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小区日常服务中,面对基层政府的很多监督行为,都会以《民法典》没有禁止为由,向基层政府讨要说法。这种依法自治的理念是好的,但
是对“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内涵的理解却是片面的
“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一句法律谚语
在生活实际中,其实已经大量被误解和被滥用了
首先,“法无禁止皆可为”中的“法”的内涵
。不仅指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标准;也不仅指《民法典》,还有《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很多专门法律。
其次,“法无禁止皆可为”中的“皆可为”的内涵
。“皆可为”也是误导。“法无禁止皆可为”其本意是不违法,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民法典》还规定:民事行为除不得违法违规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皆可为”。
第三,“法无禁止皆可为”中的“禁止”的内涵
。法律除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干什么)外,还有明确的义务性强制规定(必须干什么),常见的“必须或应当”如何,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因此,法律法规中的禁止规定和强制规定都有法律强制力的。另国家强制标准中的规定(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也是有法律强制力的。
第四,“法无禁止皆可为”中的“法无禁止”的内涵
。在民事私法领域,除了“法”以外,民事法律还
强调“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也就是说,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民事主体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其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必须要遵守的。如业主大会制定或通过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是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业主代表在处理物业纠纷和对待基层政府的监督行为时,不要片面理解“法无禁止皆可为”,要充分的了解其内涵,从而有效的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来维护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