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下的人权人性与人道常腾飞律师律师文集

摘要:人本主义思潮是历史的范畴,以人本位为核心的人文主义思想对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在新时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刑法学汲取了东西方文明的精华,依据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思想,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通过人性、人道、人权及其三者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将刑法学的根基立足于人性,将人道主义视为价值追求,以人权保障作为终极目标,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便形成了刑法的公道与正义。

关键词:刑事政策;人性;人道;人权

一、总诀

“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李斯特的这句名言道出了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之间存在着鸿沟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在人本主义视野下下的学术研究中无所不在。“李斯特鸿沟”理论使得人们在按照符合实证原理的规则,对社会失范行为进行目的性处理时,也受到更为严格的司法限制,而这种限制就是对犯罪前提进行体系化、概念化的加工和安排,在李斯特亲手创建的“整体刑法学”中得到了具体展现。针对“李斯特鸿沟”所延伸出来的刑法教义学方法,可以一项结论:假如刑事政策的课题不能进入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中,那么从体系中得出的结论虽然是明确和稳定的,但是无法保证出现合乎事实的结果。所以,只有允许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介入到刑法体系中去,才是研习刑法的王道。如此方能使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法律基础、明确性、可预见性、体系的和谐,不至于倒退到所谓“形式—实证主义”式的机械刑法时代。

二、人性探索——历史的视角

刑事法律科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以其特有的逻辑性、思辨性与实证性为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提供智力支持。刑法学不仅是正义女神手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是捍卫国民伦理道德体系的最后防线。在理性与经验、形式与实质、理想与现实中,刑法学通过对正义进行矢志不移的追求,不断地走向人性化、专业化、精确化与科学化。法律和命运让我们担负起了保护公民自由与引导国民幸福的双重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刑法人性化过程中既要探究刑法哲学的根基与刑法史学的经验,还要研习比较刑法学的教义与刑法规范学的奥妙。

三、人道追求——分析的视角

人道以人性为前提,是一种规范化、概念化的伦理道德体系。所有社会道德中最重要的道德莫过于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其余一切道德的精髓。广义的人道主义是一种普爱众生的情感,人们称之为“博爱精神”,它令全人类都有权接受同类的人性对待。人道主义以慈悲心和敏感性为基础,促使每个人为别人做他力所能及的一切好事。正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指引下,人道主义让我们对同类仁爱、友善、慷慨、宽容和怜惜。在我们生活的社会范围内,这种博爱情怀又产生了其他亲密情感,并将其转化为保卫社会安全的力量。

刑法人道主义是社会学意义的狭义表现,因为刑法的人道立足于人性,而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人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慈的态度和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即便是犯罪人,也不因其犯过的罪行而彻底丧失一个人应当具有的那份源于人性的尊重。在现代法治国理念中,人道主义占据着显著的地位,成为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刑法人道与刑罚人道成为了衡量一部刑法是否正义的比例尺。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以“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形式阐述法律人道主义的基本理念,一部首先要具有稳定性,其次是合理性,如果二者都不具备,那么这部法律丧失了它应有的“法性”,就不能被视作法律。

刑法的人道价值对罪刑法定与罪行均衡理念产生了重要影响,无论是罪刑法定原则还是罪刑均衡原则都应当是刑法人道性的必然要求。假如刑罚过重,会使人道的价值受到贬损,当人道在社会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时,刑法不仅不能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还会进一步诱发更多的社会危机;假如刑罚畸轻,虽然看似符合人道,但是对犯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其感受不到刑法的威慑力,这就是设下了引诱民众犯罪的陷阱,丧失了一部刑法应有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令刑法的社会调节功能无法施展。

四、人权保障——哲学的视角

如果只有当一个人是好人、善良的公民、人民的时候,他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旦一个人被宣告为坏人、敌人、被告人、犯罪人,他的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那么这样的社会将是一个可怕的社会。因为,它的定义权不是掌握在国民自己手中,而是掌握在某些人、某系机关手中。因此,不能因为一个人是被告人、犯罪人就不保护他的权利,恰恰相反,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正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如何保护那些被告人、犯罪人的权利。如果在一个社会里,那些被告人、犯罪人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那些善良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就更是不言而喻了。由此可见,在一个法治社会,必须要对被告人、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加以有效地保护。一个法治社会对被告人、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便是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的途径,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在受到刑法限制的同时,又可以引用刑法来保护自身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刑罚滥用。当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受到非法追究时,刑法就是他的大宪章,因为他的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将他作为犯罪人对待。

[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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