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pirationandGuidanceofSemioticTheory
ontheBasisofFrenchTeaching
LIUBixia,LIANXiaojie
(CollegeofForeignLanguages,HebeiUniversity,Baoding,Hebei071002)
AbstractAsthemaincourseofFrenchteachinginelementarystages,basicFrenchclassplaysaleadingroleinpassingonthebasicknowledgeandskillsofFrenchtostudentsandindevelopingtheircompetenceofusingFrenchlanguage.ThisessayintendstoexaminethereformofbasicFrenchclassfromtheperspectiveofsemiotics,andexplorehowtoimprovestudents'interculturalcommunicativecompetenceandtheirproficiencyinlistening,readingandtranslatinginFrench.
KeywordsFrenchclass;teaching;semiotics
1符号学
符号学是研究符号系统、符号意指和符号功能的一门科学。语言学家索绪尔(SaussureF.de)被认为是现代符号学的奠基人之一,他从表达和交流的角度提出了符号学这一概念,几乎同时皮尔斯从认知与思维的角度也提出了这一概念。
皮尔斯(PeirceCh.)充分了解符号的普遍性与重要性。他认为人们所面对的世界是为符号所渗透了的。即便不能说宇宙完全是由符号所构成的话,至少可以说宇宙是渗透在符号里。皮尔斯符号学的符号由符号代表、所指对象和解释者构成。
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Hymes)提出了“交际能力”的概念。他认为交际能力包括四个方面的参数:语法性、适合性、得体性及实际操作性。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适合性和得体性的实质是语言使用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语言学习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教学的重要目标。从某种角度来讲,学习外语即学习用另一种语言符号对客观世界进行编码。可是由于文化的差异,符号的指称意义、语用意义、言内意义在两种不同语言中完全对应的情况很少,因此给跨文化交际带来诸多困难。在教学过程中,不妨参照符号学中有关意义的理论,在课堂授课中多向学生介绍语言符号的不对应情况和相应的补救手段,从而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3符号学对法语教学的指导
3.1视听能力
3.2阅读能力
阅读符号的能力,主要是指通过阅读,学生产生对符号的所指与能指的了解与认知能力。文本能将其具体体现出来。从文本的角度来理解,符号能力划分为三种,即:语义的能力、解释能力,以及社会的认知能力。一词多义现象在法语中经常出现,因此学生就必须在特定的环境下理解这个词所显现的语义。解释能力指在教学中阐释语言或者文化的能指以及所指关系中应该具备的能力。而社会认知能力是学生在法语阅读基础上,将语言的学习与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就是变语言学习为一种实践。
信息的编码除了是符号信息的表现,更携带着大量文化的信息。因此,将语言符号进行编码和译码,在跨文化交际的时候尤为必要。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交际的时候,有一些表达不能够“说”出来(用语言符号表达),就只有“做”出来(使用交际工具来替代),这种“做”就是非语言符号。这些交际工具不仅能够替代语言,而且也更有效更直接地进行了交际。
3.3翻译能力
符号学理论把翻译活动当作社会文化现象来研究,超越语言分析的框架,通过对比不同文化,从语际的和语用的角度对原语和译语进行调整,全盘把握原文信息的动态反应,并非追求一字一句的机械对应,使原文和译文在跨文化、跨时空、跨地域的不同阅读人群引起共鸣,从而达到交际功能的一致或对等。
莫里斯认为,语言符号系统含三种关系,即语法的、语义的和语用的。与之对应的是三类符号学意义,即言内意义、指称意义和语用意义。词语和话语的总体意义就是由它们构成,代表着所承载信息的形式、内容和功能。语音、词汇、句法、篇章等层次体现了言内意义,它是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和它描述的主观世界或客观世界的实体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指称意义,它是词语、句子、篇章所反映的客观世界。语言符号和语言符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语用意义。翻译就是翻译意义,意义即指以上三类意义。译文应尽可能地在指称、语用和言内三个层面上与原文实现最大限度的等值。不过在不同的话语中,它们的相对突出程度有所不同。技术性文本中突出指称意义;文学性话语中突出语用意义和言内意义。译者的最高境界是把每一个词或每一段话的意义全部传达出来,达到原文和译文的完全重合。但这很难做到。符号学的翻译理论是从语言到文化传递的纽带和工具,不仅对翻译过程的具体操作具有概括力,而且对于翻译研究也具有更深的概括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教学模式效能;效能评估;差异分析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师生互动模式、教师对抗模式、模拟实训模式等[1]。我国近年来诊所式教学模式特别是案例教学法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和深入。案例教学法也是近年来我国法学教学中大力提倡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学者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学案例教学法本身的反思和探讨方面、我国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等方面[2];很少将问题体现在该案例教学方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上和科学评估等方面。本文结合案例教学模式与科学评估理论,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科学评估案例教学模式对课堂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的效能问题,并分析了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类别学生间的差异,提出对学生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及建议。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科学评估
案例教学法首先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采纳,主要表现为教师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活动中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引入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辅教学方法[3]。国外对该方法的研究相对成熟,也比较深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就着重应用了案例教学法。目前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课堂讨论模式、模拟法庭模式、话剧小品模式和观摩审判模式[4]。本文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主要指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特别是课堂讨论案例的模式中的效能问题。其中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指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课堂讨论、案例评析以及案例印证等模式和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效能需要科学评估,主要是运用管理学和其它学科相对成熟的评估理论与方法进行评估。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的研究方法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之效能分析
案例教学模式是一种相对新颖的教学模式,学生的兴趣非常高,其对学生的教学效能不仅体现在学生案例分析方法和技巧的掌握,还更多体现在促进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增长、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等多个方面。
四、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之差异检验
案例教学模式的效能在不同性别、不同性格、是否独生子女、学生成绩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二)独生子女差异。独生子女学生了解刑法学案例方式中通过自己上网和看广播电视方式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存在更大比例的通过教师课堂讲授方式习得,二者存在显著差异(χ2=8.357,P<0.05)。
(三)学生性格差异。学生自评其性格有三种类型:性格外向、性格内向和内外兼有。经过检验发现,性格外向的学生喜欢犯罪构成知识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性格的学生;性格内向的学生更喜欢刑法中的罪数形态和分则各罪知识;性格内外兼有的学生更喜欢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知识(χ2=25.042,P<0.01)。调查学生中,学生均比较喜欢法学这一学科,但相对而言,性格内向和内外兼有的学生喜欢法学的比例更高,而性格外向的学生喜欢其它学科的比例略高于法学(χ2=23.914,P<0.01)。这是否与学生的偏好程度有关呢但至少要求教师在对学生的因材施教方面应考虑学生的兴趣偏好和性格偏向特征。在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方面,性格外向的学生明显感到通过老师的课堂案例教学和分析,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很快,而性格内向的学生则更多感觉变化不大(χ2=20.454,P<0.01)。
(四)学习成绩差异。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影响学生对刑法理论与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因素,结果显示,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上的学生对法学理论与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例明显高于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下的学生(χ2=9.340,P<0.05)。同时,学生的高考成绩对学生认为刑法案例教学中讲授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必要程度存在一定关联,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上的学生认为刑法案例教学中讲授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比例明显高于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下的学生(χ2=11.475,P<0.01)。
(五)父母职业差异。学生父母的职业与学生对刑法理论与案例学习的兴趣等方面存在一定影响关系,结果显示,学生父母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其对法学基础理论与刑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它职业的学生(χ2=33.614,P<0.01)。同时,学生父母亲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学生喜欢刑法和民商法学的比例明显高于学生父母亲为农民和其他职业的学生比例(χ2=39.006,P<0.05)。此外,学生父母亲的职业还会影响到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选择,学生父母亲职业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学生选择将来从事公检法和律师职业的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他职业群体的学生;学生父母为公务员的,学生将来选择公务员职业的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他职业的学生(χ2=34.264,P<0.05)。此外,学生的年龄分布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分布情况相对集中,并不存在各项指标上的显著性差异。通过学生的家庭居住地与学生案例分析各指标的交叉表分析,也并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另外,通过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与各项法学案例教学指标的交叉表分析及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是影响其对法学案例教学效果的一个因素,因此,可排除这一因素的影响。
五、结语
研究发现,绝大部分学生非常喜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在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等多个方面均具有较好效能,特别是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使学生的法律职业转向和提高学生利用案例分析技能服务社会方面的效能表现更好;但是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异也十分明显。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学生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一是针对不同班级学生的差异,在案例选择难度、教学方法和技巧上要有所区分,以促进学生的把握程度;二是针对不同性别学生的差异,要在案例教学技巧上有所体现,比如女生更喜欢直观教学,可多采用视频案例提高案例展示效果;三是针对学生的性格差异特征,教师应适当调整案例教学进度,提升不同学生的教学效能;四是针对学生父母职业对学生案例教学效能的影响方面,可促进非法律职业父母学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对法律职业的热爱程度。
【参考文献】
[1]江岚.案例教学法在《案例刑法学》课程中的实践与探索[J].当代继续教育,2016,10
[2]杨秀英,张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
[3]刘方飞.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反思与探索[J].武警学院学报,201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70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之广泛,具体包括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的本质和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创制、法的价值等。法理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与其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并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从教学内容上来看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学的基本理论,课程内容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更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这就使得学生对法理学的教学兴趣不大;另一方面,法理学不能有效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就会使学生对法理学产生一定的误解,认为法理学不能解决实务问题,因此学习的意义不大。
为了深入了解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理学这一课程学习的情况,笔者选取了我院人文系法学专业2014级、2015级、2016级学生共计117名学生作为此次调查的对象,采用的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计发放117份调查问卷,回收117份,回收率100%。
1问卷调查的内容
1.1对法理学课程的认同度
对法理学课程认同度是学生对这一课程在认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这直接影响着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和态度。在此次调查中80%以上的学生都意识到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必修课,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这一结果表明学生对法理学的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正确。但也有部分学生表示虽然法理学从理论上讲是非常的重要,但通过法理学的学习并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其重要性只是在理论上的。
1.2对法理学课程的掌握程度
1.3对教学模式的满意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55%以上的学生表示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20%的学生的学生表示现行的教学模式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较少,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传授为主,学生参与的程度较低,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思想的不集中,学习主动性不强;22%左右的学生对现有的教学模式表示不满意,认为理论教学占整个教学过程的比重较大,而理论教学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根据调查显示,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之下,虽然绝大多数的学生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但部分学生也指出了在现行教学模式下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法理学的教学进行改革。
1.5对《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意见
此次调查对于《法理学》教学改革意见主要是将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部分重点及试题引入《法理学》课堂教学。调查显示83.4%的学生表示非常有必要将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点及部分试题引入课堂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对司法考试法理W部分历年的考点有所了解,为今后准备司法考试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的练习可以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但也有部分学生担心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增加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介绍会使得原有的教学目标发生变化,教学沦为应试教育,这对学生今后也是非常不利的。
2调查结论
3教学改革的路径
笔者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造成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学生对法理学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缺乏兴趣,而对司法考试兴趣浓厚;二是在现行的教学体制下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为了能使学生更好的学习这一门基础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促使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3.1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法理学的教学计划课时为64学时。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下,这64学时的安排除去节假日和2学时的复习课以外,每学期大概有60学时的授课,而这60W时主要是由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讲解,因此在课程的教学设计上方式单一,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改革以后,安排50学时进行授课,剩下的学时的授课将大大改变现有的教学模式,采用“反客为主”的方式,课堂教学由学生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答疑者的角色。
3.2将授课内容与司法考试考试大纲进行结合
3.3开展小组合作学习
关键词:基础课程;非工作过程;认知规律;改革
一、工作过程为导向与文科类基础课程改革的困境
二、走出困境:非工作流程导向的创新,以法律现象的认知规律为流程,创造课程设计新理念
带着课程改革中的困惑,课程组成员多人多次听取了姜大源教授的特色讲座,认真分析研究其所提倡的“工作流程为导向”的改革思路与基础课程理念培养目标的不同点和关联点,积极探索基础课程改革的新途径、寻求新思路。几经努力,终于找到了突破点。我们发现,虽然法学的基础知识中没有工作流程和任务,但认识这些法学基本知识的过程(从简单的社会现象和行为的认识到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的认识过程),也体现出行动的先后顺序性。我们暂且将这种对知识“从简单到复杂”的认知过程,称之为“非工作”流程。每一个知识的认知作为一项任务,刚好与“以工作过程为任务导向”的设计思路相吻合。同理文科类基础课程都担负着传播专业基础知识的任务,将这种传播任务转换成学生认知专业基础知识的过程,将对专业基础现象的认识过程当成一种工作任务,将获得职业素养当成工作成果,完全符合姜大源教授“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概念,也与基础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相统一。因此在基础课程体系中,将“工作过程为导向”进一步转化为“认知过程为导向”,是对“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思路的创新,它解决了认知知识类基础课程的设计思路,是对非操作性工作过程的延伸解释。
三、《法学基础》课程改革的成效
在此基础上,课程组重新梳理了《法学基础》的改革设计思路,将“工学结合课程改革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理念进行转化和提升,同时也吸取了法律类其他专业核心技能课程改革的方法,提炼出了以“认知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为导向的基础课程改革思路。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挑选合适的学习内容进行排列组合,同时以“认知某一现象”为载体设计学习情境,创新和摸索出了一套法律类专业基础课程从纯理论知识教学到注重能力技能传授的理论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改革方法。
1.完成特色教材的编写。在教学知识点的选取上,《法学基础》以法理学与宪法学为蓝本进行选择,开创了高职法律类专业法学基础课程的先河。以此为基础,我们组织了多年从事高职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和行业资深专家共同编写了《法学基础与宪法》教材,已于2009年6月正式出版。在这本教材中,我们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遵循高职学生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理论教学必须够用的原则,紧密结合近年来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律基础理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实践,对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全新的整合,并紧紧围绕社会发展、人的活动、国家形态和法律关系四个基本要素,尽量按照其内在逻辑联系和客观现实关系来重新构建学习内容单元和设计教学进程,着力培养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目前该教材在法律类高职高专学生中的适用面十分广泛。
2.以学习情境为载体,从学科型教学向行动型教学转变。在《法学基础》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我们选择了12个不同的知识点为不同的学习情境,并以此为载体设计学习单元,已经完全摒弃了法学学科传统复杂的纯理论知识体系,基本实现了知识点从学科型向行动型的转变。从课程大纲看,这12个学习情境的编排顺序,均以学生对现象的认知规律为导向,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特殊,从社会到法律,从一般法律认识到专业法律思维养成的规律设置课程的整体内容体系,可以说完全符合高职课程改革的思路和趋势。同时这12个学习情境的设立,也与不同的认知法律的行动领域相适应,符合培养学生法律基本素养技能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法律基础》课程以学习情境为载体的设计,开拓了文科类专业基础课程“认知过程为导向”的课程开发新思路,完全适应并创新了高职课程改革以行动领域和认知规律为导向的改革思路。虽然说从细节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但从整体而言,其行动领域和认知规律为导向的前瞻性还是非常突出。
3.摒弃纯理论的单一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传统的法学基础课教学,往往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没有技能的培养,高职法学基础课程的讲授必须彻底摒除这一陋病。因此我们在这门法学基础课程的设置时,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例,制订了实训方案,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向社会,通过实地考察,增加感性认识,通过观摩实务部门的工作,学习把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行理解、消化,扩大知识面,学习理清思路,掌握法律人的逻辑推演、分析问题的方法。同时在课堂上开设专题讨论课和模拟实训课,要求学生设身处地的扮演角色,进入情景,通过有参照物的法律实践掌握知识与理论。
四、对专业基础课程改革的思考
1.定位要准确。无论哪个专业,都离不开专业基础课程,这是整个专业知识体系的基础和基石。但同时也必须要看到,高职教学与本科教学目标的不同,专业基础课程在高职各个专业课程中的地位也必然不同于本科专业。如果开拓和转变思维,将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建设中进行重新的定位,是在进行课程建设之前必须要理清的思路。首先必须摒弃专业基础课程的纯理论课程地位,树立专业基础课程的基本素养、基本技能、基本分析能力等培养功能的认识。因此专业基础课程的定位,“基础”不能少,但必须从“基础知识”向“基础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定位进行转变。
2.目标要明确。课程改革的目标,必须要明确,要有的放矢,这是在“定位准确”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实际的明确,就是必须要将课程改革的目标与所属专业的改革发展及建设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任何一门课程的改革,都离不开专业的建设目标,每一个专业对其整个专业框架下的课程设置均具有其现实的目标性,所以每一个课程的建设必然不能离开专业的建设总目标。以《法学基础》为例,在法律系三个专业中,其均为专业基础课,但三个专业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对法律事务专业而言,法学基础课程要实现其分析法律关系等基础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而对司法警务和法律文秘专业而言,则更侧重于认识法律现象等基础能力的培养。因此同为专业基础课程,必须要针对和结合不同专业的建设目标,明确本课程的建设目标。
3.内容要适当。作为高职的专业基础课程,其教学内容的选择,应当避免深奥,而应当选择浅显易懂。那么在高职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是动手的能力,以此为出发点,简单、浅显的基础知识够用即可,而基本技能操作的知识点则需要提前进入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中,为将来学生继续学习专业技能奠定基础。
4.方法要灵活这是指将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付诸实施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灵活,即使是实践教学方法,也要根据教学对象、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灵活的处理。以《法学基础》为例,同为专题讨论分析法,不同的老师就创造出了不同的实施方法,如学生参与式教学法、话题讨论法、案例模拟法等等,都是针对不同学生采取的灵活的教学方法。因此,不拘一格的灵活教学手段是将所有的上述课程改革思路和方法运用到实践中去产生实际效果的良方。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课程开发探索与实践——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课程开发案例汇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姜大源.案例与范例辩[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3).
1.1教学培养目标混乱
1.2教学方法单一、理论脱离实践
1.3学生学习很功利,只为应付考试,积极性差
1.4考试形式单调,考试成绩不能反映教学效果
2教育教学的正确价值目标和功能
3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
高校教育应当回归教育的本质,摒弃功利主义,重塑平静淡然的校园氛围。做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必须依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寻求适合的教育方法,无需急于求成,功到自然成。综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3.1明确教学目标,杜绝功利
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我们的目标也是要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法学人才。课堂不能只对准司法考试,不能只对准研究生考试,当然更不能只对准期末考试。明确法学教育综合性的教育目标,法学人才应当既能做学术研究,又可以驾驭实务。比如,在美国,优秀的学者可以到检察机关任职,相反,实务工作者,比如,律师、检察人员、法官也可以到高校任教。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可以良性互动,这并不矛盾。学生只要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任何工作岗位是都能够适应,只是有一个熟练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还是应当以既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案例探讨的方式,引导学生理解、应用法学知识。法学教育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随波逐流、摇摆不定。无欲则刚,不功利,才能够使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更优秀。
3.2开展灵活生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摒弃单一的讲授法。讲授法适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做基础理论的介绍。要想让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知识,还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对于注重运用的知识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吸引力,能够起到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效果。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容易引发讨论和思考的知识点,也可以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梳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还可以在讨论中学习到新知识、新观念,得出新结论。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课堂教学应当是生动有趣的,而不是单一讲授下的枯燥无味。
3.3定期写论文,引导学生做学术研究
法学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记住理论本身,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应用。这种应用除了实践应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应用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每个学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给学生推荐一些阅读书目,指定选题,指导学生写课程论文或学期论文。学生自己查阅资料,整理归纳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表达成论文。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清晰地掌握该知识点的发展脉络独立思考得出观点,拓宽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另外,论文写作是主动的,不能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灌输。这种方式也可以督促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
3.4设立高校实践基地,让实践课程走出校园
如果说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是严谨而枯燥的,那么实践课程应当是生动有吸引力的。实践课程要真正走入实践,不能仅仅找一些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审判,要让学生真正地进入到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直接牵动着学生的神经。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完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获得良好的效果。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是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合作,也可以是联系律师事务所。实践课程不在教室学习,而是在实务部门实习。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自己设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为学生和青年教师参与法律实践创造条件。学生到社会中去实践校园内学习的法学理论,不但能够将所学知识用于法律实务,也可以对法律职业本身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也能起到良好的指引。
3.5明确考试目的,考试形式多样化
考试的作用不仅仅是在考查学生的掌握程度,也是在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师要向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考试不是为了跟学生较劲,也不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不能为了考试而考试,尽可能使学生淡化对高分的追求。学生对于考试应当是认真对待,又不过分追求成绩。这也对高校学生成绩评定的规则提出了挑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弱化试卷性考试对学生成绩评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试卷性考试是考查学生知识水平的最简单形式,但是学生的记忆力高低会影响总成绩,掩盖学习效果。因此,在开展试卷性考试的同时,应当采用其他一些考试形式。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通过小组式的审判模拟来评定成绩。学生分组扮演角色,模拟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流程。这样既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学生的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侧重于理论性的课程可以以论文写作为考试形式。教师指定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让学生就此发表看法,也可以在论文写作的基础上开展学术讨论,学生互相提问,互相打分。另外,在班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试。教师和学生一对一考试,面对面回答问题。从学生的现场回答直接看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真实反映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