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对清廉问题作出过深刻论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清廉建设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清廉建设的经典论述,对于我们当前推进清廉浙江建设乃至提出与加强清廉中国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清廉建设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
(一)揭示腐败的根源,明确清廉建设的根本保障、本质内涵和价值旨归
清廉建设,主要包括消除腐败和构建廉政两个方面的内容,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自古以来,消除腐败、构建廉政就是一种被普遍追求的政治状态,但腐败始终存在,无法杜绝。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宏观视野出发,从根本上指出,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消除腐败、构建廉政第一位的因素是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腐败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尤其是所有制形式,铲除腐败的根本途径是消灭私有制,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1.腐败产生的根源是私有制
2.无产阶级政权是清廉建设的根本保障
3.实现真正的民主是清廉建设的本质内涵
4.为人民服务是清廉建设的目的指向和价值旨归
(二)实施真正的民主政治,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虚伪的民主制度,是少数人的民主制度,不可能实施真正的民主政治,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反之,他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实践经验时发现,公社实现了真正的民主制度,“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公社“是真正的国民政府”,公社勤务员“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仔细考察了巴黎公社在政权建设上的举措,全面阐述了无产阶级政权实施真正的民主制度,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落实普选制,选拔人民公仆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普选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但是,普选权长期被资产阶级滥用,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充当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在巴黎公社“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①,即人民群众通过行使普选权,把代表自己利益的人选进了国家机关,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公社“是法国社会的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因而也就是真正的国民政府”②,如果能够使全法国的大城市模仿巴黎公社的做法都组成公社,并由此形成合力,那么“国民代表的选举将不再是总揽一切大权的政府玩弄手腕的事情,而是组织起来的各公社的意志的自觉表现”③,即国民代表将成为真正服从于人民群众意志和愿望的公仆,人民群众将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2.实行罢免制,保持队伍纯洁
虽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都由普选产生,但因选举人难以对每一个候选人都充分了解,难免会出现用人不当的情况。同时,当权者在执掌公权力的过程中,面对各种诱惑,其思想、行为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不仅要运用好选举权,而且还要运用好罢免权。罢免制既是无产阶级民主的又一制度基础,同时又是政府运行中的纠错机制,以此督促无产阶级政权机关公职人员必须随时随地自觉向人民负责。罢免制度能将贪污腐化的公职人员及时清除出去。具体来说,即使民主选举把好公职人员的进入关口,将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选进组织,但是也无法保证这些公职人员永远保持先进纯洁,这就需要监督制度及时发现腐化的公职人员,并启动罢免制度将其清除出去。
3.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内外监督
(三)俭廉实干,建立真正的廉价政府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对立的每一个国家都需要公共权力,“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无产阶级国家同样存在阶级对立,“公社并不取消阶级斗争,工人阶级正是通过阶级斗争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从而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因此,无产阶级政府同样需要向公民收税。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的国家与资产阶级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无产阶级致力于建立真正的廉价政府,即尽可能降低行政成本,从而降低赋税,减轻人民负担,实现廉洁的政治。
1.精简政府机构,减轻人民税负
马克思认为,廉价政府应该是机构精简的政府。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国家必须限制自己的开支,即精简政府机构,管理尽可能少些,官吏尽可能少用,尽可能少介入市民社会方面的事务”。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实践经验时,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公社在节约行政成本开支上的做法,指出,公社与以往旧政权完全不同,它首先就取消了常备军和国家官吏这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同时,公社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如:规定公社委员出门不得乘坐豪华轿车,不得穿着炫耀自己身份的华丽服装,不得利用职权无偿居住高档房间等。这些严格的规范时刻约束着公职人员,防止贪图享乐、铺张浪费等现象的出现。如此,政府庞大臃肿的管理机构大大缩减,管理队伍精简优化,廉洁政府得以实现。此外,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即公社实行“议行合一”,从而压缩了政府机构,节约了行政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的纳税负担。
2.压缩政府职能,实行社会自治
马克思认为,廉价政府应该是职能有限、践行社会自治的政府。对此,马克思高度评价公社在组织无产阶级专政政权中的实践,即从资产阶级政府中夺取合理的职能,“归还给社会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践行社会自治。当然,仍然需要给中央政府保留“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只要公社制度在巴黎以及次一级的各中心城市确立起来,那么,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即在全法国大多数城市都组成公社,无产阶级的“自治政府”将取代资产阶级的“集权政府”,实现社会的自治。这是因为公社体制会把国家“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与此同时,“国家的职能将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当然,由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衍生的地方自治不再用来制衡国家政权,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社会顺利承接政府被压缩的职能,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公社所带来的“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的自主与自治。
3.实行俭廉等薪,降低行政成本
马克思认为,廉价政府应该是勤俭节约的政府。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革命实践经验时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厉行节约,既进行政治变革,又实行经济改革”。具体来说,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这样不仅避免将国民财富浪费于供养不事生产、贪污腐败的国家官吏,达到节约行政资源、消灭贪污腐败的目的,而且可以将节约下来的国民财富用以提高政府的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实行同工人薪酬同等的制度,包括公社委员在内的一切公务员“所得的报酬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这样的薪金只略高于伦敦国民教育局秘书工资的五分之一”。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对公职人员的薪酬支出,节约政府的行政资源,而且能够“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保证整个组织队伍的纯洁性。此外,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廉价政府应该是取消特权、经济平等的廉洁政府。马克思指出,在巴黎公社里,“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只领取工人工资的勤务员代替了享受特权和高额津贴的老爷们,这样既可避免公职人员利用特权谋取私利,也可消灭不必要的公务津贴,降低行政成本。
二、列宁关于清廉建设的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
列宁关于清廉建设的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清廉建设的重要论述,并结合俄国十月革命,以及其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不断加以创新,涉及党的建设、政府建设、反腐倡廉、群众监督等方方面面,具有丰富的内涵,为俄共(布)加强自身清廉建设、廉洁执政提供了指南,也为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清廉建设指明了方向,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建设无产阶级的廉价政府
(二)重视廉政机构建设
(三)加强从政者思想教育
列宁认为,党内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存在同一些党员干部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要预防和消除党内存在的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就应当扫除文盲,因为,“贪污受贿行为”正是“靠文盲这块土壤滋养的”。但是,单单扫除文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教养。列宁明确指出:“文盲固然应当扫除,但仅仅识字还不够,还要有能教人们同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作斗争的文化素养。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是任何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都无法治好的毛病。说实在的,这种毛病靠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是治不好的,只有用提高文化的办法才能治好。这项任务就落在政治教育委员会的肩上了。”
1.作出决议
列宁强调,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教养和思想政治素质。为了提高党员干部的文化理论素质,根据列宁的指示,1920年10月,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强调建立政治教育委员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人民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共和国政治教育委员会的法令》,强调必须以政治教育的手段同官僚主义现象作斗争。这些决议、法令的实施,对当时领导干部的管理、奖惩和廉洁防腐起到了重要作用。
2.建立党校
3.长期坚持
(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六)创新清廉建设的办法与手段
1.赋予选举权和罢免权
列宁在二月革命后汲取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强调要赋予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纲修改草案初稿》中提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全部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由人民随时撤换。”列宁在十月革命后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规定:人民有权随时撤换违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公职人员。“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而只有实现了罢免权,才能“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
2.履行检查权和质询权
检查权和质询权是廉政机构履行职责的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根据列宁的思想,廉政机构,在其建立的初期,就被赋予了检查和质询的权力,并且随着实践发展,检查的范围日益扩大,质询的层级越来越高。在列宁时期,廉政机构拥有从对生产一线,到机关工作,到领导决策的纵向的各个层级的检查权和质询权,以及拥有对粮食、运输、国防、企业工作、党建工作等横向的方方面面的检查权和质询权。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列宁所赋予廉政机构的检查和质询的权力,包括了对党的最高执行机构——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检查和质询的权力。列宁指出:“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3.加强舆论监督
列宁十分重视新闻媒体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违法犯罪行为和形形色色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作用,并强调报刊应当“公开揭露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弊病,从而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弊病”。经列宁审定的俄共(布)八大决议指出,党和苏维埃的报刊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揭发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犯法行为,指出党组织和苏维埃组织的错误和缺点。1921年3月,在俄共(布)十大上,列宁又指出:“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1923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仍然重申了列宁的上述思想,强调指出:“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懈怠、受贿等等)。”因此,要通过创办报刊来经常地、广泛地批评党和苏维埃的缺点和错误,公开地揭露和讨伐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从而对那些违法腐败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舆论监督制度的建立及其强大的影响力,使其在遏制和预防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清廉建设重要论述的现实启示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和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导无产阶级解放、人类解放的强大思想武器。为了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继续推进,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清廉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提出并推进清廉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与行动指南,在实践中必须持续坚持,并进一步发扬光大。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深化制度反腐,防止权力滥用
(三)创新监督机制,发挥人民群众作用
1.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并将之作为加强执政党建设、强化清廉建设的重要手段。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提出了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的号召,并以身作则加以带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的重要论述和指示,为领导干部深入下访接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现场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与问题、改善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20多年来,历届浙江省委、省政府始终牢记习近平同志当年下访接访时的殷切嘱托和谆谆教导,一任接着一任干,推动了信访和下访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在未来持续推进清廉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将群众上访与领导下访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持续优化信访生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数字化、标准化,构建下访接访数字化应用场景,打造下访接访标准化体系,重塑与数字变革时代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提升信访“整体智治”水平。
2.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而建立的举报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民主监督、遏制腐败、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举报是指公民、组织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举报权是公民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民主监督权利,它是公民进行民主监督、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受理举报的机关和组织对公民或者单位举报的线索,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形成一整套程序以及各项具体规定、制度,从而构成了完整的举报制度,以保障举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只有完善的举报制度,才能促使监察机关依法、及时、有效地调查举报线索,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3.大力推进舆论监督
(四)坚持反腐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优良生态
1.以“零容忍”态度治理腐败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治理腐败。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把存量清除掉。要从源头着手,完善管权治吏的体制机制,更加常态化、长效化地防范和治理腐败。因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
2.彰显巡视“利剑”作用
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锻造成“国之利器、党之利器”。他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复杂多变的反腐败斗争中,巡视制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发挥巡视的作用,创新巡视方式,彰显巡视“利剑”威力,实现巡视全覆盖、无禁区,针对特定领域、腐败高发领域采取有的放矢、精准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
3.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总的要求是,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因此,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要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4.大力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是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生活幸福乃“国之大者”,要把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盯民生痛点堵点,聚焦重点难点,严肃查处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的腐败问题,推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作者:吴非(浙江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研究中心)、余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原载于《观察与思考》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