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到纪委监委,检察工作经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凸显。在多重改革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变化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较大调整。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对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的管理等作出较大调整。去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以下简称“中发28号文件”),深刻反映了党中央对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邃考量。省委对贯彻落实中发28号文件高度重视。12月25日,省委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省级部门的支持配合责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与定位
中发28号文件对检察机关的定位讲了5句话:一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三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四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5句话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充分的法律依据、坚实的制度基础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从历史和现实看
法治是任何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选择和遵循的一种治国方式和执政理念。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28号文件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既做法治实施的参与者,也做法治监督的推动者,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能够有力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从宪法定位看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国家权力授予不同机关行使,客观上必然要求形成一个有力的监督制约体系,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中国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
(三)从法律赋权看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了检察院的8项职权,分别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提起公益诉讼权;诉讼活动监督权;执行活动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从上述职权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有很大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司法办案,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发现问题更及时、监督纠错更直接。
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
中发28号文件明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包括批捕、起诉、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办案。刑事立案监督主要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规立案、越权管辖,长期“挂案”。侦查活动监督主要监督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坚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刑事审判监督既对裁判结果的错误进行监督,又纠正审判活动违法。刑事执行监督即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活动的监督。
(二)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主要是对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开展监督,主要有三种监督方式:一是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抗诉;二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三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当前,人民群众对“假官司”反映强烈,中发28号文件明确要求“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民事检察中还有一项较为特别的职能——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受家暴妇女等诉讼能力偏弱的特定群体。
(三)行政检察
中发28号文件对行政检察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二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三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公益诉讼检察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根据中发28号文件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检察机关还探索办理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五)统一履职的两项业务: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
基于少年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省检察院由专门部门(第九检察部)承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统一集中办理;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统一履行。
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为更好维护司法公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查办的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种犯罪。
依法能动履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落实好中发28号文件部署,关键是要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形成服务保障发展和安全的最大公约数。
(一)履职办案做到“从政治上看”
我们履职办案,无不关乎政治、大局、民心。比如,中发28号文件要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有利于促进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立面。不捕不诉,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机关。中发28号文件、省委办公厅《若干措施》均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又比如,中发28号文件要求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我们提出坚持“人民中心”的立场观、“小案”不小看的实践观和实质正义的公正观,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必须综合考量法、理、情,把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二)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汇聚合力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
中发28号文件明确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明确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二)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求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各级政协,要求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还要求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加强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