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市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德市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
实施方案
承德市作为我省第一个提出生态市建设构想、第一个制定并通过人大批准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城市,现已进入建设实施时段。2007年,河北省被确定为全国省级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2008年,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我市兴隆县、隆化县被批准成为河北省生态环境监察重点试点地区。为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推进承德市生态市建设,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办字[2008]76号)要求,为切实搞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54号)和《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精神,结合承德市生态环境现状,开展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力争达到如下目标:
(一)建立监察、政策双重体系
建立起生态环境监察领导机制及更加专业的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建立并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统一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察统一监管,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符合承德市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完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
(二)建立三个重点区域、两个重点行业
建立兴隆县、隆化县和自然保护区三个重点监管区域,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充分借鉴围场县及全国其他重点区域试点建设经验,以矿山资源开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监管行业,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然保护和风景旅游区、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进行监察,及时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反行为。其他县区作为生态环境一般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将生态环境监察逐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适当开展生态监察工作。
(三)实现四个具体目标
通过开展生态监察,到2009年,承德市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基本遏制,重点生态环境监察区域环境明显改善,草场退化和沙漠化趋势有所控制,初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意识。具体目标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铁路、省级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风景旅游区周边以及水源保护区的所有矿山,达到复绿标准,百家“花园式”矿山建设工程得到实效;全市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和减排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与省、市联网,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达到98%以上,外排污水达标率100%;所有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在三个重点区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新建开发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100%。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2月)
各试点县区要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确定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
(二)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
(三)验收阶段(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
2009年8月底前各试点县区进行自查和验收准备。2009年8月市对试点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经验。2009年9月至12月迎接环保部、省环保局检查验收。市政府将把验收结果纳入目标年终考核制度,并根据验收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确定试点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见附件二。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矿山资源开采环境监察
1.新、改扩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是否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是否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2.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开发者对矿区进行治理。
3.对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工程,检查环评中涉及的生态保护工程到位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4.对已存在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且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责令开发者采取强制性补救措施,制定出整治方案进行限期治理。
5.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是否加强对尾矿库、废石和废渣堆放场的管理,防止溢流,渗透垮塌,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是否实现达标排放。
6.对矿区在正常关停或者报废前检查是否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计划,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方案,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关闭手续。
7.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整治,使矿产资源合理得到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区生态地质环境有效改善。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1.检查区域内是否建设有污染性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
2.检查区域内宾馆饭店生活污水和炉灶排放情况是否达到相应功能区排放标准,是否有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
3.监察区域内废弃物及旅游景点垃圾是否定点处理,有无倾倒固体废弃物及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行为。
4.检查区域内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止水体污染。
5.监察旅游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的影响与破坏,旅游线路开发对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影响与破坏,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6.检查区域内有无乱砍滥伐森林、毁林开荒、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等违反行为。
7.根据各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监察。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检查。
1.检查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2.检查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凡没有综合利用设施和污水治理设施的一律不得开工或投产。
3.对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粪便贮存利用场地进行检查验收。
4.定期检查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检查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对超过标准或总量指标、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县、区政府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关闭。
5.检查储存场所是否有粪液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现象,以及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行为。
6.检查畜禽养殖场是否地处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稠密区等),对地处环境敏感区和布局不合理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
7.监察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制度执行情况和排污费缴纳情况。
(四)其他区域和行业生态环境监察
1.流域和水源地保护。建立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违法行为的工作制度,制订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对水源地污染情况,督促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检查水源地周边使用农药、化肥及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环境或从事导致水土流失开发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2.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加强对产生污染的地膜、化肥包装废弃物、农药瓶等物品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农药、化肥使用种类和数量,加强对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污染行为监察,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有机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农村新能源开发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加强新农村建设。
3.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察。坚持“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加强对全市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对景区内各种人为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情况,旅游开发产生的三废处理处置情况、旅游设施建设情况、旅游线路开发情况及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是否产生影响情况,开展旅游及其他项目开发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三同时”制度。严禁景区内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防止景区旅游资源开发对景区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六、工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能,主动做好与成员单位协调工作,采取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考核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环保部门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内部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协调并衔接好环境监察机构与其它单位的工作关系,更好的发挥环境监察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结合此次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今后建立生态监察长效运行机制,将生态环境监察列入环境监察正式内容。
(二)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
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区域监察每月至少一次,一般区域每季至少一次。
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环保部门的信访内容,对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及时监察。
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抵押金制度,严格按照开发者治理、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对辖区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建设项目进行资源开发活动收取生态恢复保证金,确保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建设施工。
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要结合“十一五”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以环境监察机构为依托,建立生态环境专业执法队伍,提高生态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市级环保部门要指定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专兼职人员,要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监察资金财政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取证设备和其它监控手段,对试点地区给以重点支持,确保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提高监察队伍的装备水平和能力建设,确保我市生态监察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四)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合力
深入开展环境国情与国策教育,分级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岗位培训,提高各级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总结生态保护中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树立典型,予以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公开曝光。
附件:1.承德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承德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
附件1
承德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李维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方志勇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艳东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王书立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占洋市国土局副局长
高兴禄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秉礼市建设局处长
李连郡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艳刚市水务局副局长
董海良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思泉市旅游局副局长
吕树军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晓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段克吉市监察局副主任
孙键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唐建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附件2:
承德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调研;组织拟定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检查、巡查和督办制度,违法行为处理报告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反行为,对查到的属环保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反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管理职责范围外的违反行为立即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负责组织、筹备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考核和验收工作。
市发改委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核对或备案。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保护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对破坏矿产资源以及在基本农田、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内乱开发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种植基地的农药、化肥、农膜使用情况进行监察。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及推广,搞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对景区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从严查处无证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生态环境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市卫生局负责实施市城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
市畜牧局负责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工作,监察并制止在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地新建养殖场,配合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造成水土流失以及破坏饮用水源地、湖泊、河道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和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市林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对林业生态环境及捕猎、非法挖采野生动植物、森林采伐、征占用耕地、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监察工作,重点开展对毁林及违反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案件的查处。
市旅游局负责监察旅游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影响情况,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加大旅游业的生态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
市财政局保障环保部门正常行政经费的支出,使环保部门能力建设投资逐年增加,确保环保各项工作的开展,逐年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增加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监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