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法院的做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激烈而长久的讨论。否定纳粹时期的法律,否定罪刑法定原则,以道德的名义来作出判决真是恰当的吗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两相分离还是不可分割面对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主义法学派针锋相对,激烈争鸣,成就了20世纪一场世界法学史的思想盛会。
原标题:法律与道德:两相分离还是不可分割
牟治伟
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为了脱离其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发其夫在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府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该法令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都是非法的),其夫被判处死刑。二战结束后,这位妇女受到德国联邦法院的审判,但她向法院辩称,她所做的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完全是合法的,她只是按照法律来办事。法院认为,由于她的行为违反了一个正直的人所应该有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良知,她通过告发丈夫使其被判处死刑的手段,来达到个人的卑鄙目的,所以应该被判处刑罚。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声称“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好坏又是另一回事”,将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都视为法律。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才是法律,那些邪恶的、违背人类基本道德良知的法律根本就不配称作法律。
针对告密者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哈特与自然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富勒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哈特将法律的概念分为广义的法律概念和狭义的法律概念,广义的法律概念既包括良法,也包括恶法,而狭义的法律概念只包括良法。哈特指出,“如果我们采用广义的概念,就会使我们在理论探讨中将下列所有规则都归在一起,并视为‘法律’,即以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体系的形式标志来看都是有效的规则,即使其中有些规则违反了一个社会的道德或违反了我们可以坚信是开明的或真正的道德。如果我们采用狭义的概念,则将把这些违反道德的规则排除出‘法律’之外。”哈特认为,如果我们采用广义的法律概念,则将违反道德的法律依然称为法律,只是应该说:“这是法律;但它们是如此邪恶以至于不应遵守和服从。”这样,通过广义的法律概念,就可以在承认纳粹法律仍是法律的框架内来解决告密者的问题。纳粹的法律仍是法律,但它不应该被遵守和服从,于是就需要制定一批溯及既往的法律来否定纳粹时期的法律。这样解决告密者的问题仍然是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进行,尽管它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但即使这样,也比单纯的否定法律、依靠道德来进行裁判要好得多。实证主义法学派指出,这是在否定纳粹的法律还是承认旧的法律、放纵犯罪之间作出的艰难抉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功利主义做法。
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派还是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都否定了纳粹时期的法律和罪刑法定原则。实证主义法学派以溯及既往的法律来处理纳粹统治时期告密者的问题,实际上否定了纳粹时期的法律的有效性,自然主义法学派以纳粹时期的法律不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为名否定了纳粹的法律。无论以何种方式否定法律,都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纳粹的法律,以及由纳粹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是严重违背人的道德良知和正义感的。由此可见,法律要取得实效,其自身就必须包含理性、正义、自由等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这些价值和理念不仅仅是作为法律规范而存在,它们还作为伦理规范而拥有道德品格。法律的有效性正是从拥有道德品格的伦理规范中推导出来的。当人类社会面临暴政、不人道、残酷的刑罚时,人们有理由诉诸一种更高的法律,一种正义的、符合人道精神的法律,因为此时法律已沦为一种助纣为虐的非法之法。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必须以正义为基础,以人类道德为依托,将不人道、残酷的刑罚排除在外,将违反人们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规则净化清除,方能呈现人类社会的法律美德,方能使法成为捍卫个人自由和安全的坚不可摧的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