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指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同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按此执行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的内容
(2)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
(3)集中反映着政府的政策目标、职能范围和治理活动。
3.预算法
预算法律制度,简称预算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预算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
(2)预算法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预算完整。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4)预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跨年度预算平衡。
(6)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1.预算体制
预算体制,是国家规定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预算收支划分和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制度。
(2)分税制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具体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3)财政转移支付
①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②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a.均衡性转移支付;
b.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c.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③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2.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管理职权是指各级预算主体在预算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职责,包括预算的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监督权等。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我国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1)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对象
预算编制的对象是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草案在未经权力机关批准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2.预算年度、计算单位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3.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3)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4)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5)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6)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7)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1)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5.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调节基金的设置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二)预算审查和批准
1.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出资人
(1)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是国家。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关联方的概念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要求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3)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