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越爱民,越要用重刑?丨罪刑相当与重刑主义(上)

互联网的断案逻辑,据说起步就是死刑。很多人心中都有重刑主义的想法,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想过,这种思维缘何而来,又该走向何方?

一、只有刑法是法律吗?

有朋友找我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据说是婚内出轨,太太让他净身出户。对于这个问题,我说:“我不太懂”。

朋友质疑我是不是搞法律的,我又反问了他一个问题:“你犯过法吗?”

朋友非常生气,说:“自己是守法好公民,怎么可能犯法呢?”

我本来想暗示他,婚内出轨也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但是看他那么愤怒,所以就问他:“开车有没有被扣过驾照分?”

他说:“扣过。”

我笑着对他说:“交通违章不也是犯法吗?”

他大吃一惊,说:“难道犯法不就是要坐牢吗?交通违章也犯法吗?”

其实很多人区分不出“违法”和“犯罪”。违法是大概念,交通违章、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公共场所抽烟,这都是违法行为,但并非犯罪行为。只有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才要接受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也就是刑罚。

与违法相同的一个口语表达就是“犯法”,所谓犯法就是触犯了法律,无论是触犯《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还有《刑法》,都是违法,也都是犯法。显然,犯法不一定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但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认为只要犯法就是犯罪呢?只要违法就要坐牢呢?

这其实和我国古代的法家有密切关系。很多人认为法家推崇法律,但是法家的“法”其实不等于今天的法律,他们的法只有刑法,没有其他部门法。

《刑法》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部门法,而且处于“最后法”的地位,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

但是法家的眼中只有刑法,刑法也从来不是“最后法”,而是“唯一法”,是随时准备发动的法。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飭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汉书·艺文志》

法家之法没有任何仁爱之心,不讲教化,不讲亲情、不讲恩慈,独用刑法进行社会治理。所以有学者总结道:“所谓‘法家’不过是公开为专制统治服务的刑名法术,应谓之‘刑家’。”[马作武:《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批判》,《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第1267页。以下简称“马作武”]

在本质上,法家依然是人治,而非现代意义的法治。

二、以刑去刑,轻罪重刑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法家为什么会走向重刑主义?这与法家对“法”的看法有关。

在法家看来,法只是一种维护并扩张君权的工具,无需讲究仁义道德。君主一方面需要显明之“法”,另一方面又需要有内心的谋“术”,并借助暴力强权之“势”力来驾驭民众。

法家信奉强权,认为力量决定一切,《商君书·慎法》说:“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

所以,法家非常讨厌儒家的仁义道德,认为这非常的虚伪。这非常类似《理想国》中相对主义者色拉叙马霍斯的观点——强权即正义。

法家之法不讲道理,只讲蛮力,只要君主强,那他就有道理,如果君主不强,再多道理也于事无补。

刑罚是最能展现君主力量的武器,用商鞅的话来说就是“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所谓的道理就在刑罚之中,我强,所以我能用刑,所以我永远有理。所以韩非子会说:仁义道德不可能治理国家,只能用严刑峻法才是治国之道。

基于对人性恶的看法,法家认为民众唯一的本能就是趋利避害,驾驭民众和驯服野兽没有什么区别,胡萝卜加大棒,有错用刑,有功行赏,用刑赏来作为利益驱动,就可以让民众朝着君主期待的方向前进。

法家认为民众非常愚昧,和畜生没啥区别。你越强,他越崇拜你,你对他越狠,他越是对你顶礼膜拜,所谓“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韩非子·五蠹》]民众都是慕强的,哪天你对他仁慈了,他反而觉得你弱,从而生乱。

总之,仁义误国,重刑利国。[马作武,1269]因此,通过严刑峻法,让民众感到恐惧,感到弱小,这样才是强国之道。如果刑罚过于宽缓,民众就感受不到国家的力量,反而会滋生乱心。

法家最诡异的逻辑在于“重刑爱民”,越是重刑,越是体现君主的爱民之心,相反,宽刑省狱则系残暴之道。理由在于,重刑有助于威慑民众,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循规蹈矩,安其所乐。但如果君主老是讲仁义道德,不愿用重刑,那么民众就会感到快乐,从而生出很多欲望,“乐则淫,淫则生佚”,为了欲望的满足就会生出很多乱子。所以为了你好,还是要重刑威慑,让你时常感到恐惧,心中也就不会有太多欲望,也就可以安于现状[马作武,1270]。

这就像一个家暴的丈夫每次殴打妻子,都会说“我爱你所以要打你”“我爱你,所以不能给你自由,否则你会见异思迁。我必须让你感到恐惧,因为我爱你”。也许为了彻底地爱你,会把你彻底打死。

同时,法家认为适用重刑是为了将来不用刑罚,所谓:“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杀一儆百,狠杀一批,将来就可以不用杀了;重判一批,将来就可以太平无事,不用再判了,所谓“以刑去刑”。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韩非子·内储说上》

一般人很难犯重罪,但容易犯轻罪,因此重刑去惩罚人们容易犯的轻罪,那自然人们也就不会去犯不太常犯的重罪了。

法家的想法很理想很辩证,适用重刑的目的是为了将来没有刑罚。但其实只是一种诡辩,对于这种诡辩,老子一句话就可以回应——“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道德经》]

同样,过多的重刑投入虽然会起到短期的治理效果,但必然导致社会免疫系统彻底失灵,法律不仅无法约束罪恶,反而会制造更多的罪恶。故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秦朝二世而亡,重刑主义有着重要的原因。陈胜吴广为何揭竿而起,就是因为重刑主义。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秋,朝廷强征贫民驻守渔阳,陈胜、吴广带领了九百多人,结果在大泽乡为大雨所阻,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按秦律,误期者一律斩首。横竖都是一死,不如一搏。

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刑既严峻矣,又作为相坐之法,造诽谤,增肉刑,百姓斋栗,不知所措手足也。赋敛既烦数矣,又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民无所开说容言。崇利而简义,高力而尚功,非不广壤进地也,然犹人之病水,益水而疾深。知其为秦开帝业,不知其为秦致亡道也。

《盐铁论·非鞅》

重刑峭法,让民众无所适从;赋税沉重,与民争利,民众苦不堪言,但也不能抱怨。重利轻义,提倡武力奖励军功,虽然可以开疆扩土,但是这就像水肿病人喝水越多顽疾越重。商鞅不仅为秦朝开创了帝业,但也埋下了秦朝亡国的伏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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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打”中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讨作为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类推定罪、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定期刑、习惯法、模糊用语等,均绝对排斥。我国1997年《刑法》摒弃了类推制度、重法溯及既往等一系列不利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在该法第3条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罪刑法定原则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40
11.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国法律史章节习题:(10)模拟试题10.“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是指( )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C.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D.无罪推定原则 11.鸦片战争后,中国司法主权一点点的丧失,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又确立了( ) A.陪审 https://www.laixue.com/article/1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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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法信虽然费尔巴哈通过权利侵害说(以及罪刑法定原则)架构了德国近代刑法学初期的实质犯罪概念,但他对权利侵害说的贯彻尚存在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权利侵害说能够充分证成针对个人权利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盗窃等,并将伪证罪从宗教犯罪改为对他人权利的诈欺犯罪,对于针对“国家权利”的犯罪也能勉强应对,毕竟它与个人权利的维护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732479
14.刑事实务中认定自首的司法观点集成(1)对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适用自首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是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应有之义。刑法总则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条件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排除自首制度的适用。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后停车报警、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是http://www.nnyyyy.com/xs/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