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基,国法必依宪而行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罪行法定、罪责行相适应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中,罪行法定原则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匹配。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等。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还包括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等。

在适用法律时,需遵循一定规则。如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优于原则规定,分则规定优于总则规定,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虽然判例在我国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刑法》修正(十)后的罪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章节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则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等。

还应注意《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的规定,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这些条文为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我们应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刑法》第三百七条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航空器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枪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枪支使用者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枪支、弹药、及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枪支、弹药、及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枪支、弹药、及危险物质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刑法》第四百条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在飞行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运营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等危险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缺乏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9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9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9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9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9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

9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0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101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02出售、购买、运输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10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104持有、使用罪《刑法》第172条

105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10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10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108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10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1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1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113窃取、收买、非法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1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1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1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1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1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1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1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1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1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12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12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

1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1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1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128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THE END
1.法学夏伟:刑法新预防主义:理论发展与体系构建换言之,新预防主义究竟“新”在何处,以及它能否助力刑事法治现代化,这是本文所回答的根本性问题。新预防主义既非对传统报应主义的否定,亦非对现有质疑、批判、反思的被动式回应,而是适应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主动式建构,其建构性蕴藏于刑法理念、刑事立法与刑事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2NDE4Nzc0Nw==&mid=2247492922&idx=1&sn=c5e5ba9222f6377370ec9497a88a8ec4&chksm=eb00bdf57afda48b3cc81c86efb0cd8aafb4d15fab48f6645f13dd78fd910146793f6aff0539&scene=27
2.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拓展宪法研究视角(学术随笔)从中国式现代化的维度,能够更加深入地研究和把握我国宪法的制度优越性所在,更加清楚地看到我国宪法是一部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宪法是现代文明的根本法律载体,宪法形态是人类文明形态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宪法植根于特定https://www.chinalaw.gov.cn/pub/sfbgw/zwgkztzl/xxxcgcxjpfzsx/fzsxllqy/202412/t20241206_510786.html
3::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内容,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予以规范化(法律化)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国家意志。法律的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经立法机关制定为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即“法源”);二是国家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羁押场所、监狱等)作http://fw.mwfw.cn/fw/237566.html
4.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5.新时代基础教育法治的时代品格创新实践与展望法律适应性是指法律必须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基于法律适应性,基础教育法治也适时审视并更新现有的法律规范,确保法治与教育实践始终保持紧密而动态的联系。首先,基础教育法治的灵活性体现在对新兴教育模式的接纳和规范上,当前尤其体现在对教育技术的发展保持敏感和积极响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在教http://www.jyb.cn/rmtzcg/xwy/wzxw/202410/t20241025_2111261456.html
6.日本天皇适应性 被崇拜性 9日本历任天皇 第一系天皇 第二系天皇 第三系天皇 第四系天皇 女性天皇 未普遍认可 神话传说 10相关信息 不采传统土葬 高喊天皇万岁 日本拟在现任天皇退位后采用上皇称号 退位评价 11词条图册 1名称来源编辑 今上天皇-德仁日本天皇名称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在673年至688年前后由天武天皇制定的《飞鸟https://baike.sogou.com/v509340.htm
7.天翔环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均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公司/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7121400001712_26.shtml
8.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四、构建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一)行政案例的创制主体 案例的创制主体是指哪一级法院有权制作和发布案例。主流观点认为创制案例的主体应仅限于最高法院,“从权力配置来看,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创制判例是一种准立法行为,不可能由各地方法院行使这一权力,如果允许各级法院都享有这一职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12/id/338217.shtml
9.观点构建野生动物普遍化保护与选择性利用管理并行不悖的法律摘要:要实现野生动物的普遍性保护与选择性利用管理,首先要意识到野生动物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保护生态系统,管理猎捕和经营利用活动。现行法定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且存在着许多困惑。最后提出了三点建议以构建野生动物普遍化保护与选择性利用管理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增强适应性。 http://z.cbcgdf.org/nd.jsp?groupId=9&id=212
10.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定位及其实践逻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22年新修反垄断法,结合民事司法审判中的经验,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涉及的实体、程序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在结构体例布局上适应垄断行为的认定逻辑范式,在制度设计上立足于民事诉讼的定位和功能,填补制度空白,通过https://www.ciplawyer.cn/html/fldswtt/20240828/154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