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东杭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因为自己的不幸或遭遇不公,愤而向弱势群体举起屠刀的人,到底是勇者还是懦夫?”在珠海、无锡、常德等地发生恶性事件后,这个问题时常在网络上被讨论。
一部分人认为,遭遇不公后,不想着向不公的制造者复仇,而是通过屠戮弱者来发泄仇恨,不仅体现了懦弱的本性,手法还极尽无耻。鲁迅先生在《华盖集》中写道:“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此之谓也。
另一部分人认为,如果这个不公是系统性的不公,那么向某几个具体的不公制造者复仇,并不能解决问题。系统性的不公一旦出现,每一个沉默的大众都是帮凶,没有人能够在系统性、结构性的不公中置身事外,只要不反抗,都是加害者。
这两种观点在网络上相互辩论,言辞激烈,甚至引发了言语上的人身攻击。究竟谁有道理?谁是对的?要我说,两者都有偏颇之处,现实中,强者和弱者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段、环境、场景下的人,既有可能是强者,也有可能是弱者,因此仅以强弱二元区分人群,是不合适的;此外,不公的评价也有客观和主观之分、偶然和系统(结构)之分,不考虑事件的属性,一味的谈论实现正义的路径,难以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每个人对每件事的看法都有其产生的根因,这个根因往往与环境、经历有关,在无法改变过去的情况下,要想让一个人改变看法甚至改变观念,难若登天。
举例1:“你有没有关系”
我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常常遇到嫌疑人问“有没有关系”。你要说服他,告诉他们关系没有任何用处,相信关系就是相信傻子,那么你注定收获白眼,以及“不是每个客户都值得接待”的无用的自我安慰。
现实中,不少嫌疑人,尤其是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家的发家之路,便不乏通过关系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甚至对于当前的覆灭,搞不好内心认为的是“不过是遇到了更有关系的对手而已”,你如何让这种人真正相信关系无用?
你唯一能做的,就是让他相信,在这个案子里面,花钱找关系是个投入极大、风险极高,且搞不好会让结果更差的操作,以此达成共识。
同理,如果一个人本身是靠不守规则而发家的,你如何能够让他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本身就是依靠秩序获得利益,你如何让他敢于迈出打破制度禁锢的第一步?
举例2:“疑罪从无”vs“所有人都有犯罪嫌疑”
此外,现实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认定的职业风险要远远高于作有罪认定的风险,坚持“疑罪从无”的风险远高于“带病提告”。这种情况下,一句“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口号根本没有任何说服力。
除了文化理念、风险之外,还有一层职业价值取向的问题,如果过度夸大“疑罪从无”的价值取向,也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产生懈怠,反正不清不楚,疑罪从无嘛——最终导致社会效益受损。
基于上面几个原因,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具体案件侦办上,是不可能接受“疑罪从无”这一理念的。
律师唯一能做的就是沟通,将“真相”与已查证的证据结合,使办案人员产生“或许另有真相”的认知,并降低他们对于脱保、再犯、纵恶的恐惧和抵触,才有可能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取保或者不诉。
举例3:“远洋捕捞”还是异地用警跨省打击犯罪?
但很快网友也发现,所谓“被远洋捕捞”的企业也并不干净,比如传说中的《内参》提到的壹健康公司,便在网上多次被曝光涉嫌诈骗,朴朴超市也被曝出营销乱象,屡遭消费者投诉,而九浚公司经营的平台“蜜桃直播”传闻出现过色情直播的官司。
“远洋捕捞”是否合法,《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有明确规定,符合的便是合法,不符合的则是违法,这没有什么争议。但关于“远洋捕捞”执法是否合理,到底是趋利性的“明抢”,还是跨省打击犯罪(甚至避免本地保护伞妨碍司法公正),律师和被害人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自然也就失去了辩论的价值。
标准答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
但如果要我说,律师的工作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歧中寻找共同点,通过说服或者辩论的方式征求共识的达成,以此寻求社会群体撕裂的弥合”。
人的观念和修为是无法被改变的,没关系,我无意改变你的价值观,我也对你的恶意推测毫不介意,我只是希望能够跟你在沟通中达成些许共识。
证据总量不变,是否构成犯罪,每个人心中的证据标准都不一样,你认为的铁证如山,我可能认为漏洞百出,你认为“供述无法合理解释漏洞”,我认为“真正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而非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举出反证”,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和撕裂是常态,没关系,我接受并且尊重,我只是期待通过努力,至少在某几个方面能够达成共识,这就够了,至于实在达不成共识的,那就交给法庭作最后的判决,以示我对诉讼制度乃至其所代表的社会规则的尊重。
律师不是弥合社会纷争的天使,只是在具体事件上寻求共识的信使,不要放大自己的责任,夸大自己的使命,享受与能力不匹配的荣光。
要说服检察官相信每一个嫌疑人都是无辜者,说服嫌疑人相信每一个检察官都是公平正义化身?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因为人无法真正被说服,只能短暂达成共识。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