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

3、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

4、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

7、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

8、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

9、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

11、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

12、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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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律师普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普法内容 二者之间的区别有: 1、保护对象不同。公法主要基于公共利益出发,而私法主要基于私人利益; 2、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司法主要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3、强调的原则不同。公法强调国家干预,而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我国https://www.110ask.com/tuwen/88805215150342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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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公法与私法的分立与结合一、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关于公法和私法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对这一经典性的定义加以肯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这里所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605/10/14754844_383793229.shtml
6.韦伯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三原则的论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德国法学理论一个很重要的划分,但对于划分的原则充满了争议。韦伯举出了三种划分原则。 (一)第一种划分原则:组织行动原则 就法秩序规定下的意义而言,公法是约制国家机构相关行动的总体规范;而私法则是受国家机构所规制的行动的总体规范。 公法 约制国家机构相关行动的总体规范 私法 受国家机构所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811179/
7.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分析(上)研究财产权体系的公私法定位,不得不首先探讨公私法划分的源流及其理论背景。只有在此前提下,我们才能对财产权的公私法定位进行分析和评价。早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从公元5世纪开始,最早的罗马法典《十二铜表法》便将行政法、宪法法规以及公共宗教仪式等拒之于该法典之外。但从理论上正式进行公法和私法分类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360811.html
8.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A.正确B.错误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F文档转化为在线题库,制作自己的电子错题本,提高https://www.shuashuati.com/ti/8ef63e32fe924c71987f324034c4bc83.html?fm=bdbds5cdb729c13afcc3fc473a17dbbcabaa5
9.公法私法社会法的理论分类和经济法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公法私法的划分的传统,他们认为,法律只有一个,国家机关和公民遵守同一法律是法治和自然公正的要求,划分公私法意味着政府追求自己的特权。但是随着社会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英美也越来越多的注意到了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并就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扬弃“由于社会传统不同,英美没有公、私法划分的学理概念,在http://mzx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3/08/id/42332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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