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在于营造和谐

不管是作为科学范畴的法律,还是作为艺术范畴的书法,法的本意是恒定不变的——“法”即规则。从规则的价值意义看,不同范畴的“法”追求的却是共同的价值指向——秩序的和谐,可谓异曲同工。在当前审美取向多元、审美争议加剧的社会语境下,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书法之“法”,可能对书法的再认识打开一片新的视野。

从规则的自身特征看,法律和书法之“法”具有明确和抽象之分,但违“法”行为都需要付出相应代价。法律是形式严谨而内容明确的行为规范,虽然如此,人们对于守法尺度的把握总会在个案中出现对法律的不解、误解甚至是非善意的曲解——违法行为大多因此而产生。书法之法没有明示的条文和明确的标准,只有抽象而统一的技法原理,这就使技法规则在不同人心中会化为不同的审美理想,同时也对守法尺度的准确把握增加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即使是法度森严的“唐楷”也概莫能外。但是,规则一旦固化和僵化,书法作品就会变成美术字——这正是当下众多书法爱好者机械运用规则,自制牢笼、作茧自缚的结果。一味追求形似和完美,自我陶醉在“形似”的技术状态,自然走不出“唐楷”完美的“伊甸园”。对于执“法”者来讲,法律和书法均讲究规则的合理运用,但运用的主观状态不同。法律规则会因执法者的主观因素被误解或歪曲,它要求执法者既要提高执法技能,又要端正执法理念;书写规则只会因书写者的认识水平被误解或曲解,它要求书法家打开视野,立足书法本体去理解规则的审美意义,在熟练运用规则的基础上做到“忘怀楷则”进而达到无意于法而有法的境界。

从规则的适用手段看,法律和书法需要讲究艺术和技术的通融来实现规则的理想价值。法律是矫正错误、解决矛盾的科学,但科学的内涵需要通过执法的艺术来体现。书法是“制造”矛盾然后加以解决的艺术,但艺术的效果则需要通过书写的技术来表现。那种只靠所谓“学问”和才情的书写,由于没有技法的保障,其实已经脱离了书法的专业性,显然不能称之为书法艺术。同时,人在与法的关系处理中总是贯穿着感情和理智的交融。适用法律需要理性的判断显示对法意的理解,感情用事可能亵渎法律原则,所以,法律正确适用的关键在于强制力保障下的自省与自律。书法创作需要激情的宣泄表达主体对审美的认识,过于理性的书写则容易丧失艺术的生命。在创作状态下,感情需要理智的提醒和保障,目的是通过理智保留技法含量,增强艺术效果,否则就会坠入片面强调个性的流俗中去。换言之,书写规则的恰当运用在于感情和理智平衡下的自知与自觉。

规则的约束是获取自由的必须途径。尊重规则,遵守规则,合理运用规则,营造出和谐的秩序,才能进入自由境界,否则就会面临规则的惩罚。这既是法律的启示,也是艺术的规律。对书法而言,只有尊重法度的自主书写、自然表达,才可能进入艺术的自由王国。法铸方圆,法和天下。把法律的科学精神和书法的文化内涵相互融合,以法的精神弘扬真善美,驱离假恶丑,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书法人的使命和责任可谓任重道远。(作者:徐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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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8年第3期总第5期其次,正如夏新华教授所指出的,他专注研究的混合法系概念即是对法系理论不足的弥补。混合法系对于非洲法等不能运用传统法系理论加以解决的领域,具有存在价值。在混合法系理论之下,关于法律移植、法律继受等问题的研究得以展开。 三、混合法系——一个极易失之空泛的概念 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8.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对于法律的这一特征不应视之为瑕疵,恰恰相反,它或许正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所在。而我所要探讨的问题仅仅在于,这样一个特征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便利还是制造了麻烦。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法学研究只会因此而变得更加困难。情感从来就不是判断真理的标准,它取决于教育、习惯、职业、禀性等等,总而言之是一种偶然。在一个民http://iolaw.cssn.cn/flxw/200702/t20070222_4599452.shtml
9.郑玉双基因科技伦理的法理划界:以人权为中心展开一些增强论者主张通过基因增强技术的运用,我们会进入超人类时代,而这个转变的益处要大于潜在的消极方面,比如公民德性的提升和政治共同体的完善,因此应该充分发展和运用人类增强技术。然而,超人类主义者的主要错误在于将基因增强带来的社会效果和价值体系重整视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新兴阶段。基因增强并不会将人类带入到超人类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8301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