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京内外高等院校、司法实务部门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代表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及其对司法指导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及完善路径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我国97刑法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确立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也对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功能。
1.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高铭暄教授在回顾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发展历程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对刑法基本原则先是体现在学术研究上,在1957年统编教材中,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无罪不罚,不犯罪就不受处罚;罪刑相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规定刑法基本原则。1982年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将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四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随着97刑法对79刑法确定的类推制度的废止,罪刑法定原则得以顺利确定,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党的政策方针,就新刑法如何体现公正、法治、平等进行思考,这样现行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得以确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委员郎胜指出,97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基于法治不断深入人心和改革开放不断纵深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人们普遍感到,以往刑法当中一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司法裁量权过大,导致人们对自己有些行为的后果难以预期;确立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则是基于反特权和对不同主体平等保护;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起草97刑法条文的时候,加了个“责”,以突出主客观相统一,以及对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坚持。
2.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胡云腾大法官从程序和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的三大原则,他指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还应当成为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即应该把这三大原则当作刑事法的三大原则。梁根林教授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是刑法的精气神,也是刑法大厦的栋梁。一旦这个原则受到了冲击,或者说被搁置,刑法就可能成为“行尸走肉”,刑法大厦也可能倒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为刑法构筑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也为刑法可能的恣意套上了缰绳。
黎宏教授在谈到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实践指导的意义时也指出,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偏重人权保障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两方面的结合,这是中国刑法的特色。阮齐林教授提出,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刑法适正、谦抑内容,先验设定罪状与法定刑相适应,是构成要件实质解释论的根基,体现刑罚报应与预防刑罚的目的,是排除、减轻不法和责任的实质根基。
二、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
从97刑法至今,在贯彻刑法基本原则方面,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正如高铭暄教授指出,回顾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司法化过程与效果,现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既表现为以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观念不够深入,也表现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挖掘不足,还表现为贯彻落实刑法基本原则存在司法误区与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指出,实践中,无论是起草司法解释,还是办理具体案件,最欠缺的是刑法的系统性,刑法系统性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对刑法原则的理解与把握。
1.罪刑法定原则实践贯彻的不足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贯彻的不足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践贯彻的不足
高铭暄认为,主要表现是:一是罪刑关系实践的内在协调不足;二是刑事责任的司法化不足;三是刑罚结构与刑罚体系的终端供给乏力。阮齐林指出,由于我国刑法普遍对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犯的减轻处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法官量刑畸重,经常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罚。
三、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路径
童建明指出,检察机关要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引领,更新司法理念,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防止单纯的追诉思维。要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准确认定犯罪,又恰当地提出量刑建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王平教授以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检视最近生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条分缕析,认为该司法解释很好地贯彻了这三大基本原则,值得肯定。
1.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完善路径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实践完善路径
胡云腾从加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为出发点指出,一是从程序法着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要在涉刑民营企业家案件管辖、立案监督、涉案财物的查扣冻、强制措施等程序问题上下更大的功夫,要把程序和实体相结合,来研究平等保护;二是在实体法上平衡国企与民企的刑法保护罪名数量,修改有些保护不平等罪名的罪状;三是建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界共同研究一下,不正当利益和正当利益及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达成一个共识,进而为民营企业家被迫行贿找到出罪理由;四是考虑将国有企业财产罪名的保护对象,从国有单位扩展到所有单位,体现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