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中级会计职称

(三)掌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四)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五)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六)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七)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八)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九)熟悉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十)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预算法

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体系的层级

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简称地方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部门,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1.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本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本金预算。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

(2)审查和批准权;

(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

②审查和批准权。

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②监督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全。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一)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编制

(二)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1.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2.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3.转移支付的编制要求

4.扶助金、预备费、预算周转资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

5.上年结余的处理

六、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草案的初审

(二)预算的审批

1.预算审批的权力机关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对提请审查的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

3.预算审查

七、预算执行

(一)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1.预算执行的依据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3.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

4.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二)国库制度

1.国库的设立

2.国库的业务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库款的支配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三)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划分

(四)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八、预算制度

(一)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预算调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

1.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三)经批准进行预算调整的效果

九、决算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决算草案的审批

1.审批决算草案的主体

2.审批决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审查

(2)决算草案的提出

(3)决算草案的审查

(4)决算的批复和备案

(5)决算的撤销

十、预算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二)政府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三)各级政府专门机构对预算的监督

(四)其他主体对预算的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第二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

1.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6.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7.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3.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4.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条件。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种类。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登记主体

2.登记事项

3.需要登记的情形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2.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确定

3.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4.启动清查的程序

(六)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二)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2.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部分垄断协议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三)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四)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

(1)欺骗性标示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诋毁商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仿冒

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做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三)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4)外国申请人。

2.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对于不同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尽相同。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的申请

(1)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书面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2)专利申请文件。

(3)申请日和优先权。

2.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形式审查。

(1)初步审查。

(2)公布申请。

(3)实质审查。

(4)专利复审。

(六)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由于强制许可没有经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应当在法定的范围适用。

(5)国家推广应用。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3.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商标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显着原则。

(4)先申请原则。

(5)商标合法原则。

2.驰名商标的认定

3.商标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的审核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2.注册商标的变更

3.注册商标的转让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例外情形。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

(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要求

(三)询价的程序要求

(四)有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五)评审结束程序

(六)中标、成交结果的拘束力及履约验收

四、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五、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一)质疑

(二)投诉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节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监督

1.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三)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四)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形式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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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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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12024中级会计资格之经济法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和预算法(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财”指政府收支,“政”指治理,财政就是政府收支及其治理。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政务的总称。财政乃庶政之母,国家职能的实现离不开财政,无财则无政。财政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具有配置资源、https://www.ximalaya.com/sound/741443098
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财政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1】预算和预算法 1. 预算的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勤俭节 约、量力而行、讲 求绩效、收支平衡 预算法定: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预算完整:全部收 支 预算公开 相互制约、相互协 调 2. 预算体制 (1)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预算分5级。 https://m.niuacc.com/zxzcjd/572613.html
4.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这是财政法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总则要规定财政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还要规定财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财政管理体制等。 (二)预算法 国家预算反映国家的基本财政分配关系。国家预算法在整个财政法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是调整国家基本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准则。它要规定国家预算的原则、体制、管理职权、预算收https://www.jianshu.com/p/6e1bc34808e9
5.经济法天宫开舞四、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要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考察这些必要性,是正确理解宏观调控法概念及其本质的基本前提。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https://blog.sina.com.cn/s/blog_534aeb640101f3fj.html
6.财政部: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公布!4.违约责任的概念与基本构成 5.免责事由 6.买卖合同的规定 7.赠与合同的规定 8.保证合同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 1.合同编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掌握的内容 1.票据法的基础理论 2.汇票的规定及相关运用 3.支票的规定及相关运用 https://www.caikepass.com/zhongjikuaiji/ksdg/20240602/58971.html
7.关于印发《凤台县城管局制度汇编》的通知政务公开1、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2、基本任务:依法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统计业务活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参与财务决策;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https://www.ft.gov.cn/public/content/1259412141
8.经济法教学大纲二、市场管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说明: (1)本章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的教与学主要从该制度设立的原因入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实践与理论基础,理解和掌握市场管理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 https://law.sicnu.edu.cn/p/60/?StId=st_app_news_i_x151152147947210366
9.论财政支出法定原则[2]财政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法学界的研究视角集中在税收(财政收入)领域,对财政支出研究不多,而这为数不多的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又多集中于预算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容易陷入纯技术层面的分析。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很难说孰轻孰重,当前这种厚此薄彼的研究态势,有必要予以改变。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6774.html
10.论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设由于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尚不完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还?有形成完整法律规范体系,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财政监督的效能,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尽管我国在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中都包含财政监督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法律都有独特的https://zq.jspi.cn/jyql/info/1019/1655.htm
11.注册会计师考试(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2.代理制度 3.诉讼时效制度 (三)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2.物权变动 3.所有权 4.用益物权 5.担保物权 (四)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基本理论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效力 4.合同的履行 5.合同的担保 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7.合同的终止 8.违约责任 9.https://baike.sogou.com/v418892.htm
12.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2]因此行政法学界以前对公用征收研究得较多,并且认为通过合同等价买卖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政府采购属于私法领域,应受民法规则的支配,因而,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定义、性质、特征、功能、原则以及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控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非常滞后,导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也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我们的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354797.html
13.《湖南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基层法律服务(二)符合承接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三)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购买服务需求的大小、服务数量的多少,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https://www.hnsfjy.cn/jcsfxz/page/contentshow.aspx?id=20210610234859223
1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4(2)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3)风险管理体系 5.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3)内部控制评价 (六)经济法 1.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2)物权变动 (3)所有权 (4)用益物权 (5)担保物权 2.合同法律制度 https://www.gaodun.com/cpa/359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