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解析|2024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2024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回忆版)

参考答案

考试科目代码:801

考试科目:法理学原理

招生专业:法理学

考试日期:2023年12月24日

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简述伦理客观主义。

【参考答案】

伦理客观主义指价值判断存在唯一正确答案,价值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伦理客观主义的对立面是伦理相对主义,认为价值判断不存在正确答案。

【考点出处】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5页。

【考题评析】

该考题较难,《法理学原理》这本书仅提到一次“伦理客观主义”且未作任何解释,但各位考生可在《法理学复习笔记》中找到对“伦理客观主义”的论述。

2.简述霍姆斯预测论及其分支学说。

霍姆斯的预测论认为法律是对法官裁判行为的预测。霍姆斯主张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其中逻辑指的是形式逻辑,经验指的是法律实践中裁判者的通常做法。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通常是先有裁判结果,后找法律规范。真正能对案件裁判起到作用的是大量法外的因素,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功利的、个人偏好、情感的等等。

法律现实主义的两个分支:

1.规则怀疑主义。卢埃林区分书本上的规则和行动中的规则,认为裁判中重要的不是书本上的规则,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行动中的规则。按照这种观点,因为实际裁判过程中,法律规则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所以法律规则不足可信,要求法律规则与司法裁判分离开来。

2.事实怀疑主义。弗兰克认为不仅规则是不可知的,而且事实也是不可知的。一方面法官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而且对事实的确定过程本身是一个回溯过往的过程,我们根本不能获得客观事实。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6-7页。

该考题较为容易,属于书本上的内容。

3.简述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

古代自然法坚持自然法先于自然权利,而近代自然法坚持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

1.古代自然法:宇宙秩序的预设

无论古代自然法中的哪个理论变种,都是试图在一个已经事先预设的宇宙秩序中安置人类的位置。因此,这些理论之间所争论的核心问题,并非在一个确定的整体秩序中安排给人类一个什么样的位置,而是来自于它们对于不同宇宙秩序的不同看法。

2.近代自然法:自然权利优于实在法

在“自然权利优于实在法”这一点上,古代自然法与近代自然法并无实质的差别,但是由于它们对于整体秩序的看法发生剧烈的变化,因此产生“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的观念。这个观念的实质是对人类秩序的看法发生根本的转化。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12-13页。

4.为何说法实证主义是自然法论之子。

法律实证主义是自然法论之子是在说法律实证主义是在批判自然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

1.根据休谟的经验主义知识论,道德判断不属于知识,只有经验才是知识。所以自然法本身不属于知识的范畴,只有实在法才属于知识。此外,自然法属于“应当”的范畴,实在法属于“是”的范畴两者不能相互推导。故此,自然法理论主张自然法可以决定实在法预设的自然法可以推导出实在法这一前提则不再可能。

2.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主权理论的发展使得实在法地位提高,这就导致:一是自然法普遍性的覆灭与主权的最高权力性质,使得法学研究对象从自然法转向实在法。二是立法不过是对习惯的发现与表达,即法律是具体的、实在性的,法学的研究必须重视决定特定人群法律制度的要素。三是破坏了普遍自然法对于实在法权威的保障,而实在法的权威必然与主权联系在一起。

参见容大法大考研(《《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17-第19页。

二、分析题(每题20分,共60分)

1.材料主要表示大家对“法学”的定义有很多不同【法学方法论的内涵】

(1)德国法语境下,法学方法论中“法学”的含义。

德国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系法教义学。

1.法教义学的概念:法教义学是指以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其出发点和研究对象,为具体案件的解决寻找法律上的正当答案的一门学问。

2.法教义学的前提:将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作为其不容怀疑的合理的研究工作的前提;

3.法教义学的任务:厘清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并将其重新阐述为一个体系整体。其中,重点在于解释的法教义学称为实践(务)的法教义学;重点在于体系化的法教义学称为理论的法教义学。

4.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它的研究方法是法律人或法律家独有的“法学方法”,即体系的、分析的评价方法,这种特殊的方法不仅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也刻画了作法律决定的性格;

5.法教义学的实质:理性自然法的实证法理论化;

6.法教义学的功能:协助法律合理化运作。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83页。

(2)英美法语境下,法学方法论的含义。

英美法系的法理论可以分为:“法是什么”和“法在具体案件中是什么”。英美法系中没有与大陆法系直接对应的“法学方法”的概念,但是他们有实质的法学方法论,最接近的即法律推理。推理是以一定的理由为前提的。英美法系对于法律推理的理论研究就包括:

1.研究各种推论模式在法律论证中的角色与功能,涉及到演绎推论、归纳推论、类比推论、设证推论。

2.研究各种规范在法律论证中的角色和功能。包括法律规范(法的渊源)、认知规范(有关真实或正确信念的规范)、道德规范(正确和错误)、“工具性”或“思辨性”规范。

由此,法律推理的研究内容不仅仅包括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前提本身是否合理的研究。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86页。

该考题难度适中,属于书本上的内容,但属于非重点内容。

(3)中国语境下,法学方法论的含义。

对于法学的理解不同可能导致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不同。在中国的语境中,法学包括了所有以法律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所以对于法学的理解有两种:

1.把法学方法论理解为不同学科的方法论,比如法哲学运用哲学的方法,法社会学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史学的方法,相对应的法学方法论即相应学科的方法论知识体系。

2.类似于德国法学方法论的理解,也是当今主流的看法,把法学方法理解为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法学方法论即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及理论化,包括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形成理论、法源理论、法解释理论、法律续造理论等内容。

该考题难度适中,书本上不能直接找到答案。

2.材料表示法理学家会用法对于主体的需要来定义法的价值,但这不太确定,可我们又需要确定的结论来解决问题。【法律价值】

(1)你认为法律价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法律的价值系法律基于自身的重要性或者符合道德准则而所有的价值。法的价值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2.法的外在价值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实在法根据区分为直接的法的外在价值和间接的法的外在价值,前者有实在法依据,后者无实在法依据。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108页。

(2)你认为什么是法律价值的核心问题

法的两类价值中法的内在价值而非法的外在价值是法的核心价值。主张外在价值更重要的观点认为:如果法的外在价值与法的内在价值存在冲突,应当优先实现外在价值。在这种理论下法律只不过是实现一定法律价值的工具,而外在价值才是真正的目的,当手段不能实现目的时放弃手段实现目的是正当的。但是法的内在价值实际上是法的外在价值实现的前提,法的内在价值不存在意味着法将不复存在,法如果不复存在,我们再谈论法的外在价值将没有任何意义。

3.哈特的实践理论。

(1)分析“规则”和“习惯”的不同。

1.违反习惯不会遭致批评,而违反规则会。

2.违反规则不仅会遭致批评,而且违反行为本身就是导致批评的理由,因此对于偏离行为的批评本身被认为正当的。大多数被批评者也认为遵守规则以及违反规则遭受批评是正当的。

3.习惯不具备内在面向,不要求人们想到这一习惯,并且维持它。规则具有内在面向。人们是以内在观点或批判反思的态度对待与规则一致的规律性行为。不是机械的遵守,而是将其作为评价或证明自身以及他人行为的标准。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44-45页。

(2)分析“被迫”和“有义务”的不同。

1.对于被迫的行为,人们没有内在面向,但是对于有义务的行为人们存在内在面向。对于前者人们是基于审慎的考量而“遵守”被迫的行为,对于义务行为人们是基于内在接受的态度而遵守该行为。

2.被迫的行为对于社会不一定是必要的,但是义务规定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对社会生活的维持是必要的。

3.被迫的行为不一定损害被迫人员的利益,但是义务所规定的行为往往会牺牲义务人的利益。前者比如强迫一个重病的孩子进行手术,后者比如纳税。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45页。

(3)结合哈特的实践理论,分析为什么应当用母乳来喂养婴儿。

母乳喂养不应该被形容为“应该的”,但是可以形容为“好的”,因为不存在一个应当喂母乳的规则。存在一项规则需要满足两个要求:

1.存在规律一致性的行为。社会中大多数人会进行母乳喂养,该条件满足。

2.需要满足内在面向,人们基于自愿接受的态度而遵守该规律一致的行为。但是喂母乳的要求或者行动并非是基于内在面向的,而是因为人们相信“母乳喂养有利于婴儿健康”是一个好的行为理由。

《2025年法大考研法理学原理复习笔记》第46页。

该考题难度适中,属于书本内容,但可能存在理解上的难度。

三、论述(30分)

举例说明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辩证关系。

法律平等指的是法律适用的平等,事实平等指的是人们处于事实上平等的状态,两者属于对立统一的关系。

其次,法律平等也意味着一种实质平等,它意味着法律要把人们从一种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引向平等的地位。比如各国宪法都把平等当作最为基本的政治原则,此时的平等不仅包含着形式平等,它本身也包括实质平等的要素。实质平等的适用仍旧面临着合理差异与意志化的难题。比如,在就业平等之中,除了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存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主张男女同工同酬就是一种实质要求。主张男女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男女都要做一样的工作,因为生理上的差异,有些工作可能确实不适合女性。但是问题也在此,有时候可能存在以“女性不适合该工作”为理由拒绝招聘女性员工的情况,但是这些理由并不合理。如基于女性体力较弱为由拒绝女性进入工地。

事实平等指的是人们事实上处于平等的状态。虽然“事实平等”包含一种事实要素,但是实际上它却包含实然和应然的双重面向,一方面我们在某些方面确实处于事实上平等的状态,另一方面我们在某些方面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状态,我们需要改变之从而达到事实上评分的状态。比如,在人都会死这一方面我们处于一种事实上平等的状态,但是在男女平等、阶级平等等诸多方面,我们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

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是统一的。一是作为理想维度的事实平等是法律平等中的实质平等所追求的目标。二是作为形式平等的法律平等在事实上本身就是一种平等。三是通过把法律平等付诸实践,法律平等本身也就成为一种事实平等。四是一些事实上的平等是构建法律平等的基础。

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又是对立的。一是要求实质平等的法律平等是作为对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反对上产生的,同时它受制于反对平等进程的因素的阻碍。如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提出建立在对封建主义的不平等观念的反对上,同时收到封建主义的极大阻碍。二是一旦法律平等的实质目标全部得以实现,人们进入完全的事实平等的状态,那么法律也将不复存在。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种人人处于事实平等的状态。

总之,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我们需要在承认两者辩证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平等来促进事实平等。

该考题较难,《法理学原理》一书并没有介绍该内容。虽然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有许多可答之处,但是想要答出彩,答出理论深度需要很深的积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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