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8〕158号

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

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

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

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

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

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

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预决算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

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

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

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

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人民政府和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

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从财政预算的公用经费或部门业

务费节余中拨补,财政差额拨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

位可从职工福利费(基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拨补。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

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

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

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福建省总工会规定

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

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

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

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

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

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

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

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

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

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

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基层工

会举办的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可以按照参加培训

人员的10%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优秀学员每人不超过300元的奖

金或奖品。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

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参与人数的三分之

二。奖励标准(奖金或奖品,下同):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

5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

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含

纪念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800元。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需统一着装,可为参加人员

(含领队,下同)购买服装(含鞋帽,下同),每次每人不超过

800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

工人均500元。基层工会组队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举

办单位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举办单位要求购买服装,每次每

人不超过800元。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比赛的赛前

集训,如有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含

活动用食材),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按同

级财政或本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不可报销差旅补

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

议标准或本单位行政规定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

意外伤害保险;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

20元。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

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裁判

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

超过半天标准支付劳务费。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在编人员不得领

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

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

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

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

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

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

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买短期一

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工

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

人不超过20元。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天每人300

元以内。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的,视同开展春游

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

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

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

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奖励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奖励年度

总额中;如需统一着装,购买服装费用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并计算

在文体比赛购买服装年度总额中;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如

有统一着装要求,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比赛

标准。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

日、婚丧、退休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

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先从基层单位行政按工资总额2%足

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

请经费补助,但要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足额拨

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

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逢年过

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

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

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

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

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

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

金额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

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可

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

在实际参加人员人均20元以内。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

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

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

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其家属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

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

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

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岳父母、公

婆去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

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

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

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

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规定。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应按照省总工会、省财政

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工〔2018〕116号)执行,疗休养活动优先安排劳动模范。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

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

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

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

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

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

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

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

基层工会制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

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

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

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

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

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

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

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

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

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

奖励,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及聘请教

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比赛活动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费用由行

政承担。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

和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工会或同级党组织批准

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

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

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人数控制在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奖金或奖品每人不超过

5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

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

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

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

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

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

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

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严禁

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

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

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

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

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

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

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

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

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

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财务报销附件要齐全:举办活动要有通知、活动方案

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货物领取券、观摩凭证、劳务费

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

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

(二)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

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

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

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三)基层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

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本单位行政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目

录外、限额标准以内的,可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

休养、职工教育、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

费、教育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

基层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离退

费中支出,或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

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管理体制,设区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

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

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

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

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

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

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

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

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开支标准,规范工

工会备案。

纳入全国铁路、金融、民航工会管理的在闽基层单位工会,

可执行全国铁路、金融、民航工会或所在地方工会的规定,但不

得同时执行两种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总

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工〔2017〕185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

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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