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磊(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特聘专家,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内容提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统摄法治中国实践和理论的核心范畴,将成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是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在描述意义上意指这条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源于中国”,即扎根于中国历史文化,立基于中国社会实践,也提供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因而彰显出中国主体性。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内容主张、根本依据、价值追求上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要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法治现代化模式,提供一种“多元主义中的普遍范式”。法治是一项现代性事业,而现代化是一个历时性过程,因而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不断自我更新、迭代和永无终结的历史进程。法制现代化只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层面。由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一个兼具客观描述面向和价值证成面向的核心范畴。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主体性;多元主义;普遍范式;历史进程
目次一、“中国”:主体还是效域?二、“式”:多元主义中的普遍范式三、“法治现代化”: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种学术范式,已然成为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概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根源可以追溯至“中国式现代化”。首先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这个崭新理论命题,接着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及其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虽未明确使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范畴,但学者们认为,报告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所作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系统提出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任务书和施工图。以此为基础,近年来学界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范畴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讨论,或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体系、法理意蕴和多重维度进行体系化阐释,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演进、文化根基、本质要求、建构方案等予以专论,尤其聚焦于这一法治道路的特色性和中国性展开剖析。学者们的具体论述在内容上多有重合之处,观点间的共识性程度也很高。
尽管如此,迄今为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语词本身的蕴意尚未得到全面挖掘,其所包含的理论空间也未得到充分开放。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以“中国式”这一用语为表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只是一种内容上或成分上的关系?也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张部分来自“一般规律”,部分来自“本国实际”“中国”意味着什么?“式”又代表着什么?另一方面,“法治现代化”这一用语能否成立?“法治现代化”与以前学界更常用的“法制现代化”是何关系?本文将围绕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思考,以期深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内涵的理解。
一
“中国”:主体还是效域?
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在描述意义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源于中国”,是“中国版”的法治现代化。所谓“源于中国”,是指扎根于中国历史文化,立基于中国社会实践,提供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综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主要是在描述意义上“作为事实存在的中国”,意指这条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源于中国”,也即扎根于中国历史文化,立基于中国社会实践,也提供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这三个方面一起,构成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主体性。
二
“式”:多元主义中的普遍范式
源于中国并不同时意味着限于中国。“中国式现代化”不完全等同于“中国的现代化”,“式”本就意味着范式、样式、模板。源于中国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内容主张、根本依据、价值追求上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要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法治现代化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法治突进模式是一种与社会演进型和政府推进型相并列的模式。从作为三种模式之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特定性。但从作为一种“模式”的角度而言,它又具有超越中国的普遍意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后发国家守正创新发展法治文明的典型样本,为后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研究和借鉴的对象。虽然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基础、社会环境、文化条件不同,必然造成上下互动的具体方式和措施有所不同,但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模式本身具有普遍意义。
三
“法治现代化”: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由中国法学者提出的一个概念,是“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合成词。合成的效果是诞生了“法治现代化”这个术语。那么,这个术语本身是否内含着矛盾?之所以说是矛盾,是因为可能在有的学者看来,“法治”本身就是一项现代性事业,内含着“现代化”的要求。能够现代化的只有“法制”,而非“法治”。所以,学界长久以来运用的“法制现代化”一词应该得以维系。因此,能否或应否用“法治现代化”来替代“法制现代化”?这一方面涉及对“法治”性质的理解,另一方面则涉及对“现代化”之性质的理解。
(一)法治:一项现代性事业
对“法治”性质的一种理解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自古有之,传统法治与现代法治尽管存在差别,但其实反映的是法治的不同版本。在美国学者塔玛纳哈总结的各种版本的法治观念中,最薄的版本,即依法而治(rulebyLaw),实质上就支持着对法治性质的这种理解。因为“依法而治”在世界各国的古代并不罕见。英国法哲学家拉兹也认为:“在不违背法治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形成奴隶制”。事实上,这种观点并不将法治视为与人治(专制)相对立的概念,而将两者视为可以兼容。据此,“法治现代化”就可以成立,因为它指的不过是从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
但如果法治本身就是一项现代性事业的话,那么又何来法治的“现代化”呢?
(二)现代化:一个历时性过程
(三)从“法制现代化”到“法治现代化”
其次,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治理能力的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上就是要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贯通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法律体系为依据、以法治体系为保障、以法治化为目标。它不仅要求把国家治理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而且要求以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和价值体系为引领,推进实现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志的良法善治,大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所以,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必然内蕴着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有着实践上的同构性。
最后,法治现代化也意味着治理规范多元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非单一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包括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个部分。除法律规范体系外,其余四个体系涉及法律外的制度规范和党内法规。再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律规范外也重视道德规范对于法治的支撑作用。所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法律统辖之下包括道德、政策、习惯、党规等诸多规范共同致力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过程。
总的来说,法制现代化只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层面。单独运用“法制现代化”这一术语并无问题,但也应当看到,用以指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过程的更合适的术语是“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从制度、观念到能力全面持续进行现代性更迭的现代化进程。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创造的法治文明是一种立足于中国文化传统国情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这一法治现实而衍生出的文明新形态,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发展永无终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也永远在路上。
结语
如果说原创性概念和范畴是一国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的话,那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处于代码层的一块“思想芯片”。其他概念和范畴都需要符合这块芯片的算法。因此,它将成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但是,如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成为统摄法治中国实践和理论的核心范畴,不仅仅停留于一种意识形态话语的地步,就必须充分挖掘其理论内涵。而挖掘其理论内涵的出发点是澄清这一术语本身的蕴意。通过分析论证表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有“语义深度”的概念,远非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它既表明了这条法治道路在“中国主体性”意义上的特殊性,又蕴含着多元主义中的普遍范式主张。它不仅意味着法治是一项现代性事业,更预示着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不断自我更新、迭代和永无终结的历史进程。唯做此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才能既具有历史文化的本土根基,又拥有面向未来的发展空间;既有客观描述的面向,又有价值证成的面向,从而为其他概念和范畴筑牢底层逻辑。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目录-
《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目录
【特别策划·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
易继明(5)
2.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
张守文(18)
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释证
雷磊(30)
4.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体论
许中缘(42)
【特别策划·中国人工智能立法专论】
5.论人工智能法的多维规制体系
赵精武(53)
6.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的“非作品性使用”及其合法性证成