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强,外号“四哥”,原东门市广发汽修厂职工。最初帮自己的老板追债。1987年,出于朋友义气,开始帮朋友讨债。开始时只是一个人行动,随着追债难度的增加,两年后,陈开始找人帮忙,并开始收取一定费用。1993年是追债业务发展最快的时期,此时共有五个“马仔”帮忙追债。
陈鸿强有三个拒绝追债的原则。其一:没有道理的不接受,如敲诈;其二,没有明确单据(如货单、借据、合同等)的不收;其三,难度太大的不收。如多方有黑社会背景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陈鸿强很了解国家对民间收债的否定性的态度。国家之所以会对职业追债行为持否定性的态度,简单来说,原因有二。一是怕出问题,带来社会秩序的紊乱;二是担心国家权威收到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并没有能力事无巨细的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国家对某些虽然违法但却没有出什么大的问题的行为在事实上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只有在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时,国家才会出面予以打击。综合以上两个原因,陈鸿强愿意违法、却不愿犯罪,他不希望在自己同国家的博弈过程中出现问题,因为不去触动这些“禁区”,很多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
【问题】
民间的追债公司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民众有这个需要。通过法院的正常判决和执行在理论上是可以解决这些民间的债务问题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抛却公力救济、而选择民间讨债这种私力救济形式呢?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人们之所以会选择民间追债这种私力救济形式,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首先,通过法院费时、费力、费钱。费时指的是诉讼周期长、效率低,费力是因为司法不公正普遍存在,打官司打的往往是关系,费钱是因为诉讼成本较高,债权人通常需预付较高费用,跑关系也需要花费较多费用。其次,就人们的心理来讲,通过“私力救济”的形式,债权人往往更能平息自己的报复冲动,从而获得更大的心理满足。
无论是在理性上还是在感性上,对公力救济的失望与人类报复的天然冲动促使人们产生了民间收债的心理需要。部分对国家政策把握较好的“陈鸿强们”们在违法与犯罪的空间地带内适应了这部分需要,在法律秩序之外,创造了一个民间的解决自我纠纷的秩序。从这个角度讲,作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或是替代物,这些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是值得我们重视和肯定的。
一、什么是秩序
所谓“秩”,常也;所谓“序”,次序也。把二者连在一起,“秩序”在汉语中的解释就是常规和次序。秩序在汉语中出现是很早的,这大概同古人推崇常规、次第等规矩和观念有关。在现代汉语中,秩序指的是“次序、有条理不混乱”,应该讲仍然没有脱出这个范围秩序,在博登海默的眼里,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这里包含这两层意思,首先,秩序可以被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其次,无论是自然秩序还是社会秩序,都存着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自然秩序是自然界物质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直接体现。它是自然物同客观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其表现形式如月亮的阴晴圆缺,四季的终始更替等。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行为具有可重复性,这种可重复性的行为带来的是相对固定的社会关系,对这种相对固定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就是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有以下五种规定性:(一)“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二)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的行为的;(三)它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四)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五)它还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
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它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它可以消除混乱、维护安全,从而避免社会失序而导致无序。其次,从个体角度来说,社会秩序使人们对自我和他人的行为可以做出预测。这种预测的最大作用能够给人类带来安全感。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人们只要根据既定的秩序和规则进行活动,一般来说,他就不会受到别人的攻击和侵害。同时,秩序带来的行为的可预测性,也使人与人的合作成为可能。总之,如果没有秩序,社会将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时刻处于战争状态的社会,人类无法在这样的社会中从事任何连续性的再生产活动,在这样的环境中,社会无法发展,人类无法繁衍。
二、法律与秩序
就人类社会而言,秩序意味着一种组织化的形态,而维系一个组织顺利运转的重要媒介就是规则。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规则的确立本身就意味着秩序的形成。最初的规则无非是人类历史的方便的人为设定。这种设定经历了从习惯、道德再到制度的演变,当国家出现以后,这种设定开始变成制订者意志的体现,也即法律。“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法律作为制止冲突的产物,其本身正是冲突的产物。法律的变化反映了冲突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强弱。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持的是一个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这个法律可以没有平等、没有效率、没有自由,但一定不会没有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三、没有法律的秩序
明确了法律秩序的含义,那么就很容易理解什么是“没有法律的秩序”了。
人类历史上至少存在过四种形态的社会秩序,即习俗秩序、道德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它们以不同的规则产生出不同的秩序类型,比较而言,法律秩序的可操作性是最强的。法律秩序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国家暴力为后盾,以追求正义为主旨,有一个职业的法律共同体鼓与呼,可以有效地创造秩序、维护秩序、为社会冲突的有效解决创造了条件。而无论是习俗秩序、道德秩序还是制度秩序,都不存在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强制,从而至少在表面上,这些秩序类型并不能对有效地防止整个社会的混乱。
就整个社会而言,法律秩序的优势是明显的。问题在于,法律秩序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吗?
陈鸿强的收债公司是见不得阳光的,因为这个公司是违法存在的。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这个公司开展着自己的业务。如在案例介绍中所述的那样,陈鸿强有三个拒绝追债的原则。其一:没有道理的不接受,如敲诈;其二,没有明确单据(如货单、借据、合同等)的不收;其三,难度太大的不收。如多方有黑社会背景等。让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会有这三个原则。首先,前两个原则表明,陈鸿强需要解决的债务纠纷于债权人来讲是有理有据的,通过正当途径(诉讼)一般都可以得到解决的。换句话讲,陈鸿强如果不是替别人收债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正当的。其次,陈鸿强对那些难度较大的债务纠纷不感兴趣。这固然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更重要的是,一旦视讨债为唯一目的,那么势必要不择手段,这样的话就很有可能触犯刑律,遭到国家强制力的打击。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甲欠乙钱,甲由于种种理由不予归还,乙希望通过陈鸿强而不是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陈鸿强不触犯刑律的前提下,乙的目的一般是可以实现的,而陈鸿强讨债的原则恰恰保证了自己的不会受到国家权威的打击。这样,一个民间的债务纠纷的“执行庭”就形成了,而且其效率还很高,(如果比不上法院的话,陈鸿强也就没生意可以做了)。这样的一个秩序是依靠私力而非公力实现的,这样的秩序是无需法律的秩序,这里运行的规则类似于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但绝对不是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这种灵活的效率很高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同人们传统的想象相反,它创造的并不是一个暴力横行的混乱的社会秩序,而是一个更加有效、却更少冲突的社会控制模式。
良好秩序的创造需要良好的规则和一定程度的强制,两者的紧密配合是实现良好秩序的充要条件。人类迄今为止所经历过的四种秩序类型——习俗秩序、道德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履行着各自的职责,在这些秩序类型中,法律秩序是最普适性的,也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即使这样,我们在看待法律秩序的时候,也只能视其为非常重要的、而不是唯一重要的秩序类型,因为法律制订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秩序。”对于那些经过了长期的博弈形成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是我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