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目的(精选5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计量地理学;教学改革

一、引言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必须主动适应市场的需要,顺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尽快将传统教育模式转变成适合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教育模式。在高等教育中,怎样通过日常的教学活动培养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学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性课题。

二、项目教学法的计量地理学课程体系教学改革内容

在计量地理学教学中开展项目教学法,通过选取项目来创设情境,通过协作学习的方式开展学习,通过完成项目来达到意义建构,既体现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又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既发掘了学生的创造潜能,使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综合素质,同时又提高了青年教师的教学素质。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点:

(1)针对不同专业的特点,设计项目和任务。

根据计量地理学教学的总体要求,以及培养不同专业人才的总体目标,在现有各种实验条件下进行项目设计,保证设计的项目具有价值性、开放性和探索性。

(2)引入GIS技术,研究计量地理学教学资源库建设。

计量地理学的实践教学是借助世界上著名的数据分析软件SAS、SPSS、浙江大学开发的DPS数据处理系统、MATLAB软件包,对计量地理学理论教学中的数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验证及理解,在此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所以应补充适合不同统计分析方法的数据,建立传统知识、方法和现代技术相结合的新教学模式,研究计量地理学教学资源库建设。

(3)构建新的教学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分析评价试验教学效果。

三、项目教学法的计量地理学课程体系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1)分析调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同专业对计量地理学课程的教学要求以及教学资源情况,进行计量地理学的项目设计,确定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2)结合科研课题,进行有利于学生自主构建知识学习环境的设计和自主学习策略的设计,引领学生构建科研理念,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的能力。

(4)学生根据专业特点来选择项目,利用现有的局域网和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进行科研创新、个性化发展提供培养基地。

(5)结合试验教学效果的分析研究,构建新的计量地理学教学评价体系。

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图

四、项目教学法的计量地理学课程体系教学改革特征

(1)从培养目标出发,立足于现代地理学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将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有机地整合;以学生为主题,以能力培养为目标,活化教学过程的项目教学法开展计量地理学教学。

(2)项目设计突出专业特色,不同项目设计的侧重点,以适应不同专业要求。

(3)通过项目教学整合教学资源,打破课程之间、专业之间的藩篱,克服学科教学所造成的知识与技能条块分割。

五、项目教学法的计量地理学课程体系教学改革实践

根据社会发展与进步对现代地理学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作者基于调查研究传统地理学存在的问题上,对教学内容进行综合,充分考虑专业(地理教育、环境科学、地理信息系统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计量地理学教改方案(见下图)。

参考文献:

[1]陆大道,蔡运龙.我国地理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地理学:方向正在变化的科学[J].地球科学进展,2001,21(4):467―472.

[2]杨新军,王宝平.大学生地理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计量地理学课程教学的思考[J].高等理科教育,2007,73(3):119―122.

关键词:环境法;目的论;一元论;二元论

一、当今社会两种目的论的分歧

一元论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二元论者则主张环境法的目的不仅是保护环境,还要促进经济发展。

从法理上讲,法律对个体人性的假设从来都不是以善为出发点的,因此倘若一国环境立法目的表达了对经济发展的追求,那么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往往会选择经济优先,正如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最终导致环境法的二元论蜕变为经济优先一元论,这也是我国环境问题日趋恶化的政策根源,可见,二元论的实际效果最直接最深刻的表明了它的不科学性。笔者认为,按照一部法律一个目的的法理原则,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一元论应为立法者采用,只有这样,才不会致使环境法沦为经济促进法或经济协调法。

二、各国环境法目的的立法现状

1、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2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最广泛的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2、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第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范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款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1970年日本《公害对策法》将第2款删去。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第4条: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有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及维护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

3、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在第二条对其立法目的作如下规定:鉴于环境容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持人类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国民健康、文化生活以及国土保持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应当努力维护和促进环境的良好状态。

4、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一条对其立法目的这样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通过以上总结,可以发现除我国外很多国家环境法的目的论都属于环境保护一元论。其中引发笔者思考的有以下三点:(1)韩国的环境法规定“对环境保护优先考虑”,笔者认为这种环保优先的说法过于极端和理想化,缺乏可操作性,对环境保护有害而无益。(2)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规定“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有学者认为这属于二元论的观点,这未免有些断章取义了,因为这一目的的落脚点在于“实现将因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由此可见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健全经济发展只是一种协同手段罢了,所以日本采用的是一元论而非二元论的观点。(3)与日本恰恰相反的是,我国立法者将环境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上,错误地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本末倒置,不科学地将环保作为手段而将经济发展作为最终目的,这必然导致经济发展优先的后果,使得环保沦为经济的附庸。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若要在环境保护上取得突出成就,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的完善是首要突破口。

关键词:公司参与者;控制股东;非控制股东;思维模式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任何法律都有立法目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研究,不仅对制定《公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准确适用《公司法》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立法目的规定是否科学,对之应做何种理解或解释方能符合立法本意,从而有助于《公司法》的准确适用?对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实有探讨的必要。

一、《公司法》立法目的规定之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有多重立法目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公司法人,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和实现自己的意志,这是立法将公司确定为法人的应有之义。但公司与自然人不同,它在“事实上”无法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实施自己的行为,因此,公司必须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由此便将规范公司的组织作为重要任务确定下来。公司作为私权主体,本着私法自治原则,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对其从事的各种民商事活动,国家一般不能进行直接干预。但国家对私权主体的行为不直接干预的前提是,私权主体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内进行,因此,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当然应该由《公司法》来规范,这就是《公司法》第一重立法目的的理由之所在。

公司是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是公司的设立者,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营利。相对于股东来说,公司仅仅是其用来盈利的一个制度工具。如果不保护股东的利益,则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的公司就无法成立,公司聚集、利用民间资本的功能就会落空,进而以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就无法繁荣,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受到抑止。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应给予特别法律保护。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利益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司,股东利益以公司利益为基础。要保护股东利益,必须首先保障公司利益。因此《公司法》将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法》的另一重立法目的规定下来。此外,公司作为企业必定会与他人发生经济活动,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社会信用。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相比,处于公司的外部,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得以实现,依赖于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因此,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均需《公司法》的保护。这就是《公司法》第二重立法目的的理由之所在。

社会经济秩序是指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合理秩序。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必须在一个有序的经济环境下进行。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细胞。公司企业运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状况。一旦某个公司,特别是事关国民经济整体的大公司出了问题,就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就当然成为《公司法》的第三重立法目的,这也是《公司法》所欲达到的宏观目的。

在现代社会,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作为市场核心主体的公司的整体健康、繁荣和发展。就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核心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公司的组织和运行情况不是太理想,存在诸多的问题。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反过来,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必将促进商品(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自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前提和基础的公司制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0多年来,虽然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但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地位始终没有动摇,所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便成为《公司法》的第四重立法目的[1]。

二、《公司法》立法目的规定之检讨

我国《公司法》的第二重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组建国家、颁布法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因此,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每一部法律(包括公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司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要履行这一神圣职责。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公司权益、股东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三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公司法》能否对这三种利益予以平等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三、四重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两项立法目的不是《公司法》所独有,《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都有类似的表述。我们对此要思考的问题是,此两项立法目的是针对谁而言的,或者说谁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任?本文认为,之所以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的立法目的,其重要理由在于,市场主体具有利己性,每个市场主体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市场主体这种追求私利最大化的愿望和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难以形成一种有序的状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化运行不能依赖于市场主体的自觉,只能靠处于市场经济活动之外的国家干预行为;国家通过颁布法律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划定边界,以确保整个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所以本文认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主要不是针对公司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等人员而言的,而是针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执法者)而言的。立法者在制定《公司法》的过程中,司法者在裁判公司法案件的过程中,均应该始终把握好这一立法目的。

三、《公司法》立法目的之理论重构

《公司法》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其理论前提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与一般的民事债权人的利益相比,具有特殊性。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是如何考虑《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的协调问题。立法者在《合同法》中设计债权保护制度时,是以自然人为债务人的理论原型还是以法人为债务人的理论原型[4]?如果是以自然人为债务人的理论原型,因为公司债权人面对的债务人是公司法人,故有特殊性,需要《公司法》特别规定。如果是以法人为债务人的理论原型设计,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应该在《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制度中有详细的规定,没必要由《公司法》再作详细的规定。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作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实际上是以“自然人为债务人的理论原型”的理论预设为前提的。在“民法已经商法化”的现代社会,在《合同法》已经“商法化”的立法时代,这种以“自然人为债务人的理论原型”的立法预设的科学性值得怀疑。概言之,《公司法》的这一表述的理论前提――“自然人为债务人的理论原型”与现代“民法商法化”的趋势不符,有欠科学性。

既然现行《公司法》关于立法目的的文字表述存在一些不科学性的因素,那么应该如何表述才科学呢?要对《公司法》立法目的进行科学性的重构,必须讨论《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即《公司法》是强行法还是任意法,以及《公司法》能解决什么类型

通过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批判性反思,可以明确《公司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为公司参与者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提供议事规则,从而达到规范参与者行为的目的,以确保各参与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协调和平衡。本文在借鉴日本《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即第1条的规定修改表述为:“公司在设立、运营管理和解散清算过程中,公司参与者的行为,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该遵守本法”。当然,本文认为,如何表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特别重要,最重要的是要对《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进行符合《公司法》运行实际的诠释。《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文字表述是“纸上的死法”,只有符合公司实践需要的诠释才是“生活中的活法”[7]。

参考文献:[1]袁宗建.论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J].菏泽学院学报,2005,(2):2-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7.

[3]邓晓芒.黑格尔辩证法讲演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

[4]陈自强.民法讲义Ⅱ-契约之内容与消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

[5]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J].中国法学,2001,(1):109-152.

[6]曹兴权.公司法的现代化:方法与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7.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72.

TheReflectionandReconstructionof

theLegislativeObjectivesoftheCompanyLawofPRC

LIUKang-fu

(LawDepartment,Hu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Zhuzhou412008,China)

Abstract: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地方立法应该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方法论的问题,就是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实践,指导发展。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一项重大战略部署,那就是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贵州而言,这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要抓好、用好这次机遇,真正解决,影响和制约贵州发展的战略性和紧迫性的突出问题,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

在地方立法中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如何通过立法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我想,这是当前每一名立法工作者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下面就这一主题谈几点自己的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批评指正。

第一、地方立法要体现发展、引导发展和保障发展。

就全国而言,贵州是唯一还没有进入小康社会的省份,发展,对于贵州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地法立法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护航者和领航员,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线,发挥保障作用和引导作用。

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闯出一条欠发达、欠开发地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功之路,建设富裕、文明、多彩的贵州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而保障作用和引导作用,能不能发挥,以及发挥的好坏,完全取决于我们,能否创新立法工作思路,能否破除制约和影响地方立法的体制机制障碍,能否完善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能否始终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能否用科学发展观推动立法,能否用发展的眼光对待立法。

第二、地方立法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更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完善的。

地方立法必须牢牢把握好,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问题,将以人为本作为地方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使地方立法工作真正体现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解放人和发展人,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环境。

在立法理念上,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尊重和发展人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立法程序上,要更加注重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立法、为地方立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第三、地方立法要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从我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现象时有发生,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有待加强。

通过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方面的立法,用法律手段引导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加快推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是当前贵州地方立法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突出的重大课题。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还应当体现在,既要加快经济立法又要注重社会立法,通过立法,推动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通过立法,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共同进步,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第四、地方立法要充分体现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主要是从法的调整对象层面来讲,地方立法要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要协调好规范事项所涉及到的各种关系,既要看到立法的必要性,又要看到法规的可行性、操作性;

既要注重对需要调整事项当前状况的规范,又要考虑到该事项发展的趋势;

总之,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继续发扬创新精神,努力使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我将继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时刻怀有“本领恐慌”的危机感,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并将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使命、一种责任和一种长期的追求。

看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身为一个中国人,我感到很自豪。改革开放30年来,贵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全国相比,贵州发展仍有一定差距,作为一名贵州人,我感觉到了,肩上承重的担子和责任感。

不管怎么说,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确立,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贵州之幸,更是我们青年一代的幸运。不管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有多少,不管需要付出多少人的心血和汗水,我都将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贵州发展,贵州青年责无旁贷。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量化;评估程序

一、引言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立法数量大幅度增长、立法体系不断健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新旧法律文件之间、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件之间出现冲突和摩擦,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困难或缺乏可操作性,社会评价和公众认可度与立法初衷相悖等,对立法的质量考察则一度成为人们视野中的盲区。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体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多,我国未来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将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在节约立法资源的要求下优化立法,立法后评估是重要的探索途径。

从实践活动看来。各地、各部门展开了各种形式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但我国当前的立法后评估尚没有一个普遍认同、共同遵守的操作规则,评估主体各不相同,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各有侧重,评估方式、评估程序也各不相同。从理论研究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后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设计的研究不充分。尤其是缺少结合先进技术手段对立法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精确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方法,往往使得一些后评估实践活动流于形式,评估实效难以保障,“评估结果”未能充分反映对法规质量的理性认识,达不到立法后评估的目的。一般认为,法规后评估是一个软性环境评估,属于价值层面的要求,较难进行数据测量。本文结合立法后评估实践活动,探讨现代综合评价在立法后评估中的应用,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据处理、以及根据立法后评估的特定内容讨论不同方法和模型在后评估中的可行性与适用性,尝试将定量研究引入立法后评估领域,以得出具有可比性的评估结果,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存、废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二、评估程序

很多学者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对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设计。从操作程序角度,立法后评估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过程,而是多要素、多环节所组成的行为系统(见图1)。首先是确定评价对象。立法后评估的评价对象的产生并非任意指定。在确定的背景环境下就哪项法律进行后评估研究是有选择性的,汪全胜口’从可评估性、有效性、必要性、可行性阐述了立法后评估对象选择的依据。确定评价对象后,需要明确评价目标,根据不同的评价目标,所拟定的评价标准会产生倾向性,直接影响整个评价过程。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收集评价数据及整理、构建评价模型是立法后评估的核心环节,借助于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工具。综合运用现代综合评价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立法进一步修缮、整合的依据,最终得出为法律清理提供决策依据的评估结果,实现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的核心项,为后评估提供科学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指标是指根据评价的对象和目的,能够确切地反映研究对象某一方面情况的特征依据,多个评价指标分别说明被评价对象的不同方面。评价指标体系是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有机整体。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后评估立足于法的实施阶段,以实证分析为主要方法,以法的实施绩效为评价基础和中心。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从宏观上看,是具有一定的逻辑组成有层次的系统;从微观上看,每个可以测评的指标及其数值构成了立法质量要求上一个个清晰可辨的努力目标。

对立法后评估标准,卿泳认为应包括合目的性、合法性、技术性3类标准,王亚平认为应包括法理标准、价值标准、实践标准、技术标准4类,汪全胜结合各国立法后评估的实践将立法后评估的一般标准归纳为效率标准、效益标准、效能标准、公平标准、回应性标准。学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但基本认同立法后评估从内容上包括评估法律本身的质量和评估法律的实施状况,因此后评估标准主要从这两方面内容构建指标体系。孙树曼较为系统地构建了包含3方面8标准19指标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在实际评估活动中,所选用的若干指标实际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采集到客观数据,这也是立法后评估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

笔者所在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后评估”课题组,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尝试构建了由5项准则层,18项目标层,共53项指标组成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其中准则层包括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逐步优化的过程,一般是通过专家咨询得到最初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对体系里的各项指标进行优化,包括可测性检验、有效性检验、全面性检验、独立性检验的优化处理,以保证指标体系能最大程度上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特征。笔者所在课题组初步构建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只是一个理论模型,特别是针对具体评估对象,一般性指标需要特定化,并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基层单位了解指标获取的可行性与采信度,结合数理统计方法实现优化。

四、评价数据处理

(一)信息采集

评估需要数据支撑,基于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多渠道采集指标属性项的评价信息,包括立法机关关于法案起草、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律公布等立法信息。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守法等方面的信

2专家咨询。对于评估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和专业水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定性的、主观性的指标属性项,一般都难以由客观数据表示,这样的立法后评估信息采集则适合用专家咨询法取得。专家咨询要求评估主体广泛正确地遴选高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题研究并作出评估结论。

(二)信息表示

1根据统计数据的数值直接量化。大多数的指标值,如生效时长、修订频率等,可以直接用具体数值表达,这样的指标值即根据统计数据的数值直接量化。这些直接量化的指标值获取渠道,一般有公开出版物、网络、媒体、文献资料等。

2.0、1逻辑值。一些定性描述指标,如权限是否合法、提案程序是否合法等。属于“是”或“非”的二值逻辑判断,不能直接用一个具体的数值加以表达。为统一计算,这样的指标值通过赋0、1逻辑值进行标准量化。

3尺度分级。一些评价指标,如明确性、满意度等。是一个程度值的表征,这样的指标属性可以用一个线性的尺度来表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评价尺度划分为m个等级,则指标值评价结果可量化为{V1,V2,…,Vm}。经验表明,评价等级划分一般不宜过粗或过细,通常取m=3~7,且使用的尺度在整个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评判标准的含义则随评判等级的划分而相应得到确认。

4综合计分。一些立法后评估评价指标,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赋值过程,其赋值过程本身需要综合考虑指标涉及影响因素的权重关系。需要区分影响因素的主次。这样的指标量化(Iij)是将权重(Pk)与数值(xij(k))合成综合计分Iij=∑pkxij(k)。

(三)数据规范化

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体系中,通常存在三种类型的指标,分别为:极大型指标,即指标取值越大越好,如执法可操作性、满意度等;极小型指标,即指标取值越小越好,如立法成本、费用等;区间型指标,即指标值不宜过大亦不宜过小,而是落在某区间[p,q]内为最佳,越接近该区间越好,如违法处罚的可承受性等。在进行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前,必须首先将评价指标的类型一致化,否则无法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判断被评估对象的优劣。

其次,还需要将评价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且无量纲化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程度,在评价模型确定的情况下,应选择能尽量体现被评价对象之间差异的无量纲化方法。

五、建立评价模型

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模型很多,源于不同的理论和学科大致可划分为基于专家知识、基于系统工程、基于模糊数学、基于运筹学、基于灰色理论、基于数理统计、基于经济分析、基于智能计算等。综合评价广泛应用于自然、社会、经济等领域,一些传统的方法在评价工作中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一些新兴的学科方法如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人工神经网络等也都正逐步引入到综合评价的研究中,拓宽评价范围提升评价质量。立法后评估本身尚是一项新生事物,已有一些用现代方法和模型研究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问题的案例散见于文献中,但还需要归纳和总结,将成熟的现代综合评价引入到新生的立法后评估领域,以进一步科学化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践。

需要说明的是,各种方法和模型出发点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同,优、缺点各异,适用范围和对象也不相同,理论上不存在某种理想模型能够普适于所有问题。

(一)立法技术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与上位法及同位法相抵触,其制定主体、行使权限、运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形式上合法。在此基础之上,从狭义立法技术角度,包括立法结构技术、立法语言技术在内,考察法律规范的表达是否完整、概括和明确,立法语言的运用是否准确、严谨和简明等,这些通常需要借助于专家知识的判断,而且实践证明专家经验的嵌入能够促进问题的高效解决。对于立法技术的评价,专家知识起主导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采取面对面或者背对背的方式,都需要合理化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构成结构,以尽量弱化人为因素的干扰,利于评价结果的收敛。

(二)措施实效

际影响。对于措施实效的评价,则需要更多通过定量的方式,单纯依靠主观判断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往往出现偏颇。随着统计学、数学的深入发展,国内外学术界以定量方式探讨法律效果的文献渐多,张晓斌将其归类为假设检验、干预分析和回归分析三种,并结合文献实例分别进行了阐述。

(三)法律绩效

从经济学成本与效益角度,法律的绩效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的成本投入合理;法律实施符合法律制定者、法律执行者、法律遵守者的目的;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法律绩效的论证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学问题,而是将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的理论、以及各种法律现象相交叉,因此基于经济分析的方法是评价法律绩效的最佳选择。最典型的评价模型就是“成本一收益(效能)分析”,“成本一收益分析”主要用于评估法律法规在经济上是否切实可行,而“成本一效能分析”是对“成本一收益分析”的一种改进,它主要针对立法成本与其达到特定目标的有效性程度进行比较,而不要求法律绩效的货币化。

(四)执行及反映

立法后评估体系中包含着法的执行及反映方面的评估内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可程度如何,工作态度是否达到最佳状态立法受众的守法状况,按照法律规范行为的程度如何一般民众对参与立法以及实际执行的满意程度如何这些内容的判断结果通常难于直接准确计量,尤其是“满意度”此类属于“内涵明确,外延不明确”的非经典数学或统计学问题。对于这些内容的评价,运用层次分析法以及模糊数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评价手段将人的定性思维转化为定量分析。分层模型有助于识别并反映各个环节的问题所在,从而对症下药以实现矫正的目的。且模糊综合评价所得结果为一向量(评语集在其论域上的子集),能取得信息量更为丰富的立法后评估结果。

六、评价结果分析

评价是为了决策,得出的评价结果是为了给法律、法规的立、改、存、废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本着法律清理的目的,结合笔者所在课题组拟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的5层次立法后评估总体标准,根据各层评价信息运行的不同,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对应为4种回应方式

(一)建议强化对现行法律法规贯彻力度坚持施行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均表现出较好水平,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的制订确实产生了应有的效能,与社会立法需求相符,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

(二)建议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已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修订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虽然符合各项立法规范,与上位法和同位法均无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各类主体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消极意愿,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立法机关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对被评估对象进行修订和补充。后评估结果对应的内容作为修法依据,从而对如用语严谨规范方面、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规定存在缺陷造成执行困难等有针对性地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三)建议清理废止现已过时的法律法规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均表现出较低水平,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的制订未能产生应有的效能,应对其进行清理以纯化和完善法的体系。根据后评估结果对应的内容,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本身的立法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已不能顺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因为情更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四)建议对在实际施行中已被广泛认可的规定提升效力层级。进行立法

[1]马发明,赵遵国,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几个问题[J],人大研究,2009,(1),

[2]丁贤,张明君,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初论[J]政治与法律,2008,(1)

[3]李鸿飞,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4]张艳丽,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设计[D],山东大学,2008

[5]汪全胜,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J],现代法学,2008,30(4)

[6]王亚平,论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J],人大研究,2007,2(2)

[7]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啪,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3)

[8]孙树曼,我国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D],山东大学,2009

[9]国土资源法律评价I程实验室课题组国土资源法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初探[J],理论月刊,2011,(6)

[10]边文浩,综合评价决策支持系统开发[D],吉林大学,2005

[11]张晓斌,法律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方法[J],法商研究,2006,(2)

THE END
1.立法目的法律文献检索报告上述质疑确实对笔者多年视为常识予以接受并使用的用目的来解释法律和填补漏洞的理论带了很大的冲击,为恢复笔者学术上的宁静,试借法律文献检索报告的写作,对上述质疑予以回应。 二、文献检索的背景、路径及阅读对象 (一)文献检索报告的背景 立法目的一直被我国各种教科书列为解释法律和填补漏洞的基本方法,经此培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10046.html
2.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条:《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1.从《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来看,《民法典》保障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制定《民法典》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常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以确认、保障民事权益为基本宗旨。 从《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来看,保障民事权利是《民法典》体系结构安排中的红线和中心轴。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50910076092749
3.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的总纲,只有纲举才能目张,其他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是为实现立法目的而服务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shehui/2003-09/16/content_321275.htm
4.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守法普法刑事案件的法律体系中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的程序法又是以刑事诉讼法为支柱的一整套法律体系,涵盖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听讼网以生活真实案例为参考,做最真实的法律讲解。https://www.tingsonglaw.com/article/m-d6b68aed82e46b73ab457da539593428
5.读《法律篇》第一卷对话的背景是来自雅典、克里特和斯巴达的三位长者在克里特岛上从克诺索斯到宙斯神庙的途中,用谈话来消磨旅途时间。雅典人对克里特和斯巴达的法律传统很感兴趣,于是他们首先讨论了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然后继续探讨各种政治和法律制度。 第一卷涉及三个主要问题的论证,分别是立法的目的、勇敢与节制的https://www.jianshu.com/p/d9c292332fab
6.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目的解释指从指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所以,解释法律 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此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 的得以实现。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系。https://www.huatu.com/2013/0808/688471.html
7.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哪些?律图法律咨询24h在线 18万+认证律师 15亿+普法人次 咨询我 律师解析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https://m.64365.com/tuwen/aaacofk
8.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律师普法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https://www.110ask.com/tuwen/10970468131246401384.html
9.法律的目的是什么爱问知识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https://iask.sina.com.cn/b/law1yU2JnGqWQyH.html
10.票据法的法律实施及“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所以,对票据法的解释还需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政策,以此判明如何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 这就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任务就是“要到法律条文的背后去探寻立法制定该法时意欲达到的法律目的或目标, 这些目的或目标也就是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所欲达成的社会目标或社会效果。” https://www.shangpiaoquan.com/api/4553.html
11.()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 )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A. 行政自由裁量权 B. 行政处罚权 C. 诉讼权 D. 行政强制权 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https://www.shuashuati.com/ti/1b89ef7e248b46a690dc88cb7e93fc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