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注: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泽,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需要。在现实社会中,对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产生直接影响的正是司法官员的活动。因此,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有司法活动就存在司法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清廉,必须从制度的设置上加以改革和完善。从制度的缺陷分析着眼,我认为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司法的行政化。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而主动的干预,而法院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假如司法者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冲突之中,难以保证公正的面目”(注: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0页。)。从法院的内部结构来讲,司法的行政化表现为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了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阶次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甚至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衡量器。法官对上级的依附性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只要是能和审案法官的上级挂上钩的都可以对审判产生影响,独立审判成为空谈。
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意义重大。根据2000年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和市高级法院2000年任务分解安排,2000年6月份,市高级法院成立了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课题小组,深入全市三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学习、研究了现行法律对证据问题的规定和有关著作、学术论文。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的建议进行了研究和论证,现将有关调查研究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摘要: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主要包括司法实体公正与司法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内容,其实质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它是司法公正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思想的理论渊源,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理论指导,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基石。
关键词: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当代价值
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主要包括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内容,其实质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作为马克思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思想的产生提供理论渊源,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实践提供理论指导。马克思司法公正思想的当代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司法公正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思想的理论渊源
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理论指导
一、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一)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据社会主义制度及原则形成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组成部份就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程序正义等人类文明演化过程中所推崇的普适性价值。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坚持把司法公正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二)司法公正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科学行使司法权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设计和构建的灵魂,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提供支撑、导引方向。
二、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一)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新形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人均GDP1000~3000美元之间,既是经济增长黄金期,也是风险频发和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难度越来越大,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拖欠工资、环境污染、执法不公、行为腐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类犯罪活动时有凸显,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任务非常艰巨。这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矛盾依然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应对新挑战﹖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本质特点。这一矛盾的解决的途径及目标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公正,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三种矛盾,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心理学视角研究司法公正感的必要性
法律的作用在于建构社会秩序,尤其是符合统治者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成为法律能否产生效果的前提。法律期望通过对个体、群体行为的先期预置和规制,教育、督促、劝导、惩戒人们实施守法行为,接受法律所倡导的公正标准,实现公正的法律行为,服从法律的裁判等。公民对于司法是否公正的感知,即司法公正感至关重要,只有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才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才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内心的信仰。
(一)中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
2.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
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尚处在形成时期,具有很多模糊和不确定因素。中国的法治进程只有几十年,关乎社会的文化和思想处在培育阶段,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不稳定。非诉公民或通过观察身边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程度、反应来学习司法公正与否,或通过媒体、舆论报道来感知司法的公正与否。由于非诉公民不具有直接的感知和经验,他们非常容易受到经历过案件判决具有经验的诉讼当事人和媒体的影响。如果诉讼当事人本身对司法公正的感知低,并对司法系统进行隐蔽攻击,如散播不公流言等,那么其身边的非诉公民也很难产生高的司法公正感。由此可见,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公正感与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密不可分的,并且这两个群体的司法公正感相互渗透,相互转换,共同构成中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
摘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本文作者:郑云娟工作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评判标准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探讨司法公正的内涵,应首先探究一下公正的含义。笔者认为,公正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主体在待人处世中体现出的优秀品行,是正义、平等、公平三种高尚情操的综合。二是公众对公共行为的评价,是公众对主体有关正义、平等、公平方面肯定性的评价。司法公正就是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司法正义、司法平等、司法公平。三者内容上互有交叉,各有侧重,相互支撑,构成司法公正的整体。因此,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应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始终体现公平,维护正义,独立而不偏袒地予以裁判。
二、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
本文作者:申艳琴工作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
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对于当地的一些违纪违规甚至不法行为不仅不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反而有意掩盖、拖拉甚至于纵容包庇的权利扩张行为[1]。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是我国当代政治的弊端,而且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阻碍。它从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过分保护地方利益,破坏地方与国家利益和外部利益的公平。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名,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和外地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保护地方利益而损害国家或外地市场主体的利益,并且在司法审判上丧失司法的公正性。
一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本质
地方保护主义的本质是地方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本地当事人与外地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帮助本地当事人谋求非法竞争优势;或者运用司法权利,枉法裁判,应当判决本地当事人败诉却判决其胜诉等等。有时地方党的机关、权力机关也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偏袒本地当事人。地方保护主义渊源于自然经济,它是一种封建社会残存的血缘主义、亲缘主义和地缘主义的表现。司法是国家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司法是国家法律的具体适用。司法公正是司法的要求和目标,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是司法的全国统一性,没有司法的统一,司法就无公正可言;司法公正需要司法的国家权威保障,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司法的国家权威,维护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司法公正。因此,司法公正与地方保护主义是相互排斥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地方利益,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司法公正以统一的法律权威冲破地方的阻碍,公平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两者是相互排斥的。
二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排斥的产生是因为两者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排斥表现在它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本文作者:张金来工作单位: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在实现社会和谐的因素中,司法无疑处于关键位置,因为社会机制的顺利运转需要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否则将充满特权的专横和私力救济的失序。公正的司法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器、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社会秩序的文明宪兵。但在司法公正的尺度或标准问题上,学者们意见不一,这样不利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在考察中外司法公正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
一、司法公正标准的多元视域
二、价值视域中的司法公正标准
本文认为,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主体(法官)的价值判断。具体来讲,司法公正指,司法制度运行主体、司法制度,在实现立法公正,并对立法公正进行矫正和补充,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各自所呈现的、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赞同的良好状态和品性。从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来界定司法公正标准较为清晰和全面。一方面,它有助于从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司法公正作动态的、以人为中心的考察。另一方面,它赋予司法公正内涵以普遍性、正当性和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