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命题之一,法律秩序为社会主体提供基本安全保障,为社会关系提供基本规则和运行界限,使社会可以据以稳定、繁盛和持续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内外法律秩序概念的学术研究结果以及法律秩序的形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秩序的价值进行了分析。通过深入探讨法律秩序的价值,最后得出,建立良性法律秩序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法律秩序概念价值
不同的社会和时代,其区别不在于要不要建立秩序,而在于建立什么样的秩序。当人类社会处于一定的制度和规范调整状态下的时候,我们则称之为社会的有序状态。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大致存在四类规则:习惯性规则、道德性规则、制度性规则以及法律规则。以此为基础,人类社会出现过四种基本的社会秩序,即习惯秩序、道德秩序、制度秩序以及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就是由法律规则所体现的、防止社会混乱的、作为结果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形态。对于法律秩序的形成,历来有建构主义与演进主义之争。建构主义主张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和秩序是人们按照明确的目的设计出来的,至少是能为人们理解和同意的。建构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主权机构的立法机关拥有垄断性的立法权力,而法律无非就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自拿破仑法典以来,欧洲大陆以国家的垄断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则属于典型的建构主义的法律秩序。演进主义则认为法律秩序的运行所需要的知识,主要分散于每个人的经历的“实用知识”,这类知识不可能被某个计划机构所组织和利用,而只是通过每个人的选择或决策来及时的利用它。[8]
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主要是在于它具有满足人们秩序需要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秩序的规范性。秩序的重要作用就是规范社会关系,法律秩序差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就在于较为广的社会性、普适性、稳定性和其最为重要的特征,法的强制性。
3、法律秩序的权威性。权威性特征表现的是一种位阶上的差别,即法秩序同其他法律秩序相比较而言,效力位阶上具有最高性。
结语
法律秩序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先决条件。通过分析法律秩序的价值,我们更坚定了法律秩序的价值追求,良性法律秩序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目标秩序。良性法律秩序具有以下特征:法律社会的各子系统和整体系统运行良性;法律机制和其他非法律机制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理想目标和现实目标之间差距不断缩小,且不断融合;有序和无序在对立中统一,在消解无序性力量中创造新的有序状态,为新的高级法律秩序发展提供机会。注释:
[1]凯尔森的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开篇便明快地强调:“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53页。
[3][德]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5页。
[4]《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5页。
[5]谢晖:《论法律秩序》,《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6]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7]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学家》,2003年第5期。
[8]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参考文献:
[1]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5](德)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6](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7]谢晖:《论法律秩序》,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8]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