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3)冒犯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提示】10-92,09-12,08-2考查法的自由价值。2008年第四卷第七题:“以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也是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考查。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的自由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在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详加注意。

(三)正义

关于正义的论述参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之“公平正义”部分。

【提示】06-1,05-56考查法的正义价值。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应该重点掌握。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与一国****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简言之就是兼顾各方利益。法律敎育网

3.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含义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2)比例原则的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提示】03-31,06-1,08-3,11-13考查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THE END
1.拉德布鲁赫是怎样论述法的价值和法律与正义关系的法的价值论: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法的价值、意义、目的和正义。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包括价值盲,仅仅说明事实本身;评价,不仅说明事实而且加以评价;文化态度,即与法律有关的态度,是事实和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克服价值,即宗教,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有何价值。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即这种创造物的目的或价值https://www.shuashuati.com/ti/141cb7417d3b48f3aa652544c5bf1dbe.html
2.论法的价值(陈驰)论法的价值 陈驰[①] 法的价值,有时人们又称之为法律价值,[②]是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其重要地位与意义并不比法律制度差,甚至有时更显重大,至少在长期缺乏自然法传统的当今中国是如此。然而在西方,对此问题的研究却是源源流长,学派林立,而且观点繁多。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https://law.sicnu.edu.cn/p/60/?StId=st_app_news_i_x151152147969187976
3.法理要论(第2版)第八章法的价值概念与范围 174 一、国内关于“法的价值”阐释所存在的问题 175 二、对一般“价值”的认识 182 三、“法的价值”含义 190 四、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196 第九章论正义概念 199 一、对正义加以探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99 二、关于“正义”的三方面含义的思考 201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24792
4.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师曾经告诉我们:“你们可以不知道什么是正义,但你们不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作为商法,规范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不滥用权利,就是商事正义的应有之意。和谐、值得信赖的商事交易行为关系的稳定存在,依靠的就是商法的正义价值。 3)商法之秩序价值 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2548_5939.html
5.《法律哲学》读书笔记5000字(通用15篇)首先,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作为一种前卫的刑法理论,是和刑法中的自由主义、个人生活利益保护原则紧密相关的。换句话说,其存在的基础是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和宪法体制,认为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而不是社会秩序维持法。这种观念和基础,和我国目前的宪法和刑法中所体现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的https://www.yjbys.com/dushubiji/1442283.html
6.浅论民事审判中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 虽然,正义标准不统一,但公正绝对是正义的基础,但公正并不就等同于正义,公正是对实然法的正确运用,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做到公正,这是对审判人员的基本要求,如果对一起案件的裁判,就其结论而言,普通人都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无论在法律文书中如何措辞以自圆其说,都不能从公正角度以提升裁判的公信力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245.html
7.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任何严肃、认真的法学研究都不能回避法的价值问题,正是一定的价值追求推动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的价值有多方面的表现,而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法之诸价值的统率和灵魂。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首先需形成正义的法;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是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关键环节。 价值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需要与目的的满足与实现,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80201-2004044257.nh.html
8.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法信法是不是完善、是不是科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的基本价值认识到什么程度。 古往今来,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价值,如秩序、安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权利、正义、公共福利、公平、效率、发展等等。就普遍性来说,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表现在秩序、效益、自由、平等、正义、利益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8331
9.法律规范之链:纯粹法概念与效力的逻辑整合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与正义的价值论域往往被混同使用,形成一组混合式的概念。纯粹法理论则恰切地点明了其不周延之处,这种纯粹性是通过对道德价值的拒斥以及对自然法理论的反对而证立的,同时其也促进了法的革新与突破。 “法的科学”与“正义的哲学”已然作为逻辑起点,为正义与法奠定了界分的基调,即二者代表了科学和哲学的不同视野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4-09/19/content_9057363.html
10.公务员备考资料: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一、秩序 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https://jl.huatu.com/2023/0925/2550064.html
11.法律逻辑学(第二版)epubpdf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逻辑》2009年第2期)、“法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3年第5期)、“司法的不法与司法的不正义(上)——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司法的不法与司法的不正义(下)——违背实在法证成原则和衡平与正义原则”(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5、6期)https://book.tinynews.org/books/1205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