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开展食品健康功效评价,加快发展婴幼儿配方食品、老年食品和满足特定人群需求的功能性食品,支持发展养生保健食品,研究开发功能性蛋白、功能性膳食纤维、功能性糖原、功能性油脂、益生菌类、生物活性肽等保健和健康食品,并开展应用示范。此后,功能性食品的研究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高校与研究机构等主体纷纷加大研究力度,极大地推动了国内营养功能性食品的制作技术以及开发研究水平的提升。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功能性食品消费市场值超2700亿元,2018年至2020年产业增速超过15%,2020年至2021年间,大量功能性食品创业公司涌入市场,由此可见,我国功能性食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国内外功能性食品的定义及法律定位
目前,功能性食品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和法律地位,其定位尚未达成共识。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功能性食品是普通食品,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监管,产品上市前无需注册或备案,不得进行功能声称。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功能性食品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的特殊食品和部分普通食品。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后归纳总结,功能性食品的概念具有如下特点:以营养健康为目的而进行的专门设计和特殊加工,功能因子含量或活性明显高于普通食品,且有科学证据证明其有有益健康的功效,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为更好满足发展势头强劲的保健食品行业发展需要,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生产注册、功能声称、原料管理等做出了严格规定,使保健食品的定位更加清晰。
产品准入方面,我国保健食品采取注册与备案“双轨制”管理办法,即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采用注册管理。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则仅需备案即可上市。
产品声称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我国现阶段已受理批准的保健功能共27种,同时《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新功能定位明确分为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三类。由此可推测,保健食品后续可能通过声称的分级分类管理达到对产品分级分类监管的目的。
从监管角度分析,保健食品的定位、生产销售以及监管要求明确,功能性食品其本质仍是普通食品,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监管,产品上市前无需注册或备案,不得进行产品的功能声称。从科研角度分析,保健食品重点是基于现有成熟的科学技术对安全可控的保健食品原料进行标准化的研究,确保最终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性。功能性食品重点基于先进科学技术开发新产品、发现新物质、研究新功能,重点在于科技创新技术落地。
一是明确功能性食品定位。《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功能性食品,是具有保健和健康功能的食品,其中保健功能侧重法律属性(即法律用语),《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健康功能则侧重科学属性(即科学用语),即通过科学证实具有支持健康作用的功能,其范围广于保健功能,具有健康功能的食品则范围广泛。因此,根据现行法规制度规定,功能性食品理论上可分为可对产品进行声称的保健食品和可对产品成分进行声称的普通食品两大类。建议根据科学研究结论,确定功能性表达的对象(成分或者产品本身),选择不同产品研发方向,确保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同时技术落地,保障功能性食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现阶段存在不法商家虚假、夸大宣传食品声称的现象,误导消费者选购产品,最终营养摄入不均衡影响身体健康。建议企业加大科学研究力度,提高功能量效科学性,真实、科学声称食品功能。
四是提升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水平。作为产品的直接受众群体,消费者应该对其购买的商品有科学客观的了解。政府方面可加大推动功能性食品安全宣传的力度。社会组织方面,例如消费者协会也应加大对消费者维权知识的普及,使消费者加强自身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