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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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

关键词:初中教学思想品德课学习兴趣

思想品德课开设的缘由主要是因为它对于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影响,思想品德课由于内容比较枯燥无味,会使大多数学生都没有想要学习的欲望和兴趣,因此本论文主要是以初中思想品德课为例,针对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兴趣进行研究。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当对某一事物或者知识产生好奇、兴趣的时候,就会从被动地位转向主动地位,能够自己主动地学习探索,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为了更好地学好知识。

一、如何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兴趣

(一)创造良好的课堂虚拟教学情景

(二)利用课堂奖励的方式鼓舞学生

(三)把教材内容与社会热点事件相结合

(四)改变传统形式的课后作业

对于传统形式的思想品德的课后作业来说,都是大量主观题型训练,这样的形式只会让学生觉得乏味,更加没有想要学习思想品德的欲望和兴趣,最终导致没有学习效率。思想品德课的课后作业可以不再是传统的主观题型的训练,老师可以创新课后作业形式,比如在七年级的思想品德课教学中在课后可以给学生布置以“感恩”“责任”为主题的作业――给父母洗脚、帮父母做家务等,也可以让学生能够自己进行分组讨论,不用仅仅依靠自己的主观思想做题,可以利用现有的各种多媒体的资源完成,把周围可以利用的资源都利用起来。在最后交作业的时候可以进行分组演讲和讨论,让课堂和课下的学习气氛都能够变得热烈起来,在这样的学习氛围中学生就能够感受到思想品德的魅力,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兴趣。

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意义

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兴趣的意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对于思想品德教学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化修养有重要影响。处于初中阶段的青少年,心智和态度都会有不理智和不端正的现象,这时就需要老师和学校进行一定引导,而主要的引导方式就是通过对思想品德的学习,让学生形成积极的态度。其次,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于学生而言能够激发学生对于知识的求知欲,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如果学生对于思想品德课产生了学习兴趣的话,就能够主动进行学习和探索,这对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也有一定帮助。

三、结语

由于思想品德课对学生的价值观与人生观有一定影响,对于学生的道德发展和文化修养都有重要意义,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很必要。总之,要激发学生对于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兴趣,老师在这一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学习兴趣的方法主要从课堂教学、课堂表现及课后作业等方面着手,从而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春艳.在思想品德课堂中如何调动学生的兴趣[J].科技视界,2015,10.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加剧凸现了学校德育的不足,即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认识不足;针对性差、主体性不强;目标设置和实现中的片面性。加强学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心理疏导能力;设置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学校德育内容;坚持德育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最终形成其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是学校德育防范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有效措施。

学校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中间地带,当前我国的学校德育由于教育观念等的系列偏差,导致某些未成年人道德观念淡漠,道德水准下降,屡有偏差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进行分析,审慎思考学校德育的不足,加强学校德育以防范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未成年人偏差行为,通常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和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还不构成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主要可表现为(注:此种分类主要参照了吴铎主编的《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中按社会规范的类型对越轨行为的划分方法。):其一,违俗行为,即与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如此”的原则或理念不一致的行为,如离家出走、未婚先孕。其二,违德行为,即违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奢侈浪费、自私自利。其三,违纪行为,即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考试作弊、旷课逃学。其四,违法行为,即违反国家法律条文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某种程度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索财、携带刀具。其五,心理性偏差行为,即由于个体自身某些特殊的精神问题或心理因素引起的违规范的行为,如暴露癖、乖僻残忍。其六,自毁行为,即违规范并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如酗酒、自杀。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深渊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未成年人先前一系列的偏差行为逐步积累恶化而成的,其基本路径为:沾染恶习——偏差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兆。社会个体与现存社会规范发生的磨擦和冲突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小到大,逐渐加剧,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要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切断他们通向犯罪的这一途径。

2003年北师大发展心理研究所的“中小学生心理素质建构与培养研究”课题表明,全国初中2.9%的学生有严重的心理性偏差行为,14.2%的学生有较明显的心理性偏差行为。在校未成年人行为偏差问题日益凸显了学校德育的缺失。

第三,学校德育目标存在片面性,实现过程中只注重行为管理,忽视人格培养,无法达到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和“育人”的目的。人是德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德育要引导学生成为规范的社会人,还要具有高尚的心灵、美好的情感、健全的人格。但是,

那么,怎样提高学校德育的有效性,实现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呢

[参考文献]

一、作为不确定性的运气:生活之内与能动性之外

二、道德运气:现代道德哲学的紧张与辩护

芬博格指出,人们常常认为只有法律的责任归属才会受运气影响,而道德的责任归属则不必如此。因为人们相信,法律的评判需要考虑实际后果,而道德的评判则同行为者的动机、意图等能动性方面有关。因此,合理的道德评价机制和责任归属机制“必须是有规律的和可预测的;完全不可能受制于机遇或不可预料的偶然事件”,“不可能说一个人在道德上是否要对外部世界的事件和事态负责”。但是,芬博格论证道,认为道德责任是内在法庭(innercourt)根据内在法律(innerlaw)来评判行为者的内在因素所得出的结论,因而可以不受运气干扰,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因为运气同样会影响行为者品质的形成,以及品质在构造具体动机时的作用,所以,“关于外在状态的法律责任在多大意义上受制于那些超出个人控制范围的因素从而成为一个运气问题,那么,关于内在状态的‘道德’责任也会在同样大的意义上具有偶然性,并且是个运气问题”。

三、从道德运气到伦理运气:美德伦理学的拓展

四、结语:运气问题与美德伦理学

运气的出场打乱了现代道德哲学清晰的知识结构,甚至打破了它追求普遍确定性的知识梦想。通过将一种现实的不确定性引入讨论,运气使人再次意识到,伦理知识不能完全按照启蒙的道德筹划来进行,伦理学必须理解能动性之内与之外的关系,必须正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张力,必须在自己所提供的“好消息”和现实生活所暴露的“坏消息”之间谋求平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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