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双线诉讼”司法理论“调适论”中国贡献

目次

一、时代催生互联网法院

二、“双线诉讼”模式实践与制度创新

三、传统司法理论析辨与调适

四、“三步走”战略与制度构想

五、司法模式的中国贡献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中国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这是人类司法史上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考察,及时总结其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经验,研究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其发展战略,向世界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司法方案,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现实必要性

当人类历史的车轮行至20世纪末,互联网技术横空出世,在全世界的发展势不可挡。据统计,截至2022年1月,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增长至49.5亿人。网络使海量信息几乎无成本在全球交互,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连接越来越深入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在观念、工作、生活、交往、财富、创造等方面,都发生史无前例的革命性变革。互联网的发明就像当年蒸汽机一样,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世界革命,它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创造性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互联网为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了各种网络交易纠纷、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等。有的公司甚至在经营计划中为败诉赔偿准备专门预算,将与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冲撞计算为公司成本。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一份报告中称:2020年间网络犯罪和互联网欺诈受害者们向该机构上报的损失金额,已经达到了42亿美元,较2019年增加了大约20%。

(二)理论基础与理论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脉搏,紧紧抓住技术革命特别是互联网带来的法治新课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逐步创立了互联网法院新模式。

首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互联网法院设立与发展明确了核心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点。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研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推动法治高质量发展的力量源泉,也是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具体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全过程的必然要求。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国家诉讼费用过高、诉讼过程漫长、社会成本增加,司法离社会公众越来越远,甚至遥不可及,为人们所诟病甚至产生信任危机。特别是网上交易等行为,本来触手可及,转瞬即达,但发生纠纷进行诉讼,经常还是千里迢迢、舟车劳顿、旷日持久。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危机必然导致正义危机。现代司法裁判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当为民众所接近。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在理论上、实践上、程序上、实体上都更加接近正义,大大促进了社会公平,实现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

其次,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理论为互联网法院设立与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有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创新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大命题,要增强创新、培养创新思维,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已成为新时代精神的灵魂,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各方面。所谓创新,即通过有意识的活动,突破或超越传统的常规的理论、理念、模式、规则、技术等,实现新的飞跃和目标。这个过程不是自然而然的由量变积累发展而成,而是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推动创造。近些年来,线上诉讼、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等,都是通过创新努力而实现的,其中互联网法院突破了传统的司法模式、诉讼原则、程序范式、实体规则等,具有原创性、标志性意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实践。

最后,关于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互联网法院设立与发展指出了基本路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迭代更新,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日新月异,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经济前所未有地发展,正在成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仅为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指明了方向,而且也为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为司法直接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互联网法院设立指明了基本路径。

(三)前期探索

为适应互联网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2017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2021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都互联网法庭成立。

综上,互联网构筑了与物理世界完全不同的虚拟世界,在此时空发生的行为包括产生的纠纷、犯罪等,完全是一种有别于人类文明史任何阶段的全新形态。在工业文明物理空间成熟起来的传统法院,一边审理物理空间发生的纠纷案件,一边又审理网络空间发生的纠纷案件,两个“世界”左右逢源,在法官理念、司法理论、审判形态、诉讼程序及其规则等方面,很难周全。互联网时代需要与之相匹配、相契合、相适应的司法形态与法官队伍。从长远看,不仅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初露端倪的“元宇宙”等,很可能更会出人意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在虚拟空间进行,这些既需要法律直接规制,也需要与之相契合的新型司法示范引领。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可行性。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几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35万余件,审结33万余件,诉讼费用在线交纳率93.8%以上(有的法院达到100%),在线庭审率93%以上(有两个法院分别是99.9%、99.82%),案件平均庭审时长约25~38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37~70天,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82.4%~92.4%,自动履行率最高的达93.6%。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年来,共受理案件156179件,审结143660件,法官人均结案数4105件(本地传统基层法院人均结案数约1500件);上诉2122件,上诉率1.63%(本地传统基层法院上诉率为13.1%);再审2件,再审率0.0015%(本地传统基层法院再审率0.067%);处理来信来访事项32件,占案比为0.2%(本地传统基层法院累计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占案比为0.75%);平均庭审时长约25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37天(本地传统基层法院平均庭审时长约66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121天)。针对网络空间行为不同于物理空间行为的特征,三个互联网法院实现了一系列创新。

(一)创新案件管辖制度

(二)创新法庭及审理模式

(三)创新与新技术深度融合

(四)创新实体裁判规则

(五)创新社会共治方式

(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一)主要理论观点

概括起来,当前法学理论界有关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司法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传统论”。有的认为,尽管互联网法院是新生事物,但在程序规则的构建上,仍需以传统诉讼法基础理论为核心。电子诉讼不具备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诉讼的能力,传统诉讼中的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以及法庭对证据进行自由评价的原则都要得到遵循,这些原则构成了电子诉讼适用的基准。只要承认互联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属于司法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程序,就必须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还有的认为,在线审理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与传统的线下审理没有本质区别,不同的是互联网法院把线下审理程序搬到线上,从立案、受理、送达、质证、庭审到判决的全流程线上完成。

四是“重构论”。有的认为,与传统司法相比,互联网法院呈现出诉讼活动在线化、当事人账号化、诉讼规则现代化、法院电子化、审判智能化、网络治理司法化等新特征,并跨越了技术、组织、程序法、实体法等不同领域,需要重构具有自身特点的法理基础。有的认为,“在线”意味着时空界限被打破,信息传递、交流、留存等发生根本变化,应以在线为基本定位、基本特征和基础维度,确立新型诉讼规则,同时也应考虑应对仪式感和庄严性等基本理念、直接原则等诉讼基本原则、管辖和证据规则等具体传统规则的挑战,进行适当的创新和解读。还有的认为,我国民事电子诉讼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电子诉讼规则体系,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深度的理论总结与规则重塑,推动电子诉讼规则的结构性构建,电子诉讼与人工智能、5G、区块链、大数据司法的融合应用,将共同构筑未来信息社会的法治图景。

(二)“双线诉讼”模式的基本立场

(三)“调适论”之刍见

我国已成为网络大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就涉及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推动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作为重点任务。《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将“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作为重点内容。我们应当站在时代制高点,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需要,立足于当前客观需要和可能,着眼于未来长远发展,推动互联网法院高质量发展。数字正义是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更高水平需求的体现,是数字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互联网司法的价值目标。互联网法院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数字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依法有序发展、规范数字空间秩序和数字技术应用伦理,满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进而实现数字社会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当研究谋划互联网法院“三步走”发展战略。

(一)总结改革经验,把握基本规律

基本目标是解放思想,总结近几年互联网法院改革的经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互联网法院这一信息化时代产物的规律性,巩固改革成果,培养储备人才,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突破地域区划统一行使管辖权。以工业大生产为特点的工业文明,催生了城市化和人口的大量集中。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判出发,传统法院的诉讼管辖都普遍确立了地域管辖原则。但是,互联网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通域性”,没有地域界限和距离,全域贯通统一。“双线诉讼”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不应简单适用地域管辖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为互联网法院突破地域管辖,在全国统一行使管辖权提供了政策依据。建议“双线诉讼”案件管辖突破地域,根据任务量和人力,全国统一确定管辖。

3.探索建立“类集团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多数甚至无数客户连续发生海量同种标的、同类性质的交易,如网上购物、网络小额贷款等。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诉讼标的较小,而且都有固定合同条款,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同,违约情形类似,案件同质化现象突出。但是原告起诉时,可能许多“客户”尚未发生交易,或者交易尚未产生纠纷,将来发生纠纷起诉之后,严格讲并不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适应互联网诉讼的特殊需求,创建“类集团诉讼”制度,即事后发生类似交易,产生纠纷当事人起诉的,经一定程序审查,确定属于同类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的,直接适用该类案件判决、裁定,使大批量没有规则价值的简易案件快速、简化、批量化处理,降低诉讼成本,这样更符合“双线诉讼”特点。

(三)健全体制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基本目标是构建系统的法律体系,改革审判体制,完善全国布局,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互联网时代特色、在地位上与传统法院并行比肩的、科学完善的互联网法院体制和审判体系,实现互联网法院高质量发展,推进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制定《互联网民事诉讼法》。现行《民事诉讼法》是针对物理空间发生的传统诉讼而制定的,许多内容难以适用互联网案件审判。虽然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线上诉讼的原则规定,但长远看仍不能适应互联网诉讼需要。“双线诉讼”对传统诉讼理论、原则、规则构成了重大挑战,有的甚至是颠覆性的。这种时代变迁带来的司法革命,不是对传统诉讼规则的简单复制,而是理念的重塑以及原则、规则的重构,需要对诉讼程序进行根本性的现代化改造。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一些主要问题作了初步规定,对指导规范互联网诉讼有重要指导意义。建议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针对互联网诉讼的特点,适时制定《互联网民事诉讼法》或《互联网诉讼法》,以全面适应互联网诉讼需要,完善我国诉讼法体系,为世界诉讼法理论和立法实践贡献中国智慧。

3.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35万余件,上诉率、再审率、来信来访事项占案比都明显低于传统法院。如,广州互联网法院所办案件,上诉率、再审率、来信来访事项占案比分别为1.63%、0.0015%、0.2%,远低于当地传统基层法院13.1%、0.067%、0.75%的比率。这说明“双线诉讼”案件审理质量高、效率高、当事人认可度高、裁判权威性高。因此,未来立法建议在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构建多元审级制度。基本原则可以是:重大、疑难、复杂、关键证据未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固定、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实行一审、二审和有条件的再审;一般案件特别是关键证据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定,没有篡改可能,当事人无法推翻或反证的,可以实行一审、二审制,不必设再审程序,真正实行“两审终审”制;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主要证据已经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必设二审、再审程序。这种多元审级制度符合互联网行为即时、快捷、经济、行为留痕、证据易固定等特点和规律,既降低了社会的司法成本,又保证了办案质量。

4.设立上诉审互联网法院。现在的三个互联网法院都是基层法院,上诉审法院是其所在地的传统中级法院,这样带来一个悖论,互联网法院是基于信息化时代互联网行为纠纷的特殊性而设立的,许多都不同于传统法院。互联网法院一审,又由传统中级法院行使终审权,从审判理念、诉讼程序运行到裁判规则等方面似难以保障统一,不仅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而且降低了成立互联网法院的价值,因此建议考虑设立上诉审法院。从已有基础、审判力量、业务能力、社会成本等方面考虑,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将现有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改造为上诉审法院,另行设立若干一审法庭,以相对自成体系,统一理念和标准等,充分体现互联网法院的时代特色和价值。基于互联网诉讼无地域区划界限的特点和互联网案件上诉率、再审率、信访事项占案率都很低,上诉审法院任务量预计较小的实际情况,如无特殊必要,宜严格控制新增设法院,若以后审判任务需要,以现有法院增加人员为主要解决之道,以体现互联网法院规模化、批量化、简捷、高效的特点。

5.完善互联网法庭全国布局。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一审互联网案件数量、种类越来越多,根据任务发展需要,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逐步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布局设立一审互联网法庭。设立原则主要是:首先,充分考虑互联网无地域、无区划、无边界等特点,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一审法庭和上诉审法院地域上也不必相互对应,主要根据案件量和法治人才优势等在全国统筹布局,防止受地方利益影响。其次,全国法庭数量不宜多,突出“集约化大生产”规模效应,充分体现其容量大、速度快、效率高、标准统一的特点。最后,各互联网上诉审法院和一审法庭案件管辖分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量和人员情况统筹安排。

(一)彰显互联网法院样本价值

中国互联网法院与一般的“互联网+司法”不同,它是独立于传统法院、具有自身实体、将其整体与互联网完全融为一体的全新法院形态。展望未来,鉴于物理世界与互联网世界共生共存,互联网法院不可能替代传统法院,但与传统法院各行其道、各扬其长、并行比肩、相得益彰,将是大势所趋。我国顺应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法院设计、建设方面率先进行了有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提升理论,完善规则,丰富实践,对未来全球司法彰显样本价值。正如国际法院院长优素福所言,中国的互联网法院为司法活动的未来样式奠定了基础。

(二)推动互联网法院模式定型化

适应互联网诉讼需要,我国互联网法院从设立、管理运行、法庭形态、立案、庭审、裁判、送达等方面都作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在创新诉讼理论、诉讼载体、诉讼模式等方面摸索了经验。这不仅有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对新的诉讼模式进行了系统概括、规范和提升,为互联网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其经验日渐丰富,期待互联网诉讼立法尽早提上议程,这些都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引领借鉴意义。

(三)完善互联网行为规制

(四)展现互联网司法治理体制优势

(五)扩大“互联网+司法”新形态影响

传统理论认为,法律具有保守性,不轻易改变或破坏自发形成的秩序,司法也是保守的职业。尽管近几年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有的国家将互联网技术引入了诉讼活动,但总体而言,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和对传统司法规律认识的局限,多数国家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持谨慎态度。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看,源自于工业文明的传统司法理论,正面临如何适应、完善、发展的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变革的背景下,伴随着司法改革浪潮的推进,中国不仅建立了世界领先的互联网法院,而且传统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技术创新与司法深度融合方面开了先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得到了世界同行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和赞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动提议,向全球宣传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经验,作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推进南南合作的重要举措。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活动的深度融合,将对世界司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可以预见,互联网新技术的冲击将势不可挡,中国“互联网+司法”的新形态必将是世界未来司法的先行者、探路者。

THE END
1.人民日报整版阐述: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要立足中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思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https://www.fjrd.gov.cn/ct/3-169339
2.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既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和文化底蕴,又激发中华法治文明的内生动力和蓬勃生机。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10/t20241015_5790813.shtml
3.夏伟:法典化时代领域法治的法理阐释与中国路径最后,法律的规范价值受削弱。在现代社会,法治的行为规范功能被国家所制定的大量法律规则、条例和政策削弱,面对众多的法律文件,国民难以合理期待法律为其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大量法律文件事实上难以被国民遵守而造成规范性贬损。 法典所建立的理性范式总有例外,法典化时代的社会治理仍然需要接纳新观念,对于不能进入法典的规范http://www.cicjc.com.cn/info/1040/16306.htm
4.法律如何进化在人类的漫漫长河里,法律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演变。这种演变其实反映的是法律的一种进化。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法律如何进化?法律进化的路径在哪里?作为日本著名法学家牧野英一的代表作之一,《法律的进化与进步》采用正文和补遗的体例,探讨了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分析了20世纪日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3-08/31/content_8895094.html
5.强势文化二元认识论与法治强势文化的局限性中最重要的是它的二元文化认识论,即建立在理性和非理性基础之上的二分法。这种二分法把理性和非理性、个人和集体、法律和宗教、东方和西方对立起来。不仅阻碍了强势文化认识弱势文化的可能性,也限制了强势文化本身的发展。马克思韦伯对中国的研究上所犯的错误直接源自他的二元文化认识论立场。韦伯基于他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9520
6.检察日报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朴实清新的文风、凝练细腻的笔触,对新时期国家和社会的相关法治热点问题、事件、案件进行解读评说,对作者法律人生历程中真实的人和事娓娓道来,内容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现实,具有较强的时代性、思想性、实务性和可读性,也能在一个侧面折射出改革开放以来新一代法律学人成长的精神之旅和心路https://szb.jcrb.com/mobile/2023/20230817/20230817_003/content_20230817_003_4.htm
7.具有时代性的一九五四年宪法并处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保障我国国家统一和社会进步的法制基础的五四宪法,既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下诞生,因此就必定会鲜明地表现出当年20世纪中期时代性,即中国正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一、中国属于社会主义阵营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xianfa/2006102643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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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中国特色法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光明日报武汉大学四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第二个阶段是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中国的法治处在徘徊期和破坏期,很多法学院和法律系停办;第三个阶段是中国法治的恢复与发展时期,即从1978年到2012年;第四个阶段是从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始,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https://news.gmw.cn/2017-12/29/content_27217171.htm
10.法治与德治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再次,要在结合当下社会特点,注重网络时代下的道德与法治建设,注重培育网民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和网络道德。信息时代性,网络乱象丛生,近年来网络诈骗、AI技术野蛮生长,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亟需关注和依法治理。 三、法治与德治共同作用的不足 虽然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这一工作,我国做了许多探索和实际工作,但是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2Fnote%2F862898490%3F%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