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房屋由甲转移登记到乙名下。因甲履行合同时未交付房屋对应土地,土地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合同,房屋转移至甲名下。判决生效后,甲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要求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后登记机关按照更正登记方式将房屋登记至甲名下。
我国不动产登记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但现实往往比理论更为繁复,各种偏离常规的疑难复杂问题对登记机关准确登记发出新的挑战。笔者也希望通过研究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探讨不动产登记中部分理论的欠缺,最终实现不动产登记理论与实务共同完善。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72页。
[2]程新文、司伟:《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0日,第7版
[3]程新文、司伟:《基于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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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美霞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郝美霞律师曾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工作四年,主要从事合同、房地产、行政诉讼业务。
执业以来,郝美霞律师独立承办或协助承办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自己独到的诉讼策略体系。
郝美霞律师曾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了解行政机关架构、职能及工作程序和流程,工作内容包括:撰写法律意见、参与行政机构规章制度的制定、开展法律培训、参与商务谈判、风险控制和合规性审查等。
此外,郝美霞律师曾参与撰写民法典评注之租赁合同律师评注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复议案例分析课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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