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西方法律文明是一条绚丽多彩的历史长河,那么伯尔曼的法律思想则是这条智慧之河中一朵闪烁耀眼的浪花。伯尔曼在他的学术生涯中,对综合法律概念、法律与宗教关系、法律演进模式等进行了精辟论述,其法律思想不仅对西方法学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积极倡导综合法律概念学说
通常而言,西方法学学者将法律概念表述为:“由在某个特定国家生效并实施的立法规则、行政规则和司法规则等构成的一系列规则体”。多领域的研究使伯尔曼对法律的内涵有着深刻的见解,他对这种狭隘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批判。伯尔曼认为,这种简单地将法律归结为一套处理事务的技术性手段,会限制人们对法律和历史的认识,也会阻碍其他专业学者对法律的研究,更会造成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不信任。在吸收了自然法学、实证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的基础上,伯尔曼最终提出了综合的法律概念学说。
一方面,综合法律概念学说更加侧重法律的过程性和事业性。伯尔曼批评了用“规则体”来定义法律的狭隘法律概念,同时赞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提出的“法是使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的命题。伯尔曼坚信,法律事业的目的除了公正地制定并适用规则之外,而且还包括其他的诸如投票选举、任免官员和宣布判决等管理方式。伯尔曼所提出的这种综合法律概念学说,注重法律的过程性和事业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综合性特征。
另一方面,综合法律概念学说既体现法律的精神内容,又具备物质力量。伯尔曼不完全赞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观点,他认为法律既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同时也是被改造过的习惯。另外,伯尔曼还对“政治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进行了批判,并提出法律不仅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且法律实质上既体现精神内容,又是一种物质力量。因为,法律需要人来实施,施行者本身具有物质性,故而使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智识和道德的内容。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经典论述
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较早对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进行过阐述,并认为在早期人类社会中法律和宗教之间呈现出彼此难分的紧密关联。后来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普遍感觉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渐行渐远,甚至互不相干。伯尔曼曾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尽管法律与宗教已经发生了分离,但是法律与宗教在很多方面依然表现出相互融通的态势,宗教依然影响着法律。
首先,法律与宗教涵盖有相同要素。通常而言,法律与宗教往往表现出四种相同要素,即仪式性、传统性、权威性和普遍性。就仪式性而言,法律像宗教一样也有仪式性——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各种形式,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等。就传统性而言,法律同宗教一样也有自己的传统性,法律的传统性主要表现为法律继承。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不是对各国政治、文化等传统内容的继承。至于权威性,正如宗教的权威性来自于对敬拜对象深深的敬畏,法律的权威性则表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最后是普遍性,宗教的普遍性表现为对人的劝勉和训诫,而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所固有的道德性。可见,法律和宗教有一定的相似性,只不过由于二者的运行机理不同,才产生不一样的存在效果。
其次,宗教对法律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以基督教为例,基督教是西方世界影响较大的宗教之一,其对西方法律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推动了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伯尔曼认为,发生在11——12世纪的教皇革命建立了西方最早的近代法律体系,这为以后各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二,为西方法律发展提供了观念基础。正如宗教思想认为的那样,由于个人获得了上帝恩典才有权凭借个人意志来改变自然界并创造新的社会关系,而这种思想正是后来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的核心观念。第三,为西方法律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如近代西方法律中的诉讼法、财产法等部门法,都不同程度地沿袭了教会法中的制度内容。18世纪之后,经历了改革的宗教由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但是对法律仍具有影响作用,只不过不如以前那样直接,影响的形式和范围也有所改变。
科学揭示法律演进模式
整体上看,法律的演进是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漫长而缓慢。如果从不同的视角对这种法律演进模式进行观察,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伯尔曼选择从渐进与革命的视角去深刻揭露法律演进的合理模式。
法律演进的最平稳方式是渐进式的发展。依据伯尔曼的观点,西方法律一直处于有机的不间断发展之中;渐进是一种连续的、不显著的变化过程,正是这种渐进使得社会呈现出一种向前发展的趋势。当法律经过了长期的不间断渐进式发展,实现了由量变到质变、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历史蜕变。
法律演进的最显著方式是发生革命。伯尔曼指出,及时做出变革是所有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预见并及时做出法律变革将可能引发社会革命。所谓革命,并不是仅指暴力,而是因为革命往往预示着一场以暴力为手段和特征的社会巨变。在这场巨变中,旧的法律制度如不能及时解决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剧烈矛盾,先前存在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将可能逐渐被推翻,全部由更具生命张力的新一代体系接替。
当然,伯尔曼关于法律与革命的论述也存在着局限性。在革命的发生原因上,伯尔曼本人也没有摆脱一元决定论的思维模式,特别是他过分强调了革命与政治、暴力的关系,而忽视了潜隐在政治和暴力背后的经济因素。
总结与启示
从历史的角度看,伯尔曼可以算是一位睿智的法律思想家,他不仅以丰富的手笔为后世展现了一幅气势恢宏的法律与文明演进的历史图景,而且还深刻揭示了西方法律传统与宗教文明之间多层面的血肉关系。伯尔曼的法律思想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成为西方法律理论发展脉流中“流动的血液”;无论是对西方当代国家的历史推进,还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伯尔曼的法律研究都为我们提供一种系统化的支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宏伟目标,任重而道远。从法律自身的运行情况看,我们现在迫切需要培养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守法精神,努力克服社会转型时期有可能出现的权力者滥权问题;要合理吸收宗教、民俗中的有益成分,从心理层面构建一种长效机制,使法律权威不再停留于口头,而是社会个体的自觉性维护和践诺,因为,只有法律被严格遵守,才有法律实现的可能,并最终形成自己民族的法律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