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解志勇: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研究

作者:解志勇,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针对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社会急需领域学科供给不足等深层次问题,可以从认识、整合、证立、回应等基本功能角度予以优化和重塑。整体方案是:将法学学科分为“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基础学科负责国家根本法律制度、法学基本原则和方法论的塑造,领域学科负责局部法律制度的构建。基础学科又可划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类,前者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含民事诉讼法)、刑事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后者则指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领域学科包括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网络法学以及其他具有开放性、回应性、针对性、灵活性特点的新兴法学学科。

关键词:法学;法学教育;学科结构;学科设置

一、新时代:法学学科设置亟需调整

学科设置与专业构建是高等教育的命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术研究的发展繁荣和未来走向。在2016年5月召开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以较大篇幅论述了学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在高校和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界引起巨大反响。2017年5月3日,他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针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再次指出,学科体系建设对法治人才培养而言至关重要,应尽快建成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学科体系,契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需要,注重实践结合,实现德法兼备。这为法学界深刻思考法学学科结构的优化和重塑问题提供了重要契机。

法学学科建设的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和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鲜有国家领导人专门针对特定专业或学科设置进行论述。习近平对法学学科建设的高度重视,充分展现了法学学科设置对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乃至对于中华民族“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的意义和价值。学科设置的科学合理程度,能够直观地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教育现代化的水平。法学学科也不例外,合理的学科结构不仅有利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有利于法治实践的进步。法学界对法学学科设置问题的研究讨论由来已久,不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或称应用法学)都或多或少地讨论过法学学科设置问题。

首先,二级学科设立的必要性问题。有观点认为,不论法学研究还是法学教育,都不应当分设二级学科。二级学科的设置,人为地造成了知识融合和学术研究的壁垒,并使法学教育远远落后于实践需求。客观地说,完全否定二级学科设置的价值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并非主流。相比之下,大部分学者都肯认二级学科的划分是深化科学研究所必不可少的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二级学科设置和划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有学者指出,从部门法与学科对应关系角度看,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设置问题较多,比如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是一个单部的法律,行政法则是由众多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法律群,那么,把二者硬生生搞成一个学科的依据何在呢此外,《刑法》一部法律即对应独立的刑法学二级学科,而民商法则包含民法和商法领域的众多法律,民法中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商法中有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这么多部法律,却只对应一个民商法二级学科。因此,学者纷纷质疑,这种划分标准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是否符合知识与学术体系建构规则

再次,二级学科划分和设置的方向问题。毫无疑问,过度强调学科分立,的确可能带来另外的弊端:二级学科之间封闭隔膜、自说自话,研究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既不能准确发现和认识问题,也不能妥当地解决问题,很难满足社会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需要。因此,应该加强法学内部各二级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融合,唯有如此,法学才能形成知识有机关联的学科体系,才能真正融入社会科学知识系统。换言之,法学学科设置应当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反映时代特色,满足社会分工和知识融合的时代要求。为了达到改良和优化法学学科内部结构的目的,学界把目光不约而同地投向了交叉学科和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学科。

二、功能审视:法学学科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会受到认识论上的终极矛盾,即知识研究的专业性与认识的全局性之间矛盾的支配。这一矛盾在某种程度上与诠释学循环相一致,后者常常被表述为:“认识全部从认识局部开始,而认识局部又往往需要了解全局”。法学知识的生产则在这样的循环下,经历了“从最初的原始状态,到以研究对象为主要依据的不断分化、细化,再到不断地调整研究的疆界和知识融合,最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研究部落”的过程,这里的“研究部落”就是学科。

(一)学科设置的四大功能

从学科发展的规律来看,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学科(群),一般承担着认识、整合、证立、回应等四大功能。这四大功能既是判断学科是否存在的依据,亦是审视其价值和意义的标准。

第一,认识功能。这是学科存在的首要功能。通过研究的积累,发掘不同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学术体系。毫无疑问,认识功能是任何一个学科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以认识功能为基础,实践指导功能得以实现。可以说,是否具备一定数量的、具备认识功能的二级学科群,是判断一个专业(或一级学科)存在价值的首要因素。激进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不区分学科设置,原因在于实践中并不会有人关心法学从业者到底是出自何种专业,实践问题的解决也大多运用到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不可否认,该观点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整体来看,其主张无益于法学研究的进步和认识水平的提高。

第四是回应功能。以上述三种功能为基础,学科设置理应具备回应功能,即对社会现实作出必要的反应,回答问题、解决问题、提供理论支持。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因应深化改革的具体实践和疑难问题,并在此过程中体现时代特色,提炼中国经验。此外,学科建设应当努力实现契合时代要求的人才培养目标,使法学人才在通晓整个学科乃至整个法学的基本原理或理论的基础上,实现具体方向上的纵深研究和职业发展,从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综上,二级学科的划分应当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合乎逻辑地实现上述四种功能。换言之,能够实现上述四种功能的法学学科划分是可取的,相反则是需要变革的。目前而言,法学专业(一级学科)被分为十个“目录内”二级学科: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保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在官方确定的二级学科目录之外,还设置了若干“目录外”二级学科,主要包括人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法与经济学、法治文化(交叉学科)、证据法学等。不难发现,随着学科设置权的下放,法学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数量与比重还会不断增加,相应的学科实践,迫切要求重新审视学科划分的功能性问题。

(二)功能视阈下现行法学学科设置的主要问题

从功能角度看,现行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是认识功能被削弱。法学学科设置标准不一,会造成某些学科内涵、外延模糊不清,从而影响学科认知功能的发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经济法学学科,在研究对象方面,它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存在明显的重叠,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方面,没有独特性,导致其在本体论和价值观方面发生错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始终难解难分。同时,学科设置上面临的困境,又投射到实体法律部门构建和法治实践中,严重限制了学科功能的发挥,类似情况还发生在国际法学、社会法学等学科中。

与此同时,民事、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置,造成的恶果日益凸显,严重削弱了实体法、程序法的整体功能和实践指导能力,更严重的是,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出现了明显漏洞。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置,是欧陆法学学科划分的主流做法,中国的承袭不足为奇。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法学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置的态势较欧陆有过之而无不及,且不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间存在鸿沟,单是处处以“实体是实体”、“程序是程序”的分割姿态开展学术和实践研究方面,就已经造成了学术研究和知识交流上的巨大障碍。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之间缺少互动,非常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缺陷。刑法学对反腐败领域的研究甚至抵不过十年前刑事诉讼法学对反腐败制度的研究,而“认罪认罚从宽”是典型的“量刑”内容,却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疏离、错位,造成了实践问题解决上的碎片化和低效率。

最后,是回应功能难以展现。学科设置往往影响着学术资源的分配和研究机构的设立。目前来看,最能体现时代回应性的领域学科,并没有被提高到应有的位置,这很可能影响对具体实践问题的回应能力。回应能力不足将导致法学知识体系明显落后于实践的发展步伐。以国家机构改革为例,深化改革的实践要求决定着国家机构的调整和重组,机构改革意味着法学知识体系的重大调整,例如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设立,彰显出国家对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视,相应地,行政法学、军事法学应当做出具体应对。再如卫生健康事业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领域,但目前的学科结构也没有将卫生法学或健康法学放在足够重要的位置。由于回应功能的发挥实际上是以认识功能为基础的,认识功能上的不足,必然造成回应功能的乏力,前文提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割等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加剧了回应能力的不足。四大功能发挥上的失位,直接导致了法学学科的发展面临危局,亟需进行重塑与变革。

三、基础与领域“二分”: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

学者们对法学学科结构的改革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这些意见虽然未必一致,甚至相左,但也有一些重要共识,如法学研究应该以问题为导向,以及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观点等。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学、法制史学等都可以归入理论法学之列,此外涉及应用的部门法学学科,均可归为应用法学范畴。尽管传统学科需要进一步分化、整合,但目前学科结构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对领域学科的重视不足,即未明确区分领域学科与基础学科,从而导致整体学科结构难以体现时代特色和中国风格。

“领域法学”是与基础法学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以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为导向,运用传统法学方法以及跨学科方法进行研究,所形成的一体化的法学知识体系。领域学科或者“领域法学”实际是问题导向下法学研究回应现实问题的产物。不论是基于对中国法学研究拿来主义和受西方话语权支配的反思,还是基于法律科学实践性的考量,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主义已经成了当前法学界的普遍共识。问题导向主义不仅影响了传统学科的研究方法,更使领域学科成为自然而然的产物。基于对“部门法”教义主义的批判,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进路应当由部门法学走向“领域法学”。不可否认,受苏联法学影响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及部门法分割的传统,在因应现实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与此同时,过度教义化的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创新与发展。在综合考量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将法学学科划分为两大类: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

(一)基础学科与领域学科二元并立的理由

首先,从学科面向的角度看,法学基础学科主要针对具有普适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国家基础法律制度等法学重大事项加以研究、阐释和建构,而法学领域学科则主要着眼于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二者相辅相成,前者为后者提供一般理论框架和方法论,后者有助于前者和整体法学的认识功能、实践功能、整合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尽管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还需要进行更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但基础学科与领域学科的二元并立,成为法学学科结构重塑的可行思路。而“领域法学”如何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是下一步进行学科结构重塑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快速推进,为领域学科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实践土壤和理论养分。在制度安排上,高校对二级学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设置权,使得领域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必须承认,高等院校不仅应当享有,而且还应继续扩大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权力,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对二级学科目录(不论是目录内还是目录外)实行严格管理。当下应尽快展开对领域学科设置标准的研究和试点工作,促进领域学科在健康的轨道上快速发展。同时应当明确,并非研究机构、人员、成果众多,属于现实生活中的热点就能成为领域学科,比如人权法学就不能成为领域学科,而应纳入宪法学范畴。另外,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方面,尚未超越母体学科范畴的“研究领域”也不宜纳入领域学科。

(二)基础学科设置:标准和范畴

确定基础学科的范畴,标准是首当其冲的先决问题。基础学科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具有高度的基础性、概括性、统率性、指导性,知识体系严整,内涵丰富,具有为特定领域法学研究提供范式的能力,属于构建法学大厦的“四梁八柱”;能够完整地实现认识功能、整合功能、证立功能和回应功能。以此为标准,理论法学(含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有资格成为学科结构重塑中的基础学科。一方面,基础学科会受到实证法规范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同属于同一学科的法律规范,往往具备共同的实质特点,相互之间具备紧密的逻辑关系。同一学科的知识体系亦须具备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具备相当数量的可以解释整个理论和制度体系的抽象范式,作为该学科的真实可感又贯穿全局的“骨架”。并且,基础学科的研究成果构成了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性知识。基础学科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建构。

1.以理论性、实践性强弱为标准,将基础学科先“切割”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理应成为首要的基础学科,其基础性、公共性、横断性、体系性、传统性使其成为所有法学研究的最终皈依。任何学科的学术研究,离开了理论法学都难以为继。从应然角度看,理论法学的学科阵营应当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具有天然联系,法律制度史属于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研究,因其目标往往设定为为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的优化提供知识,因此不属于历史学而属于法学范畴。整合了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学和法律制度史学等的理论法学学科,不仅有望解决学术资源分散、弱小的局面,还有助于理论法学认识功能、整合功能的发挥。理论法学之外的其他部分,均为应用法学。

3.宪法学应当与行政法学分离,成为独立的基础学科。宪法文本或者宪法精神在西方宪政史上可以追溯至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但宪法学却是资产阶级革命在主要西方国家取得胜利,特别是资产阶级成文宪法颁布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尽管各国宪法学的研究重点各有不同,但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宪法学形成了“规范宪法学、诠释宪法学、实证宪法学”三个层级相对固定的研究体系。由于我国宪法适用功能较弱,其研究路径常常向部门法中的关联性条款靠拢,使其与部门法的关系非常紧密。有学者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学之所以被设置为同一个二级学科,其主要原因就是宪法的价值理念、功能追求,与传统行政法比较接近。但就法学研究的实际来看,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研究视野和具体内容已经渐行渐远。因此,将宪法学作为单独的二级学科进行构建,不仅可以纠正以往强行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进行关联的错误,还可以为提高宪法学的学术地位,彰显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提供契机。

4.民商事法学与刑事法学均为“实体法+程序法”的整合型学科,作为传统基础学科当之无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长期分立,使这两个学科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被消减。起初,将所有程序法归入诉讼法学学科之中,其实不过是出于诉讼程序及知识结构之间具有形式上相似性的考虑。但形式上的类似,难掩实质上的价值、方法上的巨大鸿沟。如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出现,与刑事诉讼法几乎没有任何关联,就是明显例证。诉讼法单独成为一个学科不仅没有加强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交流,反倒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沟通的不畅。此外,有关仲裁程序的研究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分支。继续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作为一个学科已经不合时宜。反观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上就做出了很好的表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本科主干课程,这其中固然有整体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以及便利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考虑,但实体与程序难以分离亦是主要原因。因此,将民商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整合为同一二级学科,符合实践的期待。

(三)其他传统二级学科不列为基础学科

2.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由于存在共同的“国际”因素,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被统一放在了国际法的“篮子”里,此外看不出还有什么逻辑,事实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壁垒是难以打通的。此外,国际经济法在三者中的地位明显高于其他两者,出于整合弱势学科的需要,三者目前还可以被统称为“国际法学”。众所周知,由于弱国无外交,中国在近现代以来所形成的国际规则制定活动中,发言权微乎其微,晚近以来的国际法律规则主要由西方国家制定是不争的事实。未来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还应当落实到具体国际规则的制定上。因此,国际法学作为重要的领域学科将继续存在下去。

(四)走在时代前列的领域学科

与基础学科特别是传统型基础学科相比,领域学科更能体现当代中国的时代特色。多个领域法学学科都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知识体系,有些其实就是传统二级学科,但是新时代需要对领域学科的设置加以规范,促其符合一定的逻辑和标准,建构相应的知识体系。需要指出,不论是基础学科,还是领域学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它们共同组成法学学科体系大厦,对学科结构予以优化和重塑,是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法学研究,乃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基础学科的基础性在于其贯穿整个体系的抽象范式和对领域学科的指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基础学科高于领域学科,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领域法学发挥着整合不同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与其他一级学科知识的功能,并紧跟时代步伐因应社会变迁过程中出现的法学问题。领域学科展现了学科划分与部门法划分之间的距离:即使没有制定相应立法,领域学科作为重要的知识体系也有其独立价值。领域学科还会促进基础学科理论的发展和完善,预测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实证地看,领域学科有如下几种:

归根结底,领域学科是实践发展和学术知识融合的产物,它体现了传统法学知识和技术对新兴学科的孕育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将促进基础学科的现代化。领域法学的开放性、回应性特点,将极大地促进法治实践发展;与此同时,法治实践也会催生新的领域法学源源不断地出现。

四、结论

基础学科相对固定,能凸显法学作为科学的内涵稳定性;而领域学科则是开放的体系,最能彰显法学的与时俱进性。基础学科为领域学科的发展提供研究方法和基本范式,领域学科则为基础学科的发展注入活力,为其进步做出最好诠释,二者共同组成稳定、开放、包容的法学学科体系。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逐步形成以基础学科为根基,以领域学科为主要生长点,以新兴、交叉学科为补充的良性学科发展结构。以此为导向,基础学科划分为理论法学、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五种,领域学科则包括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卫生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从办学开设学科的角度看,有能力开设全部5个基础二级学科,是实施法学教育的资格条件和“门槛”条件,尚未达到此资格条件的高校,即不符合开展法学教育的条件,更谈不上进行领域学科的教育。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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