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在《刑事案件法庭辩论之基础理论(一):法律解释》中谈了法律解释的方法,今天讲一下法律论证的方法。
关于法律论证的方法,可分为证明和反驳两大类。
一、证明
证明是根据已知为真的命题通过推理来确定另一个命题真实性的论证方法。
证明法包括演绎论证法、归纳论证法和类比论证法,直接论证法和间接论证法等分类。这里只简单介绍一下演绎论证法、归纳论证法和类比论证法。
1.演绎论证法
演绎论证法是指运用演绎推理进行论证的方法。其特点是具有必然性。即有真的前提,必然能够得到真的结论。
演绎论证法可分为三段论论证、假言论证和选言论证等论证形式。其中,以三段论论证最为常见。
2.归纳论证法
归纳论证法是指运用归纳推理证明论题真实性的论证方法。也就是说,它是根据关于个别或特殊的论据推导出一般性的论题的证明方法。
其特点有:一是论据通常是一些反映具体事实的命题。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由于联结论据和论题之间的推理形式是归纳推理。因此,其结论是或然性的,不是必然性的。
归纳论证法分为完全归纳论证法和不完全归纳论证法。前者其论据包括了归纳的所有对象,后者是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形式进行的证明,常以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科学归纳推理等形式作为论证方式。比如例证法。
法庭辩论中,要注意公诉人利用例证法将孤立的事实忽悠成真命题。
比如,某证人证言里,证明了三个事实,其中两个事实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认定。公诉人就凭这两个可以认定的事实,推定该证人证言是完全真实的,故第三个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事实也是真实的。
这初看好像没有问题,但从逻辑上来说,第三个事实是否真实,还是存疑的。又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第三个事实是不能成立的。
3.类比论证法
类比论证法是指运用类比推理形式所进行的证明。
其特点是通过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的类比,用一类对象的属性来论证另一类对象也会具有该属性,从而达到论证论题真实性的目的。
类比论证法具有易懂、生动的优点,适当地运用该方法能够收到比较不错的论证效果。
但是,由于其运用的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仅有或然性联系,故存在证明力不足的缺点。
如果将其与演绎论证法和归纳论证法一起结合使用,效果可能会好一些。
二、反驳
反驳就是用一个或一些真实命题确定某一论证的论题或论据的虚假,或确定某一论证的论证方式不正确的思维过程。
反驳法包括论题反驳法、论据反驳法和论证反驳法,直接反驳法和间接反驳法,独立反驳法和归谬反驳法等分类。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论题反驳法、论据反驳法、论证反驳法和归谬法。
1.论题反驳法,又称“论点反驳法”,是通过反驳以确定对方论题的虚假性,驳倒论题即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通常做法是,先把对方的论题介绍出来,予以明确,接着表示反对者对这一论题的否定态度,然后用论据相批驳,得出正确的结论,或者明确指出对方的论题不成立。
2.论据反驳法,是通过确定对方论据的虚假来确定其论题不能成立。只要能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那么对方的论题也就失去了依据,得不到证明了。
需要注意的是,驳倒论据不等于驳倒了对方的论题。因为前提虚假时,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只不过是对方这一次论证的论据不足而已。
比如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虽然因为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被告人到底有没有犯罪行为,事实上是存疑的。
3.论证方式反驳法,是指出对方的论题与论据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由对方的论据推出其论题,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与论据反驳法一样,驳倒论证方式不等于驳倒了对方的论题,而只能确定对方论题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
4.归谬法,又称“归谬反驳法”,是一种间接反驳法,是指先假定要反驳的论题是真的,然后从中合乎逻辑地推出明显荒谬的结论来,从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是假的。
例如,加拿大外交官斯特·郎宁1893年出生于中国湖北的襄阳。1923年竞选省议员时,反对派一边喝着牛奶一边宣传郎宁是“喝中国人的奶长大的,身上一定有中国人的血统”。
郎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幽默地反击说:“你们都是喝牛奶长大的,身上一定有牛的血统了”在此,郎宁利用归谬法,轻松地揭露出对方论证的荒谬。
三、法律论证的非形式谬误
非形式谬误是指结论不是依据推理、论证形式从前提得出,而是依据语言、心理等方面的因素从前提得出的,并且这种推出关系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论证中,最常见和最有欺骗性的非形式谬误可分为不相干谬误、歧义性谬误和预设性谬误三大类。
1.不相干谬误,是指当一个论证所依据的前提和结论不相干,因而不能确立结论之真假时,其所犯的错误。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诉诸群众。如大家都说他有罪,他就有罪。
(2)诉诸不当权威。权威也有其专业局限,超出其专业范围内的问题,其说法也不一定正确。所以,权威人物的说法并非都是正确的。
(3)诉诸暴力。如“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强权即真理”,“真理在大炮的射程之内”等。
(4)诉诸人身攻击。如以证人的人品来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
(5)诉诸怜悯。可以同情不等于可以原谅,可怜不等于无罪,受害不等于有理。
(6)诉诸无知论证。被告人不知道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不等于其不构成犯罪。
(7)不相干结论谬误。通过偷换概念、分散注意力、煽情等方法达到“鱼目混珠”的论证效果。比如,先把自己绕糊涂,再把别人绕糊涂。
2.歧义性谬误,又称“含混谬误”,是指在论证过程中,利用词语的多元含义,实现论证目的的谬误。
包括语法混淆谬误、语义混淆谬误、重音轻读谬误、合成谬误和分解谬误。比如,“还欠款1万元”的“还”字,到底是“归还”,还是“尚欠”的意思,存在歧义。
3.预设性谬误,是指其论证依赖于某些被假定为真的命题,而这些命题实际上是假的、可疑的或者是没有得到证明的。
要提示这一类谬误,必须要注意那种偷偷溜进来的假设及其可疑性和虚假性。
预设性谬误可分为复杂问句谬误、虚假原因谬误、乞题谬误(循环论证)、以全概偏和以偏概全等。
比如行贿案中在论证“不正当利益”时,公诉人以利益是通过行贿手段取得的为由,来论证其当然属于“不正当利益”,显然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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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