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圈,如果没有挺直腰板的硬气,还真没有哪个电影敢在公映前做大规模点映。因为这毕竟是一锤子买卖,好不好,观众说了算。
电影《我不是药神》却做了。
▲《我不是药神》电影海报。
观众也给出了答案,截至7月4日上午11点,淘票票官方数据显示,《我不是药神》点映票房已经突破了1.2亿,累计观影人次破150万。应观众的呼声,影片的公映日已从7月6日提前至7月5日。
其实,陆勇对电影的改编并不满意,他不想让外界以为他是为了钱做这件事,在电影首映典礼上,徐峥宽慰陆勇说,“这部电影小人物的部分属于我,英雄的部分属于你。”
▲图左:徐峥图右:《我不是药神》主角原型陆勇。
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也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白血病患者吃不起的“天价药”一盒两万多
陆勇代病友买印度版便宜药被抓
对于慢粒白血病患者来说,“药不能停”这四个字是他们真实的写照。
2002年,34岁的陆勇被确诊慢粒白血病,吃了两年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格列卫”23500元一盒,平均一粒药200元。慢粒白血病患者笑称,每吞下一粒药,都是在吞钱。
陆勇前前后后购买“格列卫”花了56.4万元。不堪重负的他改用印度仿制药,价格仅是瑞士药的二十分之一。陆勇后来将印度仿制药又推荐给了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
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价格200余元。
由于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金霞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
2013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账户。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需要经过临床监测,还需拿到药品进口注册证。因此,陆勇代购的这些印度仿制药,即使在印度是合法生产,疗效也得到患者的认可,但是在国内它仍属于假药之列。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陆勇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捕。
检方不起诉:若认定陆勇犯罪将背离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8日湖南沅江市法院对该案开庭,陆勇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检查,向法院提请延期。
2015年1月10日晚6点30分,陆勇和朋友一行3人从无锡飞抵北京,“我们在机场走着走着,发现陆勇没有跟上来,再一看他被警方带走了。”陆勇同行的一名朋友回忆称,机场警方带走陆勇的原因是“网上追逃”。
陆勇的律师张宇鹏还记得,追逃机关是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北京警方是协助。
此后,有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在《我不是药神》里,有这样一个桥段,患病老奶奶同警察的对峙中道出了一种绝望,“4万一瓶的正规药,我吃了三年,房子吃没了,家人吃垮了,我只想活命……谁家里还没个病人。你就能保证一辈子不生病?”
此后,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释法说理书显示,检方不起诉归为三点原因,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了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药品而买药的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网上,曾有人发问,陆勇的无罪释放,是否只是法律暂时地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案件是法治的细胞,尤其是疑难案件,对于刑事法治的推进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陆勇案的疑难之处不在于事实,而在于法律,它是一个法律适用上存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陆勇案之外三十余同类案件均为有罪
“我和陆勇也有过一面之缘,他是个幸运的人。”劳东燕称,自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同类案件有三十余起,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被定以销售假药罪,个别案件则按非法经营罪等来处罚。
这些案件中,有五起案件的案情与陆勇案比较相似,均涉及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的代购。但不同的是,这些被告人在代购的同时谋取了一定的利润,且被告人大多不是患者。
与陆勇案的案情几乎相同的是山西运城的石某销售假药案,该案被告人石某也是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同样是居间帮助其他患者向一家印度制药公司购买格列卫,不同的只是,他平均每瓶加价200元左右,收取了居间的费用。最终,石某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41万元也予以追缴。
另外,在江苏射阳的杜某、徐某甲销售假药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徐某甲是盐城某医院某科的主任,他在病患有用药需求时,向杜某购入仿制药易瑞沙,每瓶加价300-400元后交给病患使用,所得的差价用于科室的开支。徐某甲也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只是免于刑事处罚。
“为什么陆勇可以无罪,主要就是从‘销售’概念入手,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有偿转让的行为。”劳东燕举了个例子,A准备去日本旅游,B听说了这件事,就向A提出了帮忙买药的请求。A接受了之后,把药带给了B,“这就是委托购买,它发生的情况是特定的。而如果是,A囤积了一批药,B去买,这就不行了。”
劳东燕还认为,像陆勇案那样,未经批准而从境外进口特定药品,只要该药品不推向市场,就不能认定为假药。
“应当承认,刑法规范本身就凝结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当司法者运用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三段论,来完成整个涵摄的过程,本身便是在实践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劳东燕称对于陆勇的无罪,显示的是法理和客观情况,法律从业人员灵活运用法条,不是单纯的做主观的价值判断,“法律也是可以有温情的,冷冰冰的永远只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