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大法哲学思潮视角下的冲突法价值取向

摘要:价值既是一种追求,也是一种指引。价值问题成为当代哲学和法学研究的轴心,其动力既来自价值对学科和实践的核心作用,也来自多元复杂背景下价值冲突的不同关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站在各自的时代和利益立场,分别从“理性”、“主权意志”和“社会本位”出发探索法律实现正义和良好秩序的路径,各自在价值取向上明显的重心偏向,指引着冲突法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演进进程。

关键词:法哲学思潮,冲突法,价值取向

自然法是西方社会最古老的法学思潮,从古希腊自然主义自然法的起源,到古罗马的承继,到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垄断,到近代古典自然法的兴起,再到现代新自然法学的复兴,可谓源远流长。而在其漫长的历史演化中,几经嬗变而日益博大精深,虽在其内部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皆以其相同的研究视角,贯穿始终的价值倾向,彰显它区别于其它流派的特性。

法的本质是一种客观规律,即自然法。在自然法学家看来,人类社会一方面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另一方面则应致力实现其所体现出来的平等、正义等终极价值目标,而且这种平等是人类普遍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以实体正义为最终目标的正义。这就使得自然法学体现出明显的普遍主义和实体正义追求的价值倾向。在法的秩序价值方面,自然法学家眼中的秩序是“自然”、“上帝”、“理性”支配下的秩序,这种秩序既以实体正义为准则,又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其本身仅是手段而已。秩序是隐含实体正义的秩序,丧失实体正义的法律秩序是恶法秩序。

社会学法学的社会本位立场,使得他们必然把社会作为法律科学研究的出发点,也必然把法律作为控制或维护社会秩序(或曰社会工程控制)的工具和手段。社会则是目的,利益和利益的平衡则是这一目的的具体内容。社会学法学也重视秩序价值,不过在他们眼中,法律所维系的秩序不同于自然法的“理性”秩序,也不同于分析法“主权者强加”的秩序,而是以社会为需求、在各种力量合力下自发演进的秩序。社会学法学的社会本位、合目的性倾向、法律的灵活性要求和对社会利益的重视,影响了近现代冲突法及其价值取向的发展;特别是其注重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际实效,以及其实用主义的哲学态度,对美国冲突法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综上分析,不同法哲学思潮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重心偏向。自然法学站在普遍主义的立场,注重平等、正义等实体价值,以及“理性”指引下的秩序价值;分析法学则以明显的国家主义立场,将功利视为法律的外在目的,追求合法性,主张以“主权者意志”构建秩序;而社会学法学则以社会为本位,以利益为内容,强调法律应依据社会需求来控制社会秩序。不同法学思潮在冲突法发展历程中扮演者或主或次的角色,指引着冲突法价值追求的视角从单一到多元,从形式到实体,再到不断融合,通过不断自我否定而向前发展。这一否定知否定过程,也就是冲突法价值视角和价值追求演变逐渐多元化的过程。

上述法哲学思潮的不同视角,为我们展示出一幅轮廓分明的冲突法价值体系图景。视角的差异,价值的多元,时空的局限,立场的选择,必然导致价值的冲突。各流派也在相互借鉴、吸收其他流派成果基础上,修正自己;在价值取向上,则体现为试图协调由其价值偏向引起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和协调既体现在法的一般价值冲突,也具体体现在冲突法的独特价值中。

现代特别是晚近冲突法的发展中,欧美学者在协调和缓解冲突法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间冲突付出了众多努力。这种努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洲冲突法在以萨维尼理论为基础的冲突规则基础上,通过众多方法赋予法院更大的机动空间来消弭传统冲突规则僵化性,实现个案公正。二是美国冲突法学者检讨抛弃冲突规则的激进主张,将传统冲突规则与现代众多灵活性法律选择方法结合,以避免法官选择法律擅断对法律稳定新的破坏,从而实现二者的协调。对于欧美间通过相互借鉴而对协调冲突法价值冲突的努力,将在第三章第三节“相互借鉴和发展”中详细论述,此处不赘述。

冲突法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协调,实质上是法律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矛盾关系在冲突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秩序价值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律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内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而实体正义价值所谋求的是案件最终的公正解决。稳定是法律秩序价值的体现,灵活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要求;稳定与灵活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当二者的张力体现出来时,就必然产生冲突。传统冲突法以分配管辖权进行法律选择,强调法律适用的前后一致性和稳定性,强调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结果选择的双边冲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则和单边冲突规则等为表现形式的现代冲突规则,则强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以实质正义的追求为目标:在跨国民商事法律冲突中实现当事人间的公平。从前面对三大法学流派价值取向中可看出,它们对秩序和正义价值的理解和追求存在着各自的偏向。自然法重实体,实证主义法学重形式,而社会学法学注重二者的协调。三大法学流派在相互间论战中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出现了相互趋近的现象,他们在坚守自己阵地的同时,日益重视秩序和正义价值的协调。这些法学流派思想的变化,在冲突法领域则体现为欧美间的相互融合和价值趋同,体现为欧美间对冲突法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追求的协调。

综上所述,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冲突法的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彰显了思想的先导和指引作用。人类每一次思想的变革,都在更高层次上拓宽了人类的视野。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些思想变革都始终没有冲破以自由为核心的西方法价值体系范畴。他们在束缚中开拓,却又在开拓中被束缚。

其一,西方不同法哲学思潮及其演变,为我们研究冲突法价值提供了众多的理论视角。“理性”的自然法、“主权者意志”的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本位”的社会学法学,他们对法律维护秩序和实现正义根据追根究底,所得到的不同答案,恰恰反映了法律的多元属性;他们或重形式、或重实体、或通过形式实现实体的价值倾向,也恰恰反映了法律价值追求的多元。正是他们观察研究视角的差异,才将法律的这些多元展示出来。

其二,西方不同法哲学思潮及其演变,一方面束缚了冲突法价值发展的视角,另一方面却又在更高层次上开拓了视野。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将二者割裂开来,即“恶法亦法”,并将法律研究范围严格限于主权者颁布的法律。这种只讲合法,不要合理的绝对化,为冲突法追求形式正义,走向僵化的传统冲突规则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以社会学法学为指引的美国冲突法,也一度陷入了抛弃冲突规则、过度追求个案正义所导致的无所适从泥潭。这些片面的理论指引,严重束缚了冲突法的价值视角。但是,另一方面,随着这些法学流派之间的论证和交锋的展开,他们日益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不断吸收对方的合理因子,视角的相互借鉴和融合,通过不断的否定之否定,为冲突法提供了一个又一个的全新视角。

其三,西方不同法哲学思潮及其演变,之所以忽左忽右,追根究底,其受制于两个主要因素。一是,人类事物多样性和人类认识规律矛盾。人类思维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从单一视角到多重视角,从简单到复杂螺旋上升式演变的。二是受制于西方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以自由为核心的西方价值体系是近现代西方社会的根基,动摇了这一根基,整个资本大厦就会轰然倒下。

其四,我国社会和法律制度与西方社会迥然不同,所处的时代也不再是19、20世纪了。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差异,不可能再遵循西方的脚印前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引,以什么样的核心价值构建我国社会和冲突法制度,决定了这一制度的根基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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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拉德布鲁赫是怎样论述法的价值和法律与正义关系的法的价值论: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法的价值、意义、目的和正义。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包括价值盲,仅仅说明事实本身;评价,不仅说明事实而且加以评价;文化态度,即与法律有关的态度,是事实和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克服价值,即宗教,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有何价值。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即这种创造物的目的或价值https://www.shuashuati.com/ti/141cb7417d3b48f3aa652544c5bf1dbe.html
2.论法的价值(陈驰)论法的价值 陈驰[①] 法的价值,有时人们又称之为法律价值,[②]是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其重要地位与意义并不比法律制度差,甚至有时更显重大,至少在长期缺乏自然法传统的当今中国是如此。然而在西方,对此问题的研究却是源源流长,学派林立,而且观点繁多。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https://law.sicnu.edu.cn/p/60/?StId=st_app_news_i_x151152147969187976
3.法理要论(第2版)第八章法的价值概念与范围 174 一、国内关于“法的价值”阐释所存在的问题 175 二、对一般“价值”的认识 182 三、“法的价值”含义 190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196 第九章论正义概念 199 一、对正义加以探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99 二、关于“正义”的三方面含义的思考 201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24792
4.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师曾经告诉我们:“你们可以不知道什么是正义,但你们不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作为商法,规范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不滥用权利,就是商事正义的应有之意。和谐、值得信赖的商事交易行为关系的稳定存在,依靠的就是商法的正义价值。 3)商法之秩序价值 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2548_5939.html
5.《法律哲学》读书笔记5000字(通用15篇)首先,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作为一种前卫的刑法理论,是和刑法中的自由主义、个人生活利益保护原则紧密相关的。换句话说,其存在的基础是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和宪法体制,认为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而不是社会秩序维持法。这种观念和基础,和我国目前的宪法和刑法中所体现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的https://www.yjbys.com/dushubiji/1442283.html
6.浅论民事审判中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 虽然,正义标准不统一,但公正绝对是正义的基础,但公正并不就等同于正义,公正是对实然法的正确运用,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做到公正,这是对审判人员的基本要求,如果对一起案件的裁判,就其结论而言,普通人都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无论在法律文书中如何措辞以自圆其说,都不能从公正角度以提升裁判的公信力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245.html
7.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任何严肃、认真的法学研究都不能回避法的价值问题,正是一定的价值追求推动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的价值有多方面的表现,而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法之诸价值的统率和灵魂。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首先需形成正义的法;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是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关键环节。 价值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需要与目的的满足与实现,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80201-2004044257.nh.html
8.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法信法是不是完善、是不是科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的基本价值认识到什么程度。 古往今来,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价值,如秩序、安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权利、正义、公共福利、公平、效率、发展等等。就普遍性来说,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表现在秩序、效益、自由、平等、正义、利益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8331
9.法律规范之链:纯粹法概念与效力的逻辑整合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与正义的价值论域往往被混同使用,形成一组混合式的概念。纯粹法理论则恰切地点明了其不周延之处,这种纯粹性是通过对道德价值的拒斥以及对自然法理论的反对而证立的,同时其也促进了法的革新与突破。 “法的科学”与“正义的哲学”已然作为逻辑起点,为正义与法奠定了界分的基调,即二者代表了科学和哲学的不同视野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4-09/19/content_9057363.html
10.公务员备考资料: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一、秩序 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https://jl.huatu.com/2023/0925/2550064.html
11.法律逻辑学(第二版)epubpdf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逻辑》2009年第2期)、“法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3年第5期)、“司法的不法与司法的不正义(上)——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司法的不法与司法的不正义(下)——违背实在法证成原则和衡平与正义原则”(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5、6期)https://book.tinynews.org/books/1205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