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关键词:受教育权法定教育目的在线教育平等受教育权健康受教育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定教育目的及其对公民受教育权影响路径
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能够明晰教育主体间冲突原因、指导冲突解决的教育目的。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表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造物主”“没有一条法律是不可以归为实践动机的目的的”。换言之,实践动机的目的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即教育目的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事实上,宪法、《世界人权宣言》等从受教育者、国家角度做了一些规定,可以结合探讨教育目的之内涵。经此路径探讨的教育目的与私利教育目的有质的不同,笔者称其为“法定教育目的”。
2.教育的国家目的:包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第19条规定由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还有非由国家发展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事业?笔者认为不然: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它条文对国家的经济制度、法制分别称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法制,而一国的经济制度和法制应具有唯一性,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也具有唯一性。同理,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也具有唯一性,不存在其他性质的教育事业。法定教育目的是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因此我国法定教育目的应符合社会主义性质。
因此,由国家角度出发的教育目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包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部分,具体的内涵可以结合党章党规及党的政策进行细化、调整,既涉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文化强国”等国家期望“建成什么样国家”的宏观目的,也涉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国家期望“培养什么人”的微观目的。微观目的是为宏观目的服务,归根都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产生的,因而统称为“教育的国家目的”。党章党规与宪法共同构成法定教育目的的现状,既为实现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打通路径,也使得法定教育目的的具体内涵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及时根据党和国家的需要而细化、调整内涵。
3.教育的公民目的:包括促进公民平等、个性发展和对基本权利的尊重
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因此这两个国际公约是我国的宪法渊源。《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综合上述规定,从受教育的公民角度探讨教育目的,包括人的平等、个性和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几个要素。
有几个关系需要明确:一是人权与基本人权。多数学者认为人权概念实际上指的是基本人权的内涵,之后学者关于人权与基本人权的研究将二者的等同使用。二是基本人权与基本自由。基本人权属于“所有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发展权、基本自由以及受教育权在内的十二种类型。三是尊严与基本人权。法学意义上的尊严是一种权利,表现为尊严权,属于生存权。又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所以尊严权也可以被基本人权所涵盖。四是基本人权与基本权利。人权是道德意义上的、应然层面的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基本权利只是获得法治国家认可的那部分人权。因此,在我国基本人权应称为基本权利。由此可见,尊严、基本自由要素均被基本权利涵盖,只剩下公民的平等、个性和基本权利两个要素。因此,从受教育的公民的角度,法定教育目的包括促进公民平等、个性发展和对基本权利的尊重,主要体现的是公民利益,实质上是公民期望通过受教育达到的目的,称为“教育的公民目的”。
综上,由根本法规定的法定教育目的将国家和公民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之中,是调节教育领域中国家和公民关系的标准,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个性发展的根本依据,归根结底是通过教育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因此,需要重视法定教育目的的积极作用,促进其功能切实、有效的发挥。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教育目的虽然稳定性强,但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国家目的所包括的两方面内容会基于宪法、法律、党章党规及党的政策调整而变化。
(二)法定教育目的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影响
1.法定教育目的实现路径——教育的国家义务
法定教育目的较为宏观,其指导性、效力的保障性等需要借助教育立法明确具体的实现路径,主要表现形式是教育的国家义务,包括对国家目的和公民目的的义务。笔者不称其为教育的国家权力主要是基于国家义务的必须行使的特性:于国家而言,义务代表着相应的权力,是国家必须行使的权力。因此教育的国家义务是国家为了达到法定教育目的、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必须行使的权力。教育的国家义务按性质可分为三类:(1)国家尊重义务,是指国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干预、不妨碍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私利性教育主体正当的权利。(2)国家保护义务,是指国家为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免遭公权力或者第三人之侵害,而对侵害受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和补救,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尽到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之职责。(3)国家给付义务,是指为实现法定教育目的而以积极作为方式提供物质性给付、服务型给付、制度性给付职能。
教育的国家义务是保障法定教育目的实现的关键:一是学校、教育设施、师资等关系到法定教育目的能否实现的要素需由国家发展。二是因为私利性教育主体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够始终优先按照法定教育目开展教育活动,教育的国家义务能够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减少、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三是可以促进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实现。基本权利按被限制的程度有位阶秩序,公民受教育权位阶低于生存权、平等权、基本自由等,因此在基本权利冲突时可以基于位阶秩序更高的基本权利,一定程度上限制某些公民的受教育权,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2.公民受教育权的参考标准
公民受教育权实际上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受教育权不单指权利,还有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有两重体现:一方面是受教育者的权利与国家义务、私利性教育主体义务间的统一,即受教育者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受教育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间的统一,即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同样的道理,公民受教育的义务是教育的国家权力、私利性教育主体权利的空间范围,即国家权力影响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因此,法定教育目的通过教育的国家义务最终影响公民的受教育权。
3.法定教育目的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影响需借助法律关系分析
教育的国家义务指向对象是公民和其他教育主体,表现为两类与教育目的有关的平衡:(1)法定教育目的内部的国家目的与公民目的间的平衡,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间的平衡,也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平衡;(2)法定教育目的与私利性教育目的间的平衡,表现为国家权力与私利性教育主体参与教育事业的权利、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私利性教育主体参与教育事业的权利间的平衡,也是国家利益、公民利益与私利性教育主体的利益间的平衡。
这样的分类有一定的研究价值,能够区分法定教育目的对不同类型的教育模式的影响。法定教育目的决定了公权性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分配,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该法律关系直接调整而且只调整公民面向国家时的受教育权,因此权利、义务不受其他主体、其他教育目的影响。二是理论上受教育权利的国家义务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总量应平衡的,但义务教育中学生主要是承担受教育的义务,享受的权利是有限的,法定教育目的是该情况的产生、维持的原因。三是义务教育的价值应与法定教育目的一致,即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教育根本问题。准公权性公民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施教主体主要还是围绕法定教育目的,也受私利性教育目的影响。民事性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施教主体更关心私利性教育目的,但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也受法定教育目的影响,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在线教育是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与学互动的新型教育方式,是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聚焦广义概念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包括儿童(3—11岁)和狭义的“青少年”(12—17岁)两个年龄段,对应的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阶段,这些阶段同样也有相对应的在线教育市场。由于篇幅原因,笔者无法对所有教育阶段及相应的在线教育展开分析,将以最关键的义务教育阶段对应的市场化的K12在线教育为研究重点。
(一)K12在线教育行业发展快速但需警醒
2013年是中国在线教育平台元年,借助“互联网+”等“东风”进入发展快车道,且这一趋势仍然会持续几年。目前的K12在线教育市场有以下特点:一是在线教育爆发式发展。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4.23亿,较2018年底增长110.2%,占网民整体的46.8%。2020年初,全国大中小学校推迟开学,2.65亿在校生普遍转向线上课程,用户需求得到充分释放,在线教育应用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二是K12在线教育市场占比成倍提升。疫情之前,高等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虽然规模从2015年的84.5%降低到2019年的75.1%,但仍然是在线教育市场的绝对主力。其间,K12在线教育市场占比从11.6%升至20.7%,几乎翻了一倍。
在如此繁荣的情形下更需要警醒:任何事物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都可能会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尤其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下,可能会导致各方头脑狂热,而忽视了教育的本质。教育不是一般的商品,政府不能像教育机构一样过分追求在线教育的经济利益,而应该结法定教育目的去审视在线教育的发展。
(三)政策方面从“自由发展”变为“支持+规范”发展
可见,在线教育的发展由“自由发展”阶段走向了“支持+规范”阶段,对在线教育的规范管理迎来了重要机遇。但是,目前关于在线教育的文件几乎全部都是政策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等。在线教育发展初期,这种现象可以理解,毕竟政策性文件灵活性高,可以针对新事物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方向。如今在线教育发展已经成规模、模式也较为清晰,对其的政策导向已向“支持+规范”转变,如果要促进在线教育的长远、健康发展,就需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制定相应的支持、规范举措。
四、青少年受教育权面临在线教育的影响
K12在线教育是指由市场化的线教育机构举办的,营利性是这类教育机构的根本特点,其所秉承的是营利性为核心的私利性教育目的。由于K12在线教育机构追求的利益与国家、公民的存在不同甚至矛盾,私利性教育目的会挤压法定教育目的的存在空间,特别是当利润空间越大,对于法定教育目的的排斥也就越大,最终影响青少年的受教育权。正如前一部分所述,当下K12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巨大、发展快速、有巨大的盈利空间等,这种背景下青少年受教育权不免面临巨大的挑战。笔者将先论述受法定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的义务教育下青少年受教育权,再重点从受教育平等权、健康受教育权、受教育的义务等方面论述在线教育对于此类受教育权的影响。
教育公平是一项基本教育政策,也是促进公民平等的法定教育目的的应有之意,引导教育的发展和分配,体现在公民权利方面就是受教育平等权。教育是稀缺性资源,政府如何发展、分配教育资源决定了能否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相应的会影响青少年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在线教育的发展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发展和分配,因其具有低成本、覆盖范围广、时空限制少等优势,有助于缩小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党中央和政府对在线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也寄以厚望: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上表示,将通过教育信息化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数字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亿万孩子同在蓝天下共享优质教育、通过知识改变命运;教育部印发的《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指出,教育信息化具有突破时空限制、快速复制传播、呈现手段丰富的独特优势,必将成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但当前的大多数实证研究结果都未能支持该观点,比如网络公选课这种在学校里普遍应用的在线教育形式,尽管确实让更多的学生得以接触到了丰富的教育资源,但却并没有更多地使不同社会阶层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学生群体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