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当借款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借条时,若借款人知悉并认可该债务,则应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书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裁判要旨明确界定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代书人之间的责任界限,对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宣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委托其女儿刘某代为书写借条。尽管借条上的署名的被告宣某的签名也是被告刘某所写,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宣某要求刘某代写借条是在宣某借款发生两年后,并且宣某本人也在签字现场。这一系列事实行为表明,宣某对该债务是知悉并认可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裁判要旨,宣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代书人刘某则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本案还涉及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在本案中,由于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法院支持了原告樊某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的裁判要旨不仅明确了在借款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借条时责任承担的界限,还强调了借贷双方在未约定利率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方式。这些裁判要旨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维护借贷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本案为原告樊某与被告宣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法院为富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为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宣某因个人资金需求,向原告樊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协议,但借款事实明确,且原告樊某已实际交付了借款。然而,借款发生后,被告宣某并未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直至2016年10月7日,原告樊某再次向被告宣某催要借款。面对原告的催款要求,被告宣某承认了借款事实,但表示目前无法立即归还。在此情况下,被告宣某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让其女儿即本案的另一被告刘某代替其书写一张借条,以书面形式确认借款金额和事实。刘某按照其母亲的指示,书写了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并注明了借款人为宣某。借条的出具,本意是作为双方借款关系的一种书面证明,以便原告樊某日后能够凭此追讨借款。
无奈之下,原告樊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被告宣某及其女儿刘某一同诉至法院,认为借条为刘某所写,被告宣某及其女儿刘某为共同借款人,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逾期还款的补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提出了抗辩意见,她坚称自己只是代母亲宣某书写了借条,实际借款人为宣某,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过程,也未实际使用借款,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一抗辩意见成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宣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樊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9日起支付至20000元借款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并驳回原告樊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宣某负担。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它不仅涉及了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代理行为的认定,还涵盖了利息计算的法律依据,对于理解和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在借款关系的真实性方面,本案明确展示了借款人宣某因个人需求向原告樊某借款的事实。尽管借款初期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但后续由宣某委托其女儿刘某代为书写的借条,作为借款事实的书面证明,在庭审中得到了双方的确认。这一借条的出具,不仅确认了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身份,还揭示了借款关系的真实存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借条的审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