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是人把握客体对人的意义、价值的一种观念的活动。“可以说,评价渗透于人类活动的各个细胞,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悠长。人们无时无刻不在评价着——对自然、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同时,又无时无刻不在被评价着——被他人,被自己。”评价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是无形的,但它又是无时无刻不发挥着作用。虽然我们看不见它,但是对人们的生活与社会制度的影响使我们都能感受得到它那巨大的作用。评价对于社会制度的确立、稳固、变革有着推动作用。本文就是力图用人们对法律的外部形式和实际效果的评价,来分析它对法律秩序的建立或促进或阻碍的作用。
一、法的社会评价
二、影响法的社会评价的因素
本文作者:高飞工作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一、引言
二、现行社会秩序的结构性缺陷与法律规制的缺失
三、弥补法律制度调节作用的缺失,实现良好的社会控制功能
一、构建农村法律秩序面临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体制不合理,自治受阻
改革开放以来,体制被否定,中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政社分设的“乡政村治”体制。农村政治事务、行政事务由乡级政府进行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则实行村民自治。
然而,这种体制存在三个最基本的矛盾: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权)与村委会(村治权)相互冲突;乡镇行政权力干涉村民的自治权;村委会权力冲击集体经济权。这严重阻止了村民自治。据调查,在村务管理中,村民会议很少召开,甚至有的村从未召开过;由于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基本上是计划生育方案和村干部人事变动情况,而村财务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较少,极少有人去看[1]。
(二)集体所有权实现机制不健全,村民的经济权利受到威胁
宪法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只能承包经营。但承包经营并不顺利:一是村委会凭借对土地的控制权,为了获取土地收益,制造种种借口,单方撕毁承包合同,随意“调整”已发包的土地,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收益权。《人民法院报》就曾刊载一个案例:黑龙江省村民杨文彬所承包的400亩荒山熟化后被无偿收回,并被罚款[2]。二是在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权益被侵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甚至为了“提高”财政收益,凭借手中的权力,对集体土地强征滥占,并给予农民过低标准的补偿[3]。
一,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保留的定义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ublic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1)、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外国法的作用。
(2)、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1)社会开放性与流动性不足。人为设置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并且时刻阻挠着社会群体间的自由流动。该种制度严重侵害着诸多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改革开放前的工人、农民、干部的身份壁垒虽然在消逝但是这种禁锢的观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体的反抗使这种壁垒没有完全消失而是通过权力的庇护以各种各样新的方式呈现。比如国有垄断行业的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着身份继承的现象。这些行业利用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和资源,不断积累自身的财富并形成环形封闭的利益集团阻碍社会成员自由的流动,坚决维护本集团的自身利益,造成许多社会群体的强烈不满。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处于下层的群体很难流动到上层的封闭式的群体中,或者说现阶段的我国社会中缺乏足够多的渠道来保障社会各阶层的成员之间的流动。
──栖村一桩诉讼案件的解读
本文的展开,就是随着诉讼事件的发展而进行铺陈的。
一诉讼事件的文本解读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步入信用经济的轨道。我国公证工作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证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业务稳步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公证的职能优势日益凸显,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预防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证队伍已经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是加强公证工作建设的长期任务。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动力,更需要内部的努力,本文试图就如何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制止公证业不正当竞争作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公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是指公证处或公证人员为了使自己在与他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采取的违反规定、职业道德并有损公证行业全体利益、扰乱公证行业法律服务秩序的行为。目前公证处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在证源的取得手段上,往往采用支付“回扣”“联络费”或隐性支付“介绍费”或给予其他好处的方式来承揽业务;
第二,为了吸引业务,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打价格战;而一旦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业务项目后,又随意抬高价格;
[关键词]法社会化;秩序的边界;非国家法;博弈论;社会控制系统
笔者基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活中的现状,发现我国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攻坚阶段,正面临着一个法律社会化的趋势。当前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冲突,但是这个冲突并非是对法治的破坏,相反在私法领域中,法律的秩序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往往会失灵,而非国家法的秩序却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突破国家制定法与非国家制定法的边界,可使该矛盾转化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动力和发展方向。
一、法律秩序的边界
二、非国家法秩序的边界
本文试图运用作者提出的程序理性的社会理论分析公民维权行动,实现对于作为社会现象的维权的理论反思。通过对维权的规范分析、程序分析、操作分析、学说分析,本文认为公民维权有助于形成中国民主宪政的多中心秩序即自生秩序。而公民参选乃是公民维权行动的一部分。
一、维权行动的产生
(一)维权行动的动力
维权行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其核心在于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的规则与资源的变化。权力变迁,尤其是民间交往权力的崛起,是维权行动得以成长的根本原因。而民间社会的发育,以及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是民间交往权力成长的两个要素。[1]维权行动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即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分布趋于多元,中国社会融入全球化过程使中国本土的特殊规则逐渐被普遍规则取代;公民的主体性基本建立,互联网与真实民间社会网络实现互动,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的隔离;个体的生活机会发生变化:个人的自我表现机会大大增加。维权行动的动力来自人心中的正义,以及每个人生而具有的基本权利。[2]
(二)维权行动的力量
互联网、媒体,与知识精英、民众,为维权行动的三种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