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治思想起源于西方,人治专制思想起源于东方?专制人治商鞅法治统治者

但是对于我们而言,我们的权力掌控者往往将权力私有化,进而固定下来,一套完整的政治体系。这不仅仅发生在秦国商鞅变法,或者是秦国统一六国以后的大统一政治框架,早在大禹治水时期,这种基本的理念就已经成为现实,大禹治水以后对于不服从自己的部落首领果断处死。这自然也是环境的选择,可能也是生活在当时所有部落,民众的选择。

这种选择造成了几个东西方文明相互不能理解的现象,在希腊和罗马城邦时期,有很多政治改革,且其中一个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的城邦土地占有问题,一个家族不能过多地占有土地,必须限制在1000土地单位之下,一旦超出就要遭受沉重的罚款,并且没收多余土地,这套法令的制定者叫做李锡尼,但是仅仅在这一法案制定,并且颁布不到一年,法律的制定者就已经在自己的家族中掌握了超过1000个土地单位。

也因此被当时自己颁布的法律制裁不仅没收了土地,而且还交巨额罚款,这被当时的政敌和普通公民的嘲笑,但是随后,当罗马的共和体制建立,这一判决受到了尊重,并且成为罗马法律精神的信仰,没有人再去嘲笑李锡尼,而是将李抬高到一个大家所不能理解的高度,认为正是有这种法律建立者不在法律之上,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真实案例,才能够体现最终的法治,它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最终的基本情况与李锡尼并无二致,但是我们的整个社会对于商鞅和李锡尼的评价截然相反,李是当时的法律制定者,同时也担任执政官,而商鞅在当时的秦国同样是法律的制定者,同时也是行政权的一把手,但是两者都被自己的法律所制裁,本质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可以说把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法与秦国商鞅变法时期的秦国法律强行分开,认为两者在理念和执行方面完全不同,是不确切的,两者都反映了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执政者或者说权力的掌握者对于普通民众的一种法律化管理都是比较原始的,但是我们的社会最终是对两者都受到法律制裁的反应,却截然不同问题就出在这里。

因为从我们的文明形成之初就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别,西方更注重种族,而我们更注重联盟

每一个种族内部,大家都可以商量着来,在西方如此,在我们的文明形成之初也是如此,但是当文明开始形成联盟的时候总要有一个权力的中心,这也说明了为统治者服务,其实根本就是一个口舌,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都可以被统治者和最高权力利用,甚至其他诸子百家也是如此,而且严格意义上来讲,希腊罗马城邦时期所确立的各种法律也被当时的权力掌握者利用过,但是却没有人去说西方当时制定的各种法律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什么?

就是因为在西方民众和整个社会不允许独裁,即便出现了独裁者,也必然面临社会重大压力就连独裁的现象已经存在100多年的凯撒时期,当他表现出对于独裁合法性的支持的时候,他也死于非命,在二战时期,当战争胜利以后,英国首相丘吉尔还在开国际会议的同时,英国就罢免了自己的首相,还是那句话,西方可以允许个人掌握权力,但是权力依旧属于社会不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

而在通过部落联盟建立起的国家的东亚文明范围内,权力诞生在一切形成之初的前面,所有的学说理论都不可能独立于权力,只要你想去论证,不论是法家也好,儒家也好都只是权力的工具而已,进而也就催生出了一些人一直所认为的法家和儒家一直服务于统治者,但是这一点在西方则很少提及,当我们经历大灾大难的时候,我们绝不可能罢免我们的领袖,甚至唯命是从,这种在骨子里头的权利和屈服顺从从来都不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而是在治洪水的那一个年代里,社会权力委托给一个政治实体,并且其它的政治力量斗争失败,或者甘愿放弃而形成的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文明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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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吕伯涛: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会员访谈[20]在1957年的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董必武再次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探求法律精神、防止机械执法的问题,他指出,“有了法,如果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又不去深入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是机械地搬用条文,就会犯教条主义,……在依法办事的时候,还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http://www.mzyfz.com/html/1758/2013-11-05/content-905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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