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从当代中国法哲学视角看朱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

——魏敦友,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19-8-8

法治事业不仅仅是规则的事业,更主要是人心的事业,任何规则必须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否则,欲速则不达,好心干坏事。

——朱祖飞

真正让人类动之以情的是具体事件,也就是具体案件。

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精气神。

法官的法律素养及人格良知的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引言

尊敬的沈阿姨、尊敬的咏梅大总编,还有各位,特别是从温州远道而来的朱祖飞大律师,大家下午好!今天应该说是非常高兴的一天。刚才算了一下,这次聚会我想可能是我半年来最高兴的一次吧,也是最紧张的一次,也是流汗流得最多的一次。今天我觉得我们整个的活动非常有意义,特别是早上啊,田阿姨早上五点半才从武汉赶到我们这,因为飞机晚点。所以呢,这也是我特别感动的一次吧,感动的同时也充满了感谢。

这个环节是我来讲。按照海华的布置,我也拟了一个题目,我的题目是“从当代中国法哲学视角看朱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其实我觉得刚才你们熊老师也讲了,就是我们今天看起来好像谈到的领域不同,比如说田阿姨讲到的是人格问题,属于心理学的范畴吧,祖飞大律师讲到的是法律问题,讲良知正义这样的问题。然后,宁刚教授讲到的是文学吧,后来我们的张建教授又回到了法律,我觉得我们今天如果把它谱写成一个歌曲的话它有入场、有起承转合,特别是那个最后啊,我看宁刚教授讲到一个话题啊把大家都震住了,说我们的这个一生啊可能没有什么意义。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讲,宇宙那么辽阔,我们那么卑微,的的确确也是这样。但同时,我觉得最后李斌老师讲了一句话我很感动。李斌说:“即使这个世界毫无意义,即使我们的努力一事无成,但是我们也不能轻言放弃。”是这个意思吧,是吧?对,这个也是很正能量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是一颗微不足道的沙粒,我们也要映照出整个世界的光芒出来,对吧?我觉得这很震撼人心啊!

那我第一次见朱祖飞大律师呢,应该是在郑州大学的一次会议上。我想,那么锋芒毕露地批评人的一个人,像拿刀砍人一样的啊,肯定是很凶猛的,是吧?但是那天我们都是着便装参会,我看到只有朱祖飞律师一个人打着领带,温文尔雅,感觉非常好,跟其凌厉的文字形成非常大的反差。我今天突然想到,田阿姨讲的人格学能否也可以解释为,在一个温文尔雅的人格背后,隐藏着一个非常凌厉的人格,作为补偿性的防御机制。所以,祖飞律师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那么,我下面主要是想讲三个话题。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呢,是良知正义论的问题意识,这是第一个;我想讲的第二个问题呢,是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我想讲的第三个话题呢,是良知正义论的当代地位。这是我想讲的三个话题,下面我就循着这个思路,简单讲一下自己对祖飞大律师心学法学的一个理解吧。

一、良知正义论的问题意识

但是走过了这个时代之后,我们进入了近现代吧,那么人们会想到我们要走出一个魔幻的时代,进入到一个理性的时代。所以理性主义在17、18世纪为什么那么被人所尊崇,也有它的一种历史脉络。我们人性也有一个成长的过程吧,也就从我们的矇昧时代走向一个理性时代的时候,那么我们可能幻想着有一种绝对的科学理性的这样一个逻辑,我们人的行为可以完全受制于它,那么这样一来,我们的生活就被完全打理到一种合理的程度。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孟德斯鸠幻想的一种规则在前,个案在后,个案要受制到规则中去,形成我们一个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孟德斯鸠的机器人法官幻象它是有他的道理的。

二、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

我讲的第二个话题是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今天呢其实祖飞律师也讲到了他的理论建构,但是我觉得他更多的还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从一个一个的个案去寻求他的好的判决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他的良知正义论的。可是毕竟呢我的身份不同,我毕竟不在现场,我在他的后面,我也来观察一下他进行理论建构以及所用的概念和方法又是如何的呢?所以我就来讲一下第二部分,祖飞律师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

法律的艺术性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艺术我们都知道,和自然是不一样的。我想我们学法律的都应该知道一个故事,大概发生在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国王詹姆斯一世和大法官柯克的一个关于法律的论争。当时可能是国王无聊了,跑到法院说我要审案子,柯克说您不能审案子。国王说:“我作为国王,我有理性,你做法官还是我任命的,我为什么不能审案子?”柯克说:“对!您是国王,您很有理性,您很聪明,很不错,甚至比我们很多人都聪明,否则怎么能当国王呢?但是您要知道,法律不是靠自然理性就可以来对一个案件作出决断的,对一个个案的决断需要丰富的人生经验和社会经验。所以您虽然贵为国王,但也要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哇,这个话很震惊对不对,所以我援引到这里来也是一样的,法律的艺术性他不是我们所说到的纯粹理性意义上的自然理性,它是需要在我们的人文世界经过长期累积而形成的一种艺术的秉性。

但是我在这里还是要简单的说一下,我们前边不是讲了之前祖飞律师提到的法律价值的客观性嘛,他对此是一种批判的态度,他认为法律价值是一种主观性。主观性问题其实会引起很多人的一些激烈的讨论,因为主观性可能和偏见、相对主义、没有立场这些结合在一起。但是我想今天当代哲学的发展,即使在现象学里边它也会有Inter-Subjectivity。就是原来的Subjectivity是什么,主体性,我们也翻译为主观性,但是今天我们把它前边加了个Inter,变成了主体际性,或者说人际性。就是主观性不是一个个人的判断,而是我们有交叉的,这就是有所谓的共识的产生。所以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进一步的发展,我提出了一个概念——当然也不是我首先提出来的,就是把这个从客观性到主观性再往前走一步——可接受性。其实我想可接受性,它应该是法律的艺术性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不对?想要打动法官,我们的律师要有策略、有良知,最终还是要有可接受性,如果你做出的一种论断,让人完全觉得是天方夜谭,是显示公平的,像人说的良知被狗吃了,那就没有可接受性。我想大致上的可接受性是很重要的。

这是我讲的第二个话题——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我把法律本体、良知共识和法律的艺术性这三个概念,当成良知正义论的三块基石。我认为这构成了祖飞律师的心学正义、心学法学或者良知正义论的一个系统。当然这是我的一个重构,这个重构合不合适,我们等会还可以进一步讨论。

三、良知正义论的当代地位

下面我讲第三个话题,就是良知正义论的当代地位。这回到我的主题上面了。在某种意义上讲,我自认为我来点评良知正义论还是有它的合理性的,或者说有一点适格,有一点资格吧。因为我20年来一直在研究当代中国法思想的一个发展的过程,试图去追寻它内在的知识的脉络和谱系,这是我做的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良知正义论还要进一步的发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祖飞老师在后记里面说,这本书是他20年来行与思的总结,是人生存在的呈现,现心愿已了,此生无憾。我却要说心愿其实还远远没有了,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还远得很,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祖飞老师有一句话讲得很好,他说“法治事业不仅仅是规则的事业,更主要是人心的事业,任何规则必须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否则欲速则不达,好心干坏事。”我认为这句话是非常好的。我们知道美国有一个法学家叫富勒,他写了本书——《法律的道德性》,书里面他提出来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我觉得祖飞老师更进一步,超越了富勒,他提出法治是人心的事业,我们只有让良知呈现,法治才真正是人的事业,否则要法治干什么?还不如回到田阿姨演讲中所说到的马基雅维利的比拼脸皮厚心肝黑的这样一个时代去。这句话在祖飞老师书里第122页写了一遍,在第149页又写了一遍。我把这本书好好读了的,所以大家回头也要好好地品读这本书。

的的确确我认为法治是人心的事业。但是我们知道人心两面,有道心,有机心,我们要尽量地排除机心,让我们的道心呈现。听蒋勋讲《桃花源记》的时候,为什么渔人他舍船之后才能看到桃花源,登上船之后,找市长报告那地方有桃花源,派大军包围却根本找不到了?因为你的心有两面,你看到的世界不一样,根本就无从寻找。蒋勋最后讲得很好,“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闻之,欣然规往。未果,寻病终,后遂无问津者。”蒋勋说读到这个地方的时候,他感受到的是一种内心的悲凉,因为人们对桃花源已经不相信了,这才是真正的悲凉。所以我们今天对法治要有坚定的信念,我们要让朱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奏响属于它的雄浑乐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良知正义论远远不是谢晖老师所说的那种补充性理论,良知正义论是更根本的东西。它具有全局性,它具有基础性,它具有及时性。我们要认真地研究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进一步发展它。祖飞老师你也不要以为这本书写完了之后,此生无憾,到处悠游人生,要继续努力,我们都要继续努力,好不好?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9年6月29日下午,南宁巢鸿之家酒店三楼会议室)

(录音整理:叶秋滟、冯兰琦、罗丹、向秦、杨梦阳、梁耀之、覃维嘉、夏素贞;字音校对:李海华、王轩;全面校核:张树成)

THE END
1.拉德布鲁赫是怎样论述法的价值和法律与正义关系的法的价值论: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法的价值、意义、目的和正义。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包括价值盲,仅仅说明事实本身;评价,不仅说明事实而且加以评价;文化态度,即与法律有关的态度,是事实和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克服价值,即宗教,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有何价值。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即这种创造物的目的或价值https://www.shuashuati.com/ti/141cb7417d3b48f3aa652544c5bf1dbe.html
2.论法的价值(陈驰)论法的价值 陈驰[①] 法的价值,有时人们又称之为法律价值,[②]是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其重要地位与意义并不比法律制度差,甚至有时更显重大,至少在长期缺乏自然法传统的当今中国是如此。然而在西方,对此问题的研究却是源源流长,学派林立,而且观点繁多。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https://law.sicnu.edu.cn/p/60/?StId=st_app_news_i_x151152147969187976
3.法理要论(第2版)第八章法的价值概念与范围 174 一、国内关于“法的价值”阐释所存在的问题 175 二、对一般“价值”的认识 182 三、“法的价值”含义 190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196 第九章论正义概念 199 一、对正义加以探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99 二、关于“正义”的三方面含义的思考 201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24792
4.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师曾经告诉我们:“你们可以不知道什么是正义,但你们不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作为商法,规范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不滥用权利,就是商事正义的应有之意。和谐、值得信赖的商事交易行为关系的稳定存在,依靠的就是商法的正义价值。 3)商法之秩序价值 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2548_5939.html
5.《法律哲学》读书笔记5000字(通用15篇)首先,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作为一种前卫的刑法理论,是和刑法中的自由主义、个人生活利益保护原则紧密相关的。换句话说,其存在的基础是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和宪法体制,认为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而不是社会秩序维持法。这种观念和基础,和我国目前的宪法和刑法中所体现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的https://www.yjbys.com/dushubiji/1442283.html
6.浅论民事审判中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 虽然,正义标准不统一,但公正绝对是正义的基础,但公正并不就等同于正义,公正是对实然法的正确运用,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做到公正,这是对审判人员的基本要求,如果对一起案件的裁判,就其结论而言,普通人都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无论在法律文书中如何措辞以自圆其说,都不能从公正角度以提升裁判的公信力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245.html
7.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任何严肃、认真的法学研究都不能回避法的价值问题,正是一定的价值追求推动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的价值有多方面的表现,而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法之诸价值的统率和灵魂。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首先需形成正义的法;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是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关键环节。 价值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需要与目的的满足与实现,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80201-2004044257.nh.html
8.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法信法是不是完善、是不是科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的基本价值认识到什么程度。 古往今来,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价值,如秩序、安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权利、正义、公共福利、公平、效率、发展等等。就普遍性来说,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表现在秩序、效益、自由、平等、正义、利益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8331
9.法律规范之链:纯粹法概念与效力的逻辑整合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与正义的价值论域往往被混同使用,形成一组混合式的概念。纯粹法理论则恰切地点明了其不周延之处,这种纯粹性是通过对道德价值的拒斥以及对自然法理论的反对而证立的,同时其也促进了法的革新与突破。 “法的科学”与“正义的哲学”已然作为逻辑起点,为正义与法奠定了界分的基调,即二者代表了科学和哲学的不同视野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4-09/19/content_9057363.html
10.公务员备考资料: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一、秩序 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https://jl.huatu.com/2023/0925/2550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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