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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更好地理解适用民法典,上海法院成立了由全市三级法院70余名资深法官、业务骨干等组成的《民法典分编》研究兴趣小组。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研究小组围绕《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开展研讨活动25次,形成研究成果57项。在此基础上,研究小组精心选取50项议题,由小组成员分章撰写,经过小组汇报、讨论和多次修改,由主编茆荣华逐章审核、统一定稿,形成《
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认定
陈树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专著《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在《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在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等活动中获奖10余次,执笔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等10余项,审理的多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观点提要
有关强制性规定之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也是各国都面对的法律难题。通过域外立法及司法情况的考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处理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方面,大都倾向于认为强制性规定不都与合同效力有关,规范目的是识别和判断强制性规定性质的关键性因素,法官在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和判断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都为我们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性质、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提供了参考借鉴。目前实践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存在着多种路径。如语义识别方法,通过对规范性质使用的词语,来判断法律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态度;位阶识别方法,根据法律法规的发布主体对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进行识别;类型化识别方法,则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这些方法在提供一定指引的同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如类型化识别方法,就面临着识别标准有待清晰、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法有待科学等疑虑。对此,我们认为就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单纯地采取某一种方法,可能存在不周延等诸多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手段。
其次,当某一项强制性规定效力判断不清时,不宜直接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规定,而应认真探究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来评判合同效力,再借助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合同效力评判的结果进行校正。一方面,需要进行合法性考察,认真探究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重点考察法律法规规定的属性、是否直接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其规范对象是否系法律行为、规范的是合同行为还是合同履行行为,等。另一方面,需要进行合理性论证,对强制性规定所涉法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重点衡量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与维护合同自由等价值之间的关系、认定合同无效与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之间的关系、认定合同无效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认定合同无效与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严重性之间的关系,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妥当性。
目次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制度规范及域外考察
(一)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制度变迁
(二)域外关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规范
(三)对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外考察的启示
三、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及评述
(一)对强制性规定进行语义识别
(二)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位阶识别
(三)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类型化识别
四、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规则
(一)类型化思维: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认定的基本模式
(二)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认定的基本思路
审判实务精要
请求权竞合的实体规制与程序塑造
周量,法律硕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四级高级法官。
徐驰,法学硕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法官助理。
关于竞合的理论,各国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存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又可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两个分支)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从《民法典》第186条的表述来看,我国民法学界系采请求权竞合说理论,但其他学说也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即使立法上采纳了请求权竞合说的观点,并不意味着对一切竞合现象均不加以限制。
在实体法领域,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具有启发意义的判例。具体而言,是否存在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关于无偿合同责任的规定),合同主体的约定是否有效排除受违约方选择权,合同法领域的可预见规则是否限制当事人主张侵权责任,是审理竞合案件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从债务人角度观察,当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186条主张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债务人原则上亦可有效援引合同法领域所享有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