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法学人的信仰--这里是【法学中国】
一、共同的价值精神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于任何社会、组织都是特别重要的。对于个体来说,也许更为重要。对于一个集体及其成员来说,共同的价值诉求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十分必要。价值观是一个群体得以凝结的精神因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必须以法律人共同的价值诉求作为精神依据。没有对于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重要价值目标的基本认知与认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无法形成的。
在法律领域,简单地说,我们面对的无非是一堆案件以及各个案件中纷乱的证据。就案件的处理来说,则是一堆纠纷和疑难。要把纠纷理顺,将疑难化解,我们必须抓住三个最基本的东西:一是事实,二是法律,三是价值。其中事实的认定是前提,是基础,是任何案件要被准确把握和裁判的最首要环节。没有事实意义上的正确,任何法律适用都将是错误的。法律上的事实,除非其主张得到相应主体的认可,否则都需要证据来加以说明。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法律的理解就变得更为重要。法律人如何解读法律,把它转化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再把它转化成为拘留、逮捕等决定,乃至转化成为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更是需要对于法律的准确把握。
在事实、法律之上,就是价值这一元素的功用。因为,在法律实务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认知都离不开价值作用的发挥,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的结论。
作为案件的事实,应该说主要是证据以及由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对于证据的认识,当然需要实事求是的哲学观念与态度,也更需要我们以谋求公正作为诉求的价值精神;否则,我们就可能在事实认识上浅尝辄止,被现象所迷惑,查不明事实,走向公正的反面,甚至无意之中成为了邪恶的帮凶。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中,我们完全可能面对一堆证据,不知所措,无法准确而全面地认识证据,并运用证据,最终迷失方向。对于证据的评判和运用,需要法律的逻辑、智慧,更需要评判与运用者正常的价值观念作指导。不论是证据认识上的浅尝辄止或者不知所措,都无法真正把握事实,法律认知再正确都成为沙滩上的高楼,缺乏坚实的基础。如何认定事实,需要价值观念的作用。价值观念指导着法律人对事实的认识。法律人所坚守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以及坚守这些观念的行动就是价值精神及其体现。没有公平正义的价值精神,法律人,无论从事的是什么具体工作,对于事实认定的偏颇都在所难免。
就法律认知来说,一方面是运用法律的既有规定来认识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依照法律的既有规定来处理案件。对于法律的诚挚理解永远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法律的诚挚理解,要求认知主体具有良好的价值精神和价值运用能力。如果法律人自身不具备良好的法律价值精神,或无法准确理解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内涵,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没有灵魂的法律人完全可能走向法律价值精神所要求的反面,背叛价值精神。价值观念是法律人理解法律规定、选择法律条款、适用法律规范的最高指引。它体现着法律人的良知,制约着法律人的良能。法律认知上的价值指引,是确保案件被公平正义裁判的法宝。法律认知上的价值背离,导致对于案件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出现错误的裁判,也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价值的趋同、认同、相同,具有共同的价值精神,是类似案件获得类似裁判的前提与保证。
二、共同的法律信仰
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元素,必须具有对于法律的信仰。在法律人那里,法律不是能不能信仰的问题,而是必须被信仰。
其一,人类需要信仰作为其精神支柱。在一定意义上说,信仰是人类正常生活的精神内容之一,是人类社会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是人类幸福生活的精神源泉之一。人类具有信仰,是人类精神生活崇高的必需。信仰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它使人类的精神生活丰富多彩,并具有神圣的意味。崇高的精神生活必须以崇高的信仰作为内在的支柱。信仰是人类幸福的重要源泉,它能为人类的内心与行为提供最具有感召力的推动力量。人们一旦具有信仰,并为此信仰的目标奋斗,他们的内心就会充实、坚定。即便他们面临的是苦难,也会毫不畏惧,一往无前;即使是牺牲,也可能产生出因信仰而具有的幸福感和崇高感。没有信仰照耀的人生也许会因此而暗淡,没有信仰支撑的人生大厦甚至会因此而坍塌。没有信仰就难以有高尚的行为。没有信仰的人,必然是没有敬畏的;没有敬畏的人,难免会走向堕落。他们可以藐视一切,无所不为。没有信仰的道德低下者往往成为流氓、恶棍、魔鬼,他们的社会行为就极有可能演化成为危害社会的恶行。人类信仰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法律是人们在法律社会中所应当具有的重要信仰之一。
其二,法律是可以被信仰的。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不知是什么原因,有的学者竟然提出并论证法律是不可信仰的。在我看来,这样的结论多少有些鲁莽与草率。古人乃至今人,对山川河流都可以信仰,为什么对于法律不可信仰呢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太阳后面有个太阳神,月亮背后有个月亮神,山的背后有个山神,水的背后有个水神,乃至门有门神、灶有灶神,不一而足。这些虚无缥缈的神都可以被人们所信仰,实实在在的法律又何以不能被人们信仰呢对于信仰,当然不能用简单的理性来解释。我们当然不会认为法律背后有个法律神,但是作为一种神圣的规则——法律,在理性的指导下,我们又为什么不能信仰呢历史与现实中,法律被遵守并不一定都缘于人们对于法律的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一些没有什么文化的乡间老农,他们对法律知之甚少,仅凭对于法律的信仰,凭直觉判定什么是违法、什么是不违法,就能长期不违法。对于那些难以判定的部分,他们也能有效抑制自己的行为,避免以身试法、触犯法律。他们的道德观念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以及信仰也一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其四,信仰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形成并维系的精神黏合剂。法律信仰是法律人的精神特质与外在标志。非法律人中有的人确实会有法律信仰,甚至许多人都可能具有对于法律的信仰。但是作为法律人来说,则必须人人都具有对于法律的信仰。尽管现实世界会不断摧残法律人的信念,甚至不断动摇他们的信念,但是即便他们认为现实的法律无用,也应期待法律有用起来。他们对于法律效用现状的态度,并不是他们信仰法律或者不信仰法律的理由,反而应当是他们更加努力推进法治的动力。作为一个应然意义的法律人,他们对于法律的无用状态有愤懑,这些愤懑只能理解为是对法律效用更深层次的渴望,是法律信仰或者信仰法律的另类体现。有着法律信仰的法律人除非是过失,否则他们不会对法律不恭,更不会故意亵渎法律。就法律人相互的关系来说,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法律人,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一切藐视法律的人都不配作为法律人。即使从事着法律人的工作,他们也不过是披着法律人外衣的稻草人,有的甚至是法律界的江湖术士、骗子、恶棍和罪犯。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的信仰,是绝对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律人的。
最后,法律信仰是法律共同体能够在法律上达成一致的桥梁。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会有诸多的差异,并由此引发和存在分歧。法律实务工作者与法律理论工作者之间,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之间,由于角色、视角、视野等方面的差异,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他们存在分歧的同时,又完全可能达成一致。是什么促使基点不同、视角不同、利益不同的他们达成一致的法律认知,产生相同的法律需求,并在许多方面达成共识,演化为实现和维护法治的共同行动回答可能各异,原因也确实很多,诸如事实、法律、认识、社会等,但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法律信仰在其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也许就是共同的对法律的信仰,促使他们有可能并确实地具有了一致性的认识、妥协、认同、协调、奋争等。法律信仰,可以促使不同的法律人达成一致、放弃分歧、彼此认同。法律信仰具有不可言说的魅力与魔力,在许多时候都可以发挥出神奇的作用,对法律人的认识进行统摄、整合乃至推动其一致化。
三、共同的法律理性
法律的产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非理性相联系。但是在总体上,法律肯定是理性的产物。如果一定要认为理性与非理性都与法律的产生具有某种必须的联系的话,那么非理性的存在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理性的存在则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如果要评估理性与非理性二者各自对于法律起源的意义,就不难发现,法律的出现在根本上是依赖于人的理性的。没有理性,人类不会创立法律、制定法律,更不会完善法律、发展法律。如果没有非理性,没有违法犯罪,那么制裁违法犯罪的法律还有什么必要制定呢所以说,非理性使法律的产生成为必要。没有理性,人类也就不可能制定并运用一套法律来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理性为法律所依赖,没有理性,法律就不可能产生和发展。
就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上的理性程度来说,法律人对于法律的认识,远不同于一般的其他民众,应该具有更高的理性水平。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人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他们具有常人所不及的法律知识基础与法律工作环境。对于法律上的是与非、对与错、合法与不合法、犯罪与非犯罪,其认知不仅高于一般社会公众,而且具有更大可能与更大程度的一致认识。原因是他们具有共同的法律理性。因为,在非理性意义上,即使是法律人也可能对同一法律现象作出各不相同的认识,得出千奇百怪的结论。
法律人的共同理性不仅体现在案件的认识与处理上,而且体现在不同类别的主体之间。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学者,他们对于案件的认识都是以自身的理性认识作为基础的。他们的这些认识是可以通分的。他们之间完全可以找到最大公约数,进而形成法律人共识,其实这也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建立并维系的重要原因和主观条件。
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中国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也是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中发展形成的。法治建设、司法改革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最好的历史条件。法治中国与司法改革的推进都为法律人共同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法律理性提供了场景和条件,而价值精神、法律信仰、法律理性又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观念基础。相信经历了法治中国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得以真正的形成,并以其前所未有的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