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法律责任(2)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行为,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应用举例]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答案]×

[解析]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下列()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答案]AC

[解析]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此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在其后果严重时,按照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罪(具体见教材)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具体见教材)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见教材)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应用举例】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属于违法会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错

解析:10种违法会计行为不包括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对于此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规定,就属于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请参见教材。(与偷税罪同)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05.07)

答案:对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

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应用举例]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恢复会计人员名誉、原有职位、级别。()

[答案]√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作假的,上述行为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移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处罚,请参见教材

6、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2005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2006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

(1)A公司、乙、丙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A公司)并处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乙、丙)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乙、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甲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教材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主要介绍了五个案例。要求掌握案例的分析过程。

内容讲解: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那也是履行手续,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二、案例评析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3)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

(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总会计师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报告的质量要负责。

3、(1)会计科长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3)会计科长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精讲第6讲在线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根据刑法,对其直接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的罚金。

A.1万元至10万元B.2万元至10万元C.2万元至20万元D.5万元至20万元

[答案]C

[解析]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根据刑法,对其直接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金。

2、根据《会计法》规定,对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所处的罚款金额最低为()元。

A.1000B.2000C.3000D.5000

[答案]D

[解析]依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最低额应为5000元。

3、对于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以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2年B.3年C.4年D.5年

[答案]B

[解析]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A.行政处分B.行政处罚C.罚款D.通报

[答案]A

[解析]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的罚款。

A.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B.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6、()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A.指使B.授意C.强令D.建议

[解析]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A.通报B.罚款C.行政处罚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E.拘留

[答案]ABD

[解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

(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

A.降级B.撤职C.调离工作岗位D.解聘或者开除

[答案]ABCD

[解析]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和解聘或者开除。

4、共同犯罪的条件包括()。

A.有共同故意B.有共同的犯罪行为C.有共同的犯罪客体D.有共同的犯罪所得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5、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包括()。

A.经济补偿B.恢复其名誉C.升职D.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答案]BD

[解析]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包括(1)恢复其名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6、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

A.撤职B.留用察看C.开除D.降级

[答案]ACD

[解析]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判断题

1、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灭失的行为。()

[解析]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根据虚假的经济业务来登记会计账簿。()

[解析]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真实内容的行为。

3、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析]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不设会计账簿;③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行为;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行为;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

1、某市财政局在2002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该单位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

要求:(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上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

(1)任用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担任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2)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3)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属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4)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条“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规定;

(5)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有挟嫌报复之意,违反《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6)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7)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私设小金库和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等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行为应作出的处理是:

(1)责令限期改正。该企业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更换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出纳会计,将另行存放“小金库”的款项办理入账手续,调整和清理账目。

(2)罚款。市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该企业单位负责人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王某,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该企业单位负责人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的责任人,应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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