值位阶排序是什么2020-01-26 6,729 普法内容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https://www.110ask.com/tuwen/1767080138506367688.html
4.下列关于我国法律规范效力位阶高低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多选题 下列关于我国法律规范效力位阶高低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B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法律 C 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D 法律的效力高于宪法 --- 正确答案:ABCD --- [华图教育题目解析]:解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https://m.dongguan.huatu.com/tiku/2260469.html
5.我国法律体系关于法律的效力位阶 这就要先看上面提到的法的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何区分呢,其实很简单。 第一层级(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上讲到的全是,以“法”字结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http://www.chinalaw.gov.cn/cohttps://zhuanlan.zhihu.com/p/28290045
6.《中国法学》2022年总目录&各期目录《中国法学》论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 程啸3-82 职场智能监控下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 ——以目的原则为中心 田野3-102 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研究 王道发 5-103 □宪法学理论与方法 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 王锴2-5 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范式转型 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5011
7.法的价值位阶怎么规定的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https://m.boolaw.com/mip/chosen/95ccaaa0.html
8.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两人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我国《行政这就是说,新行政处罚法自我宣告,我国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必须“两人执法”。这样会带来两个新问题:其一,法律位阶冲突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基本法。我国《人民警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普通法律,位阶比基本法低。但是,新行政诉讼法是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修订的内容是否能自动获得基本https://www.fx361.com/page/2022/0204/16517200.shtml
9.再论全国人大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位阶判断法信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对全国人大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是否处于同一位阶、如何选择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同一机关存在不同看法。其中,全国人大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位阶判断对着结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13562
10.再论全国人大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之间的位阶判断第三部分试图从一般意义的位阶判断理论上寻找答案,通过对国内学界关于位阶判断的主要学说进行总结分析,揭示现有一般学说在解释力和应对实际问题能力方面存在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回归法律位阶理论的本源,指出位阶判断的实质标准应该是规范问是否存在效力理由关系,并对这一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及法律适用中的具体运用https://www.docin.com/p-1179131458.html
11.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逻辑当然上述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地位的观点被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存在位阶效力的高低之分。对这样理解,笔者认为所谓体系是由众多要素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地位也是平等的,不存在地位优劣之说,也不存在所谓的位阶之说。法律效力位阶只能在整个法律渊源中进行或者是在各个部门法的内部https://www.gwyoo.com/lunwen/faxuelunwen/xinfalunwen/201910/707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